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致富人生 优越未来

一个优质的理财方案,可为您达致财富增值之余,更可将财富延绵后代。「致富易」(优越)储蓄寿险计划(「此计划」)为您提供一个具备人寿保障元素的理财方案。除了可保障挚爱家人,更可助您轻松达成中长线的理财目标,并将财富传承挚爱。

短期供款1 可享20年人寿保障

此计划的保费供款年期1只需2年1,受保人便可享20年人寿保障。

预缴保费安排2 轻松累积财富

您可于投保时预先缴付第2年保费,以享有第2年预缴保费折扣优惠2,让您轻松累积财富。

额外回报为您增值财富

此计划除提供保证现金价值外,终期红利(非保证)3亦有机会于第5个保单年度终结时或以后于保单权益人选择全数退保、受保人不幸身故(假设没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后续受保人成为新的受保人)或保单期满时派发,以较早者为准。

当保单权益人选择部份退保时,终期红利(非保证)3有机会于第5个保单年度终结时或以后派发,而可获支付之终期红利(非保证)3金额相等于因应已减少之基本金额4比例而计算。终期红利(非保证)3不会积存于保单内。

灵活更改受保人5

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保单权益人可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起按以下方式无限次更改受保人5,让您更能灵活安排财富分配。

    • 更改一位受保人5
      保单内的保证现金价值将保持不变,并可继续累积至保单期满。
    • 更改至两位受保人5
      保单之基本金额4将根据保单权益人指定分配之比例转换至两份与原有保单相同之基本计划的新保单。保单内的保证现金价值将根据相同指定分配比例转换至两份新保单,并可继续累积至保单期满。
指定后续受保人6及后续保单权益人7安排 保单轻松延续

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保单权益人可指定后续受保人6。若受保人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不幸身故,后续受保人将成为新的受保人,让保单得以延续,避免保单因受保人突然离世而终止。

另外,保单权益人亦可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指定后续保单权益人7。若保单权益人不幸身故,保单之权益将转移至后续保单权益人,让财富管理计划更周全完备。

人寿保障 让您倍添安心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受益人(假设没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后续受保人成为新的受保人)可获得总身故赔偿额如下:

保单年度 总身故赔偿额
第1至5年

缴付保费总额8之101%

并扣除欠款(如有)。
第6至20年

适用于投保时年龄为70岁或以下之受保人:
缴付保费总额8之105%

受保人身故当日之保证现金价值之100%
(以较高者为准)

适用于投保时年龄为70岁以上之受保人:
缴付保费总额8之101%

受保人身故当日之保证现金价值之100%
(以较高者为准)

加上终期红利(非保证)3(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
灵活身故赔偿支付选项9

此计划提供灵活身故赔偿支付选项9。保单权益人可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指定以下列其中一项支付选项支付身故赔偿予受益人,以取代一笔过形式收取身故赔偿。

  1. 分期领取(固定金额)
    身故赔偿将会以固定金额定期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2. 分期领取(固定限期)
    身故赔偿将会在已同意之固定年期内以分期方式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3. 部份分期领取(固定金额)
    指定百分比之身故赔偿将会作一次性支付。任何未发放之身故赔偿结余将会以固定金额定期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4. 部份分期领取(固定限期)
    指定百分比之身故赔偿将会作一次性支付。任何未发放之身故赔偿结余将会以已同意之固定年期内以分期方式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5. 部份分期领取至受益人指定年龄
    身故赔偿将于受益人到达指定年龄前,以固定金额定期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任何未发放之身故赔偿结余(如有)将于受益人到达指定年龄时作一次性支付。
  6. 分期递增领取
    身故赔偿将以分期递增方式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第一期之身故赔偿将根据指定金额发放。往后之分期将由第二年起于每年增加3%之发放金额,直至身故赔偿完全付清为止。
固定保费 尽在掌握

保费供款年期1内,保费维持不变,让您更能预算未来。

投保简便

投保手续简易,无须验身。

保费供款年期1 2年
投保年龄* 0 (出生后15天) 至80岁
保单货币 港元 / 美元 / 人民币
保障年期 20年
最低基本金额4

港元200,000 / 美元25,000 / 人民币180,000

最高基本金额4

港元10,000,000 / 美元1,250,000 / 人民币9,000,000

(按每位受保人在香港人寿所持有的「致富易」储蓄寿险计划及「致富易」(优越)储蓄寿险计划的总基本金额计算)

保费缴付方式 年缴

*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1. 如保单权益人未能在保费供款年期内的保费宽限期完结前缴付应缴保费,保单将被终止,惟须受不能作废及其他有关条款限制。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如保单于期满前被终止,保单权益人可领取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低于缴付保费总额。
  2. 于缴交首年保费时,可预先将第2年年缴保费同时存入备用保费户口,并享有第2年保费之4%(适用于港元/人民币保单)或5%(适用于美元保单)的折扣优惠。如以港元预缴美元保单之保费,则预缴之金额会按预缴当日的兑换率转换为美元并存入备用保费户口以缴付第2年保费。如以港元预缴人民币保单之保费,则预缴之金额会按预缴当日的兑换率转换为人民币并存入备用保费户口以缴付第2年保费。备用保费户口内的金额将于第2个保单年度的保费到期日,自动缴付至保单。备用保费户口内的金额将不会获发利息及不接受部份或全数提取。
  3. 终期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4. 相关基本计划及任何附加保障之投保时保费、任何其后保费、保障及保单价值(如有)均按基本金额而计算。任何往后基本金额之更改将会导致相关基本计划及任何附加保障之保费、保障及保单价值(如有)作出相应更改。基本金额并不代表相关基本计划及任何附加保障之身故赔偿金额。
  5. 更改受保人须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办理。若选择更改一位受保人,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终期红利(如有)、保单日、满期日、保费、保费供款年期、缴付保费总额及欠款(如有)将于批注日保持不变。若选择更改至两位受保人,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终期红利(如有)、保费、缴付保费总额及欠款(如有)将根据保单权益人指定分配的比例转换至两份新保单。惟新保单之基本金额不得低于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最低金额要求。两份新保单之保单日、满期日及保费供款年期将与原有保单相同。更改受保人后,保单年度将维持不变。按保单年度划分之身故赔偿将继续适用(适用于投保时年龄为70岁或以下之最初受保人的保单)。于香港人寿收妥书面申请时,拟新受保人的年龄不可以超过70岁(适用于投保时年龄为70岁或以下之最初受保人的保单) / 80岁(适用于投保时年龄为70岁以上之最初受保人的保单)及不可比最初受保人年长,并须提供拟新受保人可保之证明,包括可保利益证明。同时,所有新受保人及前受保人须于批注日或新保单缮发日(如适用)仍然生存。所有前受保人之附加保障(如有)将于批注日或新保单缮发日(如适用)自行终止,预收之保费将不予发还。所有新受保人将可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核保规则及要求于原有保单或新保单(如适用)申请相关附加保障。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6. 指定后续受保人须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办理。每次只能指定一位后续受保人。于香港人寿收妥书面申请时,拟后续受保人的年龄不可以超过70岁(适用于投保时年龄为70岁或以下之最初受保人的保单) / 80岁(适用于投保时年龄为70岁以上之最初受保人的保单)及不可比最初受保人年长,并须提供拟后续受保人之可保证明包括可保利益。于保单有效期内,当受保人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香港人寿将在收到受保人之死亡证明及任何所需文件后,实际更改受保人至后续受保人将会获得批准及生效,惟须参照有关条件及限制及香港人寿当时行政规定及要求。所有受保人附加保障(如有)将于受保人身故日自行终止,预收之保费将不予发还。后续受保人将可申请相关附加保障,惟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核保规定及要求。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相关申请书及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7. 指定后续保单权益人须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办理。每次只能指定一位后续保单权益人,并须提供拟后续保单权益人之可保证明包括可保利益。于保单有效期内,当保单权益人身故,香港人寿将在收到保单权益人之死亡证明及任何所需文件后,实际转移保单之权益至后续保单权益人将会获得批准及生效,惟须参照有关条件及限制及香港人寿当时行政规定及要求。所有保单权益人附加保障(如有)将于保单权益人身故日自行终止,预收之保费将不予发还。后续保单权益人将可申请相关附加保障,惟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核保规定及要求。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相关申请书及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8. 缴付保费总额指由保单日起计直至此计划失效日,所有已缴付及香港人寿已收取此计划到期及应缴保费之总和。缴付保费总额并不包括任何超逾该到期及应缴保费数额之款项。当作出部份退保,保单之缴付保费总额将作调整,并根据部份退保条款按比例被调低。缴付保费总额并不包括备用保费户口内之金额。如受保人不幸身故,备用保费户口内之金额(如有)将给付予受益人。如保单权益人申请退保,备用保费户口内之金额(如有)将退还予保单权益人。
  9. 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只适用于受保人在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后身故及所有到期保费均已缴付,并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办理。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10. 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满期利益之金额分别相等于保证现金价值之100%,加上终期红利(非保证)(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终期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 基本计划

风险

汇率风险

若保单的货币并非本地货币,阁下须承受汇率风险。汇率会不时波动,阁下可能因汇率之波动而损失部分的利益价值,而往后缴交的保费(如有)亦可能会比投保时保费为高。

货币风险

人民币现时并非自由兑换的货币。透过香港各银行进行人民币兑换须根据银行及/或有关监管机构不时厘定之规则、指引、规定及条款所规限。实际的兑换安排须依据当时的管制而定。

流动性风险/ 长期承诺

此计划的设计是供持有至满期日/到期日。阁下若在满期日/到期日前部份退保或终止保单,或会损失已缴之保费。

阁下应全数缴付此计划的整个保费缴付期内之保费。若停止缴付保费,可能会导致保单失效及损失已缴之保费。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份,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市场风险

此计划之红利金额(如有)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续保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因此红利金额(如有)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红利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及数值。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自杀」条款

若受保人在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于扣减任何欠款后只无息退还已缴交之保费予受益人。若保单曾办理复效,香港人寿只退还由复效日后所缴交之保费。

更改受保人后,若相关新受保人在批注日(假如为一(1)位新受保人)、新保单缮发日(假如为两(2)位新受保人)(如适用)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只限 (i)(a) 退还此计划之缴付保费总额(不包括利息)或(i)(b)保证现金价值加上终期红利(如有),以较大者为准,并扣除(ii)欠款(如有)。

「不持异议」条款

除(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外,自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在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交之保费均不予发还。

更改受保人后,自批注日(假如为一(1)位新受保人)、新保单缮发日(假如为两(2)位新受保人)(如适用)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在相关新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惟(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不在此限。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保费均不予发还。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计划将自动失效:

  1. 受保人身故(在没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后续受保人根据保单基本条款内「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成为新的受保人的情况下);或
  2. 当此计划期满或全数退保;或
  3. 根据保单基本条款所列明,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足保费;或
  4. 当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保证现金价值;或
  5. 根据更改受保人选项条款所列明,当更改受保人至新受保人后保单转换为两(2)份新保单。

其他

保险费用

此计划是包含储蓄成份的保险计划。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有)。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即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予阁下或 阁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直接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 )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红利

香港人寿厘定可分配盈余,并以终期红利方式分配。终期红利会根据保单条款及细则而厘定,并且遵守有关立法及监管机构之要求,以及有关精算标准。终期红利于保单终止时发放。

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续保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因此终期红利金额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终期红利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

部份退保

当作出部份退保,保单之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将相应减少,并将会降低保单之基本金额、总退保发还金额、总身故赔偿额及其他保障(如适用)。

保单贷款

若此计划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权益人可于保单有效期内将保单抵押并转让予香港人寿以申请借贷。任何保单之贷款,其利息会由贷款日开始以香港人寿当时所公布之利率每日复式计算,保单贷款的年利率并不保证,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贷款连同所有利息将成为保单欠款的一部份。利息应于贷款日随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缴交。若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保证现金价值时,保单即自行终止。任何保单贷款及其利息将会减少保单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非受保障存款

此计划并不等同,亦不应被视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计划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 (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除非另有指明,以上资料所使用之含定义的字词与保单文件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以上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