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筹划年金收入 乐享退休生活

「乐享休悠II」延期年金计划(「此计划」)属保险业监管局之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符合税务扣减资格。您可按个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案,透过固定保费供款,稳健地累积退休资金,于年金期内便可每月享有稳定的现金流,让您乐享优悠退休生活。

灵活累积期

为配合您的个人退休计划,此计划提供灵活的累积期选择。

  至100岁选项 固定年期选项
保费供款年期1 6年1 5年1
累积期 至受保人65 / 70岁 5年 / 10年
每月年金金额2 配合个人需要

不论您选择哪项累积期,至100岁选项之年金期均可至受保人100岁,而固定年期选项之年金期则为10年,让您乐享无忧。于投保时,您可按个人需要自行制定于年金期内所享有的保证每月年金金额。此外,此计划更有机会提供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3,以提升保单潜在回报。您可选择每月以现金提取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3,或将其保留于保单内积存生息4,5。在没有选定领取方式的情况下,现金提取将会自动生效。若选择保留于保单内积存生息4,您可因应个人需要,选择随时提取或在保单期满时领取。

保证奖赏 灵活运用 (只适用于至100岁选项)

于紧接年金期生效日前一天,您可获发一笔过的保证奖赏,让您正式开展安稳无忧的退休生活。您可选择作现金提取或将其保留于保单内积存生息4,5。在没有选定领取方式的情况下,现金提取将会自动生效。

  累积期为至受保人65岁之至100岁选项 累积期为至受保人70岁之至100岁选项
保证奖赏 保证每月年金金额 x 6 保证每月年金金额 x 12
额外回报 运筹帷幄

终期红利(非保证)6亦有机会根据以下之计划选项于保单权益人选择全数退保或受保人不幸身故时派发,以较早者为准,且不会积存于保单内。

  至100岁选项 固定年期选项
保单年度终结 第7个保单年度终结时或以后 第2个保单年度终结时或以后

就固定年期选项,于保单权益人选择保单部份退保时,终期红利(非保证)6有机会于第2个保单年度终结时或以后派发,而支付的金额相等于因应已减少之保证每月年金金额而发放之终期红利(非保证)6

保单期满时之年度化内部回报率

此计划的内部回报率(「内部回报率」)按保单货币、保费缴付方式、累积期、年金期(只适用于至100岁选项)及投保年龄(只适用于至100岁选项)等因素而不同。下表显示按受保人之年龄为45岁,并就月缴、季缴、半年缴及年缴之保费缴付方式,且无须考虑性别及吸烟状况之内部回报率范围:

至100岁选项
保费供款年期 累积期 年金期 港元 美元
保证内部回报率(%) 总内部回报率(%) 保证内部回报率(%) 总内部回报率(%)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6年 由45岁 至65岁 由65岁至100岁+ 1.11% 1.23% 3.29% 3.39% 1.57% 1.68% 3.86% 3.95%
由45岁 至70岁 由70岁至100岁~ 1.93% 2.03% 3.92% 4.00% 2.55% 2.64% 4.57% 4.64%
固定年期选项~
保费供款年期 累积期 年金期 港元 美元
保证内部回报率(%) 总内部回报率(%) 保证内部回报率(%) 总内部回报率(%)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5年 5年 10年 0.02% 0.55% 1.93% 2.37% 0.07% 0.60% 2.35% 2.78%
10年 10年 0.33% 0.65% 2.71% 2.96% 0.38% 0.70% 3.13% 3.36%

注:

+ 以上数字假设(i)由65岁至95岁时,每月年金金额及保证奖赏已选择为现金提取(即每月年金金额只派发30年及其后不再派发每月年金金额),(ii)保证现金价值加上终期红利(非保证)(如有)于受保人95岁身故时收取及(iii) 所有保费于到期时已全数缴付且没有由客户推广计划提供之任何折扣。总内部回报率并非保证。(i)保单权益人缴交之保费(不包括保费征费及保费折扣),(ii)年金领取人所收取之每月年金金额及保证奖赏及(iii)受益人所收取之身故赔偿已计算于内部回报率。

~ 以上数字假设(i)每月年金金额及保证奖赏(只适用于至100岁选项)于整个保障年期内已选择为现金提取及(ii)所有保费于到期时已全数缴付且没有由客户推广计划提供之任何折扣。总内部回报率并非保证。(i)保单权益人缴交之保费(不包括保费征费及保费折扣)及(ii)年金领取人所收取之每月年金金额及保证奖赏(只适用于至100岁选项)已计算于内部回报率。

人寿保障及灵活支付选择 周全安心

于此计划生效期内,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单受益人将可获发总身故赔偿额。

总身故赔偿额
缴付保费总额之110%(以缴付保费总额之100%加上港元100,000/美元12,500为上限) 扣除任何已派发之保证奖赏(只适用于至100岁选项)及已派发之保证每月年金金额

受保人身故当日之保证现金价值之100%
(以较高者为准)

加上累积保证奖赏5(如有)(只适用于至100岁选项)、累积保证每月年金金额5(如有)、累积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利息(非保证)4,5,7(如有)及终期红利(非保证)6(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

此外,此计划提供灵活身故赔偿支付选项8。保单权益人可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指定以其他支付选项,包括分期领取(固定金额)或分期领取(固定限期),支付身故赔偿予保单受益人,以取代一笔过形式收取身故赔偿。

额外保障 安枕无忧

此计划于首个保单年度提供意外死亡保障9。若受保人不幸因意外身故,保单受益人将可额外获发相等于此计划的首年保费之30%的赔偿。惟此意外死亡保障之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受保人于香港人寿发出的所有提供意外死亡保障的保单之总赔偿金额,此总赔偿金额为港元400,000/美元50,000。

固定保费 尽在掌握

保费供款年期1内,保费维持不变,让您更能预算未来。

投保简便

投保手续简易,无须验身。

保费供款 享税务扣减10

若您是香港纳税人及此计划之年金领取人11,您可就此计划所支付的合资格保费申请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下之税务扣减。每位纳税人每年为合资格年金保费及强积金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可获的税务扣减上限为港元60,00010

退保权益

保单权益人可选择保单全数退保。于全数退保时,总退保发还金额将支付予保单权益人。总退保发还金额相等于退保当日之保证现金价值之100%,加上累积保证奖赏5(如有) (只适用于至100岁选项)、累积保证每月年金金额5(如有)、累积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利息(非保证)4,5,7(如有)及终期红利(非保证)6(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

假设保单权益人并未支付第二个保单年度之应缴保费,于第一个保单年度终结全数退保时之退保发还金额为:

  按缴付保费金额之百分比
  至100岁选项 固定年期选项
累积期 至受保人65岁 至受保人70岁 5年 10年
港元 21-22%# 21-22%# 55%-57%# 45%-47%#
美元 21-22%# 21-22%# 55%-58%# 45%-47%#

以累积期为至受保人70岁的至100岁选项,且保费缴付方式为月缴之港元保单作例子,假设退保发还金额为缴付保费金额之21%,若保单权益人于第一个保单年度已缴付港元10,000,其于第一个保单年度终结时之退保发还金额为港元2,107#

# 百分比受限于保费缴付方式及已调整至最接近之整数,而退保发还金额之数目已调整至最接近之整数。

  至100岁选项 固定年期选项
累积期 至受保人65岁 至受保人70岁 5年 10年
保费供款年期1 6年 5年
投保年龄* 30至54岁 45至75岁 40至75岁
保单货币 港元 / 美元
年金期 至受保人100岁 10年
保障年期 至受保人100岁 15年 20年
最低保证每月年金金额^ 港元1,600 / 美元200 港元2,000 / 美元250
最低缴付保费总额^ 港元180,000 / 美元24,000 (按每张保单计算)
最高缴付保费总额 港元20,000,000 / 美元2,500,000 (按每位受保人由香港人寿所缮发之所有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的缴付保费总额之总额计算)
保费缴付方式 年缴 / 半年缴 / 季缴 / 月缴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须同时符合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缴付保费总额之最低要求。

Alan深明香港人愈趋长寿,故不容忽视长寿所带来的风险。他希望及早为退休生活作准备,以享受丰盛的退休生活,无须成为家庭负担,故此投保累积期为至受保人70岁之至100岁选项。他透过年轻时作定期每年供款,于累积期内累积退休储备,于年金期起(即由他年满70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此计划将派发每月年金金额,制造稳定的现金流,让他享受退而无「忧」的退休生活。

假设保证奖赏及每月年金金额于整个保障年期内已选择为现金提取及所有每年保费于到期时已全数缴付:

 

以上例子仅作说明用途,因金额小数位的调整,数值或会与实际数值稍有出入。实际的保费及详情,请参阅此计划之保险计划建议书。

^ 每月年金金额包括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较例子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

 

Betty工作十分繁忙,有感近年工作压力渐大,于是计划提早退休享受生活。Betty与丈夫育有两个儿子,希望于退休后可以过安稳生活,不想为儿子带来财政负担,故此投保累积期为10年之固定年期选项。她于事业高峰时作定期每年供款,于累积期内累积退休储备,于年金期起(即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此计划将派发每月年金金额直至保单期满。

假设每月年金金额于整个保障年期内已选择为现金提取及所有每年保费于到期时已全数缴付:

 

以上例子仅作说明用途,因金额小数位的调整,数值或会与实际数值稍有出入。实际的保费及详情,请参阅此计划之保险计划建议书。

^ 每月年金金额包括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例子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

  1. 如保单权益人未能在保费供款年期内的保费宽限期完结前缴付应缴保费,保单将被终止,惟须受自动垫缴保费、不能作废及其他有关条款限制。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如保单于期满前被终止,保单权益人可领取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低于缴付保费总额。
  2. 每月年金金额包括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
  3. 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
  4. 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
  5. 被提取的保证奖赏(只适用于至100岁选项)、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利息将不再积存为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的一部份。保单之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将相应减少。
  6. 终期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
  7. 累积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利息指(1)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之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总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的保证奖赏(只适用于至100岁选项)、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用作积存生息之利息总值之总额。
  8. 只适用于受保人在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后身故及所有到期保费均已缴付,并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办理。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9. 此意外死亡保障只适用于为香港居民及于投保时之年龄为65岁或以下之受保人。
  10. 如有有关税务的疑问,请浏览税务局的网页或直接向税务局查询,亦可向阁下的税务及会计顾问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
  11. 年金领取人指在此计划有权领取每月年金金额及保证奖赏(只适用于至100岁选项)的一名人士。此计划的年金领取人、保单权益人与受保人必须为同一人。

此意外死亡保障之保障范围并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关系而导致之索赔:

  1. 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伤害或自杀;
  2. 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战事、侵略、民事骚乱、暴动或任何类似战争行动;
  3. 在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期间,或镇压叛乱时,参与军役执行任务;
  4. 抵触或企图抵触法律、拒捕或参与任何争执或斗殴;
  5. 参与(a)任何类别的赛车或赛马;(b)专业运动;(c)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潜水活动;(d)除作为购票乘客乘搭商业航机外之任何飞行或航空活动;
  6. 受酒精或药物影响而导致之伤害;
  7. 不论有意或无意服用或吸入毒药、瓦斯或浓烟;
  8. 患病或受感染(因意外所造成的伤痕或伤口而受感染者除外),包括丧失免疫能力病毒(HIV)感染及/或其有关之疾病包括爱滋病(AIDS)及/或因爱滋病(AIDS)引发之任何并发症;
  9. 分娩、怀孕、流产或人工流产。
  • 基本计划

「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的税务定义

请注意,此产品之「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的状况,并不必然地表示 阁下为「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已缴付的保费可符合申领税务扣减的资格。此产品的「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状况是基于产品的特点及保险业监管局的认证,而非按阁下的个人情况而定。阁下必须同时符合税务条例中列明的合资格要求,以及任何由香港特区税务局发出的指引,方可申请有关税务扣减。特别是不受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要求之已退休保单权益人,或不符合税务扣减的资格。

任何一般税务资料仅供阁下参考,阁下不应仅按此作出任何税务相关的决定。如有任何疑问,阁下应向专业税务顾问咨询。请注意,税务法律、规定或诠释或会更改,并有机会影响相关税务优惠,包括税务扣减的合资格条件。香港人寿并没有任何责任通知 阁下有关法律、规定或诠释方面的任何变更及其对 阁下之影响。有关适用于「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税务寛减的进一步资料,可参阅保险业监管局网页www.ia.org.hk

保险业监管局之「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认证

保险业监管局之认证并非等同对保单的推介或认许,亦不保证保单之商业利益或其表现。这不代表保单适合所有保单权益人,或认许保单适合任何个别保单权益人或任何类别的保单权益人。保单已获保险业监管局之认证,惟该认证并不代表官方推荐。有关保单产品小册子的内容,保险业监管局概不负责,并未就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作任何陈述,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保单产品小册子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即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予 阁下或 阁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直接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风险

1. 汇率风险

若保单的货币并非本地货币,阁下须承受汇率风险。汇率会不时波动,阁下可能因汇率之波动而损失部分的利益价值,而往后缴交的保费(如有)亦可能会比投保时保费为高。

2. 流动性风险 / 长期承诺

此计划的设计是供持有至满期日/到期日。阁下若在满期日/到期日前部份退保(只适用于固定年期选项)或终止保单,或会损失已缴之保费。

阁下应全数缴付此计划的整个保费缴付期内之保费。若停止缴付保费,可能会导致保单失效及损失已缴之保费。

3.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将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分,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4. 市场风险

此计划之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终期红利金额(如有)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持续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而积存年利率则主要根据其投资表现及市况而厘定,因此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终期红利金额(如有)及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终期红利及积存年利率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及数值。

5.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6. 「自杀」条款

若受保人在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于扣减任何欠款后只无息退还已缴交之保费予受益人。若保单曾办理复效,香港人寿只退还由复效日后所缴交之保费。

7. 「不持异议」条款

除(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外,自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在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交之保费均不予发还。

8.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计划将自动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当此计划期满或全数退保;或
  3. 根据基本条款所列明,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足保费,除非自动垫缴保费条款适用;或
  4. 当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保证现金价值;或
  5. 根据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所列明,若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欠款(如有)后之金额少于维持保单至下一个保费到期日所需之保费。

其他

9. 保险费用

此计划是包含储蓄成份的保险计划。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有)。

10. 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终期红利

香港人寿厘定可分配盈余,并以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终期红利方式分配。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终期红利会根据保单条款及细则而厘定及分派,并且遵守有关立法及监管机构之要求,以及有关精算标准,另外,某些类别的保单可于保单终止时获得终期红利。

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持续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因此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终期红利金额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非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及终期红利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

11. 提取现金保障收益

提取现金保障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奖赏(如有)(只适用于至100岁选项)及每月年金金额(如有)等)将降低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12. 部份退保(只适用于固定年期选项)

当作出部份退保,保单之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将相应减少,并将会降低保单之每月年金金额、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13. 保单贷款

若此计划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权益人可于保单有效期内将保单抵押并转让予香港人寿以申请借贷。任何保单之贷款,其利息会由贷款日开始以香港人寿当时所公布之利率每日复式计算,保单贷款的年利率并不保证,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贷款连同所有利息将成为保单欠款的一部份。利息应于贷款日随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缴交。若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保证现金价值时,保单即自行终止。任何保单贷款及其利息将会减少保单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于年金期生效日或以后,任何保单贷款申请将不获接受。

14. 非受保障存款

此计划并不等同,亦不应被视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计划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15.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 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 附加保障
意外死亡保障

上述基本计划部分中之「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的税务定义、保险业监管局之「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认证、冷静期、汇率风险、发行人的信贷风险、通胀风险及销售及产品争议,以及下列各项适用于此意外死亡保障:

重要保单条款

1.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意外死亡保障将自动失效:

  1. 当此意外死亡保障到期;或
  2. 当基本计划失效。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并只适用于香港境内。以上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