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年金月月赏 助您建梦想

要理财轻松、享受退休生活或是追寻梦想,就要预早筹划。香港人寿深明您的需要,现正推出「悦月赏」年金计划﹝「此计划」﹞,助您实践不同方案。此计划提供不同的保费供款年期1及入息期,于1年的累积期后及于保单生效期间,随即让您定期收取每月入息2,为未来作好准备。

灵活保费供款年期

此计划提供两种保费供款年期1选择,您可因应个人需要,选择1年或3年缴付1。累积期只需1年,其后于入息期内收取每月入息2

自选入息期 坐享每月入息2

于入息期内,收取稳定保证每月入息及额外非保证每月入息3

  • 您可选择入息期为18年或直至受保人年满100岁。
  • 您可选择每月现金收取或保留于保单内积存生息4,5

周年红利(非保证)6将有机会每年派发,并将全数保留于保单内积存生息6;于入息期内,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之周年红利及其积存利息总值(非保证)6将用作支付非保证每月入息3

人寿保障 安枕无忧

于此计划生效期内,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单受益人将可获发总身故赔偿额。即使保费供款年期1完结,依然为您提供周全的保障,让您安枕无忧。

  总身故赔偿额
累积期内 缴付保费总额之100%或受保人身故当日之保证现金价值之100%
(以较高者为准)
加上累积红利及利息(非保证)6,7 (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
入息期内 缴付保费总额之101%减去任何已派发之保证每月入息

受保人身故当日之保证现金价值之101%
(以较高者为准)
加上累积保证每月入息(如有)及累积红利及利息(非保证)6,7(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
意外死亡保障8 额外放心

此计划于首个保单年度免费提供意外死亡保障8。若受保人不幸因意外身故,保单受益人将可额外获发相等于此计划的整付或首年保费之30%的赔偿。

固定保费 尽在掌握

保费供款年期1内,保费维持不变,让您更能预算未来。

投保简便

投保手续简易,无须验身。

  「悦月赏」18 「悦月赏」终身
保费供款年期 1年 3年 1年 3年
投保年龄* 18 至 80岁 50 至 85岁 50 至 80岁
保单货币 港元 / 美元
保障年期 19年 至被保人100岁
最低保证每月入息 港元1,600 / 美元200
最高缴付保费总额 港元20,000,000 / 美元2,500,000
保费缴付方式

整付保费 (只适用于1年的保费供款年期)

年缴 / 半年缴 / 季缴 / 月缴 (只适用于3年的保费供款年期)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1. 如保单权益人未能在保费供款年期内的保费宽限期完结前缴付应缴保费,保单将被终止,惟须受自动垫缴保费、不能作废及其他有关条款限制。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如保单于期满前被终止,保单权益人可领取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低于缴付保费总额。
  2. 每月入息包括保证每月入息及非保证每月入息。
  3. 非保证每月入息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4. 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5. 被提取的保证每月入息将不再积存成为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的一部份。保单之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将相应减少。
  6. 周年红利及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7. 累积红利及利息指(1)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之周年红利及非保证每月入息总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的周年红利、保证每月入息及非保证每月入息用作积存生息之利息总值之总额。
  8. 此意外死亡保障只适用于投保时之年龄为65岁或以下之受保人。每位受保人于香港人寿受保的所有保单中,此意外死亡保障之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港元400,000/ 美元50,000。

此意外死亡保障之保障范围并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关系而导致之索赔:

  1. 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伤害或自杀;
  2. 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战事、侵略、民事骚乱、暴动或任何类似战争行动;
  3. 在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期间,或镇压叛乱时,参与军役执行任务;
  4. 抵触或企图抵触法律、拒捕或参与任何争执或斗殴;
  5. 参与 (a) 任何类别的赛车或赛马;(b) 专业运动;(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潜水活动;(d) 除作为购票乘客乘搭商业航机外之任何飞行或航空活动;
  6. 受酒精或药物影响而导致之伤害;
  7. 不论有意或无意服用或吸入毒药、瓦斯或浓烟;
  8. 患病或受感染(因意外所造成的伤痕或伤口而受感染者除外),包括丧失免疫能力病毒(HIV)感染及/或其有关之疾病包括爱滋病(AIDS)及/或因爱滋病(AIDS)引发之任何并发症;
  9. 分娩、怀孕、流产或人工流产。
  • 基本计划

风险

汇率风险

若保单的货币并非本地货币,阁下须承受汇率风险。汇率会不时波动,阁下可能因汇率之波动而损失部分的利益价值,而往后缴交的保费(如有)亦可能会比投保时保费为高。

流动性风险 / 长期承诺

此计划的设计是供持有至满期日/到期日。阁下若在满期日/到期日前终止保单,或会损失已缴之保费。

阁下应全数缴付此计划的整个保费缴付期内之保费。若停止缴付保费,可能会导致保单失效及损失已缴之保费。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分,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市场风险

此计划之非保证每月入息及红利金额(如有)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持续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而积存年利率则主要根据其投资表现及市况而厘定,因此非保证每月入息及红利金额(如有)及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非保证每月入息及红利及积存年利率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及数值。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自杀」条款

若受保人在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于扣减任何欠款后只无息退还已缴交之保费予受益人。若保单曾办理复效,香港人寿只退还由复效日后所缴交之保费。

「不持异议」条款

除(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外,自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在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交之保费均不予发还。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计划将自动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当此计划期满或退保;或
      3. 根据基本条款所列明,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足保费,除非自动垫缴保费条款适用;或
      4. 当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承保表内所列明之保证现金价值;或
      5. 根据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所列明,若承保表内所列明之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欠款(如有)后之金额少于维持保单至下一个保费到期日所需之保费。

其他

保险费用

此计划是包含储蓄成份的保险计划。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有)。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即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予 阁下或 阁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直接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红利

香港人寿厘定可分配盈余,并以红利方式分配。红利会根据保单条款及细则而厘定及分派,并且遵守有关立法及监管机构之要求,以及有关精算标准,另外,某些类别的保单可于保单终止时获得终期红利。

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持续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因此红利金额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红利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

提取现金保障收益

提取现金保障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储蓄现金(如有)及每月入息(如有)等)将降低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保单贷款

若此计划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权益人可于保单有效期内将保单抵押并转让予香港人寿以申请借贷。任何保单之贷款,其利息会由贷款日开始以香港人寿当时所公布之利率每日复式计算,保单贷款的年利率并不保证,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贷款连同所有利息将成为保单欠款的一部份。利息应于贷款日随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缴交。若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承保表内所列明之保证现金价值时,保单即自行终止。任何保单贷款及其利息将会减少保单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于入息期生效日或以后,任何保单贷款申请将不获接受。

非受保障存款

此计划并不等同,亦不应被视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计划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 附加保障
意外死亡保障(免费)

上述基本计划部分中之汇率风险、发行人的信贷风险、通胀风险、冷静期及销售及产品争议,以及下列各项适用于此意外死亡保障:

重要保单条款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意外死亡保障将自动失效:

  1. 当此意外死亡保障到期;或
  2. 当基本计划失效。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并只适用于香港境内。以上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