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及早策划 绰裕人生

拥有财富资本的您,固然希望进一步发挥资产潜力,实现丰盛生活。「绰裕V」万用寿险计划1(「此计划」)是一个人寿保险计划,适合以财富增值为目标的客人,让您赚取潜在可观回报,轻松理财。

整付保费 潜在回报

只需缴付一笔过的基本保费2,保单之户口价值将按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派息率于每1个保单月完结时每月获派利息。此计划设有两种派息率,包括保证派息率3及恒常派息率4。保单之户口价值将根据有关派息率计算及积存。

        • 保证派息率3
          保证派息率将由保单日起计首3个保单年度内应用于保单之户口价值。保证派息率于保单日由香港人寿厘定,并于首3个保单年度内保证固定不变。

          • 恒常派息率4
            于第4个保单年度起计及其后之保单有效期内,恒常派息率将应用于保单之户口价值。恒常派息率并非保证并由香港人寿不时厘定,因此在最差的情况下非保证恒常派息率可能为零。
特别奖赏 助您财富增值

特别奖赏于第5个保单年度终结时存入保单之户口价值,以增加您的储蓄回报。特别奖赏之金额相等于第5个保单年度终结时,于存入该保单月之存入利息前保单之户口价值的3.75%。特别奖赏之金额视乎保单之户口价值而改变,故此金额并非保证。

人寿保障 周全安心

于保单生效期内,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受益人将可获发相等于保单之户口价值之101%的身故赔偿额。

惟保单之户口价值于扣除相关费用后等于零或负数时,将没有退保发还金额或身故赔偿额可派发。

灵活理财 配合所需

为让您的资金调配更有弹性,此计划特设提取5安排。您可因应财务需要于第1个保单年度起任何时间,从保单之户口价值中作出提取。作出提取后,保单之户口价值将相应减少。每保单年度作出提取的次数上限为4次。

有关提取费用之详情,请参阅「费用及收费摘要」及保险计划建议书。

费用及收费标准不变 轻松管理

此计划之费用及收费标准清晰列明,并于保单保障年期内保证固定不变,让您轻松管理理财大计。有关费用及收费之详情,请参阅「费用及收费摘要」及保险计划建议书。

投保简便

投保手续简易,无须验身。

费用及收费摘要

 

  1. 此保单为不分红保单,并不会参与香港人寿之可分配盈余。
  2. 基本保费指承保表上所列明之整付保费,基本保费乃按承保表上所列明之基本金额计算并须于保单或任何其保障生效前缴交。基本保费将于扣除任何相关的费用后存入至保单之户口价值。有关相关的费用之详情,请参阅「费用及收费摘要」及保险计划建议书。
  3. 实际采用于保单的保证派息率将根据香港人寿于保单日当时之公布而厘定。有关派息率之条款及规定,请参阅保险计划建议书及保单文件。
  4. 恒常派息率为香港人寿宣布的利率,并基于实际投资表现厘定,亦或会受其他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状况、投资前景、营运开支、续保率及索偿经验。恒常派息率会不时更改,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有关派息率之条款及规定,请参阅保险计划建议书及保单文件。
  5. 作出提取须缴付提取费用。最低要求提取金额为港元2,000 / 美元250,而最高要求提取金额以保单之户口价值之85%计算。保单作出提取后必须维持港元50,000 / 美元6,250之最低保单之户口价值。香港人寿或会不时调整有关金额及最高提取次数之限制。有关提取费用之详情,请参阅「费用及收费摘要」及保险计划建议书。
保费供款年期 整付
投保年龄* 0 (出生后15天) 至80岁
保单货币 港元 / 美元
保障年期 至受保人100岁
最低基本保费/ 基本金额 港元100,000 / 美元12,500
最高基本保费/ 基本金额

港元20,000,000 / 美元2,500,000

(按每位受保人在香港人寿所持有的「绰裕」万用寿险计划、「绰裕II」万用寿险计划、「绰裕III」万用寿险计划及
「绰裕V」万用寿险计划的总基本保费/ 基本金额计算)

*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 基本计划

风险

1. 汇率风险

若保单的货币并非本地货币,阁下须承受汇率风险。汇率会不时波动,阁下可能因汇率之波动而损失部分的利益价值,而往后缴交的保费(如有)亦可能会比投保时保费为高。

2. 流动性风险 / 长期承诺

阁下若提早退保,或须缴付退保费用及导致损失已缴之保费。

3.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份,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户口价值。

4. 非保证利益

于退保或受保人身故时,可获得的退保发还金额或身故赔偿额皆为非保证,并需视乎保单当时的户口价值而定。户口价值将会因赚取存入利息后而增加,亦会因扣除适用的费用及收费后而减少。保证派息率于保单日由香港人寿厘定,并于首3个保单年度内保证固定不变。恒常派息率并非保证并由香港人寿不时厘定及调整,因此在最差的情况下非保证恒常派息率可能为零。

5.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6. 「自杀」条款

若受保人在保单缮发日起一(1)年内自杀身故,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无息退还所有已缴交之保费,并须扣除任何提取之金额连同相关提取费用。

7. 「不持异议」条款

香港人寿乃根据投保书内所申报之资料评估风险后而决定缮发保单。若有任何重要事实被隐瞒或未能如实披露,香港人寿可对保单的有效性由缮发起提出异议及拒绝赔偿。除蓄意欺诈及根据错误陈述条款列明外,自保单缮发日起计在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

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香港人寿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无息退还所有已缴交之保费,并须扣除任何提取之金额连同相关提取费用。

8.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以较先者为准),此计划将自动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当保单期满或退保;或
  3. 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保单之户口价值变为零或负数。

其他

9. 保险费用

此计划是包含储蓄成份的保险计划。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有)。

10.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即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予 阁下或 阁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直接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取消保单,退保发还金额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11. 费用及收费

此计划的费用及收费已明确地从保费或保单之户口价值中扣除。

12. 保单回报

此计划的保单回报取决于香港人寿不时宣布的费用及收费及派息率,若费用及收费高于存入派息,保单之户口价值可能会下跌,甚至等于零或负数。

13. 退保发还金额

当此计划作出退保时,支付给保单权益人的退保金额将会是退保发还金额。退保发还金额相等于保单之户口价值减去任何适用之退保费用。

14. 提取

就此计划作出之提取将收取适用的提取费用。提取后保单之户口价值将相应减少,或会导致保单的保障年期缩短。

15. 非受保障存款

此计划并不等同,亦不应被视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计划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16.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 (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并只适用于香港境内。以上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除非另有指明,以上资料所使用之含定义的字词与保单文件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