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
「晉盈」終身壽險計劃
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晉盈」終身壽險計劃(簡易)
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保單逆按計劃 — 合資格壽險計劃

財富晉升 成就豐盈人生 

憑藉多年努力不懈創造豐裕財富的您,定必希望將這份豐碩成果穩妥保存,延綿後代。「晉盈」終身壽險系列#(「此計劃」)不但為您妥善管理資產,亦能穩健地增值財富,讓您為摯愛家人和後代建立穩健的財務根基,享受幸福人生。

# 「晉盈」終身壽險系列包括「晉盈」終身壽險計劃及「晉盈」終身壽險計劃(簡易)

整付保費 理財簡便

只需繳付一筆過的保費,即可開展理財大計,並可享終身人壽保障。此計劃同時提供兩種保障級別選擇,切合您在保費預算、保障及儲蓄方面之不同需要。

兩種核保選項

「晉盈」終身壽險計劃(簡易)特設簡易核保選項。您只需回答簡單的健康問題便可投保,無需進行體檢。

此外,您亦可透過正常核保方式投保「晉盈」終身壽險計劃,以享有較低保費1及較全面的人壽保障。

雙重紅利 額外回報

此計劃除提供保證現金價值外,週年紅利(非保證)2亦將有機會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起每年以現金形式派發。您可自由選擇作現金提取或保留於保單內積存生息2,靈活配合您的個人需要。

此外,終期紅利(非保證)2亦有機會於第3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後於保單權益人選擇全數退保或受保人不幸身故時派發,以較早者為準。

終期紅利(非保證)2有機會於第3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後當保單權益人選擇部份退保時派發,而可獲支付之終期紅利(非保證)2金額相等於因應已減少之保險金額比例而計算。終期紅利(非保證)2不會積存於保單內。

靈活財富安排 自在規劃未來

保單權益人可因應需要作一筆過或定期提取保單的現金價值(包括:保證現金價值(如有)、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3(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以實現子女升學或豐盛退休等夢想,但保單未來之現金價值將會隨之減少。

當保單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權益人可選擇以部份退保4方式,提取保單內因應保險金額之減少而發放之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

兩種保障級別選擇 配合您的人生規劃

「晉盈」終身壽險計劃及「晉盈」終身壽險計劃(簡易)均特設兩種保障級別,您可按自己的理財及保障需要靈活選擇。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受益人可獲得總身故賠償額如下:

「晉盈」終身壽險計劃
保障級別 特點 總身故賠償額
「晉盈」終身壽險計劃 - 100 正常核保,保障為主 保險金額之100%,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3(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晉盈」終身壽險計劃 - 50 正常核保,平衡儲蓄及保障

繳付保費總額之100%或以下身故保障列表內所顯示的適用百分比之保險金額(以較高者為準),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3(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身故保障列表:
(適用於「晉盈」終身壽險計劃 – 50)

當受保人身故於 保險金額的百分比
第15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前 100%
第16個保單年度內 95%
第17個保單年度內 90%
第18個保單年度內 85%
第19個保單年度內 80%
第20個保單年度內 75%
第21個保單年度內 70%
第22個保單年度內 65%
第23個保單年度內 60%
第24個保單年度內 55%
第25個保單年度內及其後 50%
「晉盈」終身壽險計劃(簡易)
保障級別 特點 總身故賠償額
「晉盈」終身壽險計劃(簡易) - 100 簡易核保,保障為主

適用於投保時之年齡為18至55歲之受保人

12個保單年度:

繳付保費總額之100%,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3(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3個保單年度起:

保險金額之100%,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3(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適用於投保時之年齡為56至60歲之受保人

14個保單年度:

繳付保費總額之100%,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3(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5個保單年度起:

保險金額之100%,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3(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晉盈」終身壽險計劃(簡易) - 50 簡易核保,平衡儲蓄及保障

適用於投保時之年齡為18至55歲之受保人

12個保單年度:

繳付保費總額之100%,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3(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3個保單年度起:

繳付保費總額之100%或以下身故保障列表內所顯示的適用百分比之保險金額(以較高者為準),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3(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適用於投保時之年齡為56至60歲之受保人

14個保單年度:

繳付保費總額之100%,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3(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5個保單年度起:

繳付保費總額之100%或以下身故保障列表內所顯示的適用百分比之保險金額(以較高者為準),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3(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身故保障列表:
(適用於「晉盈」終身壽險計劃(簡易) – 50)

當受保人身故於 保險金額的百分比

第3個保單年度至第15個保單年度內
(適用於投保時之年齡為18至55歲之受保人)

第5個保單年度至第15個保單年度內
(適用於投保時之年齡為56至60歲之受保人)




100%
第16個保單年度內 95%
第17個保單年度內 90%
第18個保單年度內 85%
第19個保單年度內 80%
第20個保單年度內 75%
第21個保單年度內 70%
第22個保單年度內 65%
第23個保單年度內 60%
第24個保單年度內 55%
第25個保單年度內及其後 50%

部份退保

當作出部份退保,保險金額將會根據部份退保中已提取之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之百分比按比例減少。當保險金額減少,此計劃之繳付保費總額、保證現金價值、週年紅利(非保證)2(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將按比例減少。總身故賠償亦將作出相應調整。

更改受保人5 (只適用於企業客戶)

企業可透過要員保險作為公司業務延續的規劃。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企業商務實體之保單權益人可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任何時間更改受保人。

靈活身故賠償支付選項6

此計劃提供靈活身故賠償支付選項6。保單權益人可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指定以下列其中一項支付選項支付身故賠償予受益人,以取代一筆過形式收取身故賠償。

  1. 分期領取(固定金額)
    身故賠償將會以固定金額定期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2. 分期領取(固定限期)
    身故賠償將會在已同意之固定年期內以分期方式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3. 部份分期領取(固定金額)
    指定百分比之身故賠償將會作一次性支付。任何未發放之身故賠償結餘將會以固定金額定期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4. 部份分期領取(固定限期)
    指定百分比之身故賠償將會作一次性支付。任何未發放之身故賠償結餘將會以已同意之固定年期內以分期方式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5. 部份分期領取至受益人指定年齡
    身故賠償將於受益人到達指定年齡前,以固定金額定期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任何未發放之身故賠償結餘(如有)將於受益人到達指定年齡時作一次性支付。
  6. 分期遞增領取
    身故賠償將以分期遞增方式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第一期之身故賠償將根據指定金額發放。往後之分期將由第二年起於每年增加3%之發放金額,直至身故賠償完全付清為止。
額外項目

於此計劃有效期內,保單權益人可於保單冷靜期屆滿後及首3個保單年度內獲享以下其中一項高達港元8,000/ 美元1,000之津貼7

  • 財富傳承稅務或法律諮詢津貼7
  • 健康檢查津貼7
  「晉盈」終身壽險計劃 「晉盈」終身壽險計劃(簡易)
核保方式 正常核保 簡易核保
保費供款年期 整付保費
投保年齡* 0 (出生後15天)至75歲 18至60歲
保單貨幣 美元
保障年期 終身
最低保險金額 美元500,000
最高保險金額 根據核保之結果而定

適用於投保時之年齡為18至55歲之受保人:
美元3,000,000

適用於投保時之年齡為56至60歲之受保人:
美元1,000,000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1. 於同一受保人及相同保險金額的情況下,「晉盈」終身壽險計劃及「晉盈」終身壽險計劃(簡易)的保費、保單價值及總身故賠償有所差異。有關保費、保單價值及總身故賠償的詳情,請參閱保險計劃建議書。
  2. 週年紅利、積存年利率以及終期紅利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被提取的週年紅利及/或利息將不再積存成為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的一部份。保單之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將相應減少。
  3. 累積紅利及利息指(1)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之週年紅利總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的週年紅利用作積存生息之利息總值之總額。
  4. 若保單作出部份退保,保險金額將會根據部份退保中已提取之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如有)之百分比按比例減少。當保險金額減少,此計劃之繳付保費總額、保證現金價值、週年紅利(如有)及終期紅利(如有)將按比例減少。總身故賠償額亦將作出相應調整。部份退保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5. 更改受保人只適用於保單權益人為企業商務實體及保單是基於業務傳承及規劃策略而設立,及須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任何更改受保人或會引致保險金額、保證現金價值、週年紅利(如有)、終期紅利(如有)及繳付保費總額作出相應調整,惟須根據香港人壽絕對酌情權釐定的核保及行政規定處理。身故賠償亦將作出相應調整。調整後之保險金額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最低及最高之保險金額要求。更改受保人後,保單年度將維持不變,按保單年度劃分之身故賠償將繼續適用(適用於「晉盈」終身壽險計劃 - 50、「晉盈」終身壽險計劃(簡易) - 100及「晉盈」終身壽險計劃(簡易) - 50)。在香港人壽收妥書面申請時,擬新受保人的年齡不可以超過75歲(適用於「晉盈」終身壽險計劃)或60歲(適用於「晉盈」終身壽險計劃(簡易)),並須提供擬新受保人可保之證明,包括可保利益證明。同時,新受保人及前受保人須於批註日或新保單繕發日(如適用)仍然生存。所有前受保人之附加保障(如有)將於批註日或新保單繕發日(如適用)自行終止,預收之保費將不予發還。新受保人將可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核保規則及要求於原有保單或新保單(如適用)申請相關附加保障。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6. 身故賠償支付選項只適用於受保人在保費供款年期完結後身故及所有到期保費均已繳付,並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7. 此項目僅就(i)一次於香港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為保單權益人提供之專業財富傳承稅務或法律諮詢服務或(ii)保單權益人於香港合資格的健康檢查中心進行之一次身體檢查作一次性支付。此項目之金額上限為港元5,000/美元625(適用於保單繕發時繳付保費總額為美元500,000以下之保單)或港元8,000/美元1,000(適用於保單繕發時繳付保費總額為美元500,000或以上之保單)。財富傳承稅務或法律諮詢津貼/健康檢查津貼包含於此計劃內,但並不屬於保單的保障範圍,此項目並非保證。項目詳情將連同保單文件一併提供。香港人壽保留取消或修改有關項目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香港人壽保留最終決定權。

請注意,此計劃為保單逆按計劃之合資格壽險計劃,但這並不代表 閣下提交的保單逆按計劃之申請將獲得批核。此計劃合資格乃取決於產品特點。所以,在申請保單逆按貸款時,閣下及 閣下持有之保單仍必須符合保單逆按計劃規定之所有資格要求。

香港人壽提供的所有基本保單逆按計劃資料僅作參考用途,閣下不應單憑這些資料作出任何決定,如有任何疑問,應該諮詢專業團體的意見。請注意,上述資料可能有變,包括保單逆按計劃的資格要求。香港人壽不會承擔任何責任通知 閣下任何變動,以及該等變動如何影響 閣下。保單逆按計劃由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之全資附屬機構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營運。如欲了解保單逆按計劃的詳情,可參閱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網頁:www.hkmc.com.hk。

  • 基本計劃

風險

匯率風險

若保單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閣下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閣下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投保時保費為高。

流動性風險/ 長期承諾

閣下若提早作部份退保或終止保單,或會損失已繳之保費。

閣下應全數繳付此計劃的整個保費繳付期內之保費。若停止繳付保費,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及損失已繳之保費。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份,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市場風險

此計劃之紅利金額(如有)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續保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而積存年利率則主要根據其投資表現及市況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如有)及積存年利率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及積存年利率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及數值。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自殺」條款

若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於扣減任何欠款後只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費予受益人。若保單曾辦理復效,香港人壽只退還由復效日後所繳交之保費。

(只適用於企業客戶)
更改受保人後,若新受保人在批註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只限(i)(a)退還此計劃之繳付保費總額(不包括利息)或(i)(b)保證現金價值加上終期紅利(如有),以較大者為準,加上(ii)累積紅利及利息(如有),並扣除(iii)欠款(如有)。

「不持異議」條款

除(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外,自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交之保費均不予發還。

(只適用於企業客戶)
更改受保人後,自批註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新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惟 (i) 蓄意欺詐或 (ii) 根據保單基本條款內「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的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則不在此限。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保費均不予發還。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當此計劃全數退保;或
  3. 當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保證現金價值。

其他

保險費用

此計劃是包含儲蓄成份的保險計劃。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即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直接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取消保單,預計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紅利

香港人壽釐定可分配盈餘,並以紅利方式分配。紅利會根據保單條款及細則而釐定及分派,並且遵守有關立法及監管機構之要求,以及有關精算標準,另外,某些類別的保單可於保單終止時獲得終期紅利。

可分配盈餘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續保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提取紅利將降低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部份退保

當作出部份退保,保單之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將相應減少,並將會降低保單之保險金額、總退保發還金額、總身故賠償額、週年紅利及其他保障(如適用)。

保單貸款

若此計劃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權益人可於保單有效期內將保單抵押並轉讓予香港人壽以申請借貸。任何保單之貸款,其利息會由貸款日開始以香港人壽當時所公佈之利率每日複式計算,保單貸款的年利率並不保證,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貸款連同所有利息將成為保單欠款的一部份。利息應於貸款日隨後每個保單週年日繳交。若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保證現金價值時,保單即自行終止。任何保單貸款及其利息將會減少保單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非受保障存款

此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計劃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人壽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 (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除非另有指明,以上資料所使用之含定義的字詞與保單文件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