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障計劃
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保險代理商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智選儲蓄保障 輕鬆達成理想

「智稱心」儲蓄壽險計劃(「此計劃」)伴您走過人生每一步,實踐每個人生目標。此計劃不但備有不同保障年期,更特設豁免保費保障及末期疾病保障,讓您同時獲享周全保障及儲蓄成果。

短期供款 儲蓄壽險

三種不同保障年期以供選擇,包括:10年期〔5年保費供款〕、10年期〔8年保費供款〕、15年期〔12年保費供款〕及20年期〔15年保費供款〕1,讓您根據個人儲蓄及保障需要,選擇保險金額及保障年期。在保單期滿時,您可獲發相等於保險金額,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3(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的現金,達成儲蓄目標。

額外回報 運籌帷幄

週年紅利(非保證)2將有機會每年以現金形式派發。您可自由選擇作現金提取、保留於保單內積存生息2或抵付保費,靈活配合您的個人需要。

人壽保障 周全安心

在此計劃生效期內,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單受益人將可獲發相等於保險金額,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3(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的總身故賠償額。即使保費供款年期完結,依然為您提供人壽保障,讓您安枕無憂。

豁免保費保障4  目標如期可達

為確保理財目標可如期達至,此計劃特設豁免保費保障4。若受保人於60歲前因傷害或疾病導致完全及永久傷殘而無法工作連續達6個月或以上,在該傷殘持續期內,此計劃的基本保費可獲豁免,直至基本計劃的保費供款年期完結。

在完全及永久傷殘持續期內,

  1. 基本計劃或繳付保費的方式均不能變更;及
  2. 按照香港人壽當時適用的規定,所有基本計劃隨附之附加保障即時自動終止。
末期疾病保障5 提供現金支援

若受保人不幸經診斷證實患上末期疾病6,即可預支一筆相等於此計劃的保險金額之現金賠償,為您提供即時財政支援。此計劃將於末期疾病保障賠償後自動終止。

自選附加保障7 全面配合需要

您可根據個人需要選擇於保單附加不同的附加保障7,包括定期壽險保障、醫療保障、意外保障及付款人豁免保費保障,令所獲之保障更全面。

  「智稱心」10年 「智稱心」15年 「智稱心」20年
保費供款年期 5年 8年 12年 15年
投保年齡* 0 (出生後15天)至70歲 0 (出生後15天)至65歲
保單貨幣 港元 / 美元
保障年期 10年 15年 20年
最低保險金額 港元100,000 / 美元12,500
保費繳付方式 年繳 / 半年繳 / 季繳 / 月繳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1. 如保單權益人未能在保費供款年期內的保費寬限期完結前繳付應繳保費,保單將被終止,惟須受自動墊繳保費、不能作廢及其他有關條款限制。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如保單於期滿前被終止,保單權益人可領取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低於繳付保費總額。
  2. 週年紅利及積存年利率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獲發的金額可能較估計為高或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被提取的週年紅利及/或利息將不再積存成為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的一部份。保單之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將相應減少。
  3. 累積紅利及利息指(1)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之週年紅利總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的週年紅利用作積存生息之利息總值之總額。
  4. 此附加保障只適用於投保時之年齡為55歲或以下之受保人以及於基本計劃保費供款年期內。在下列的情況下,此附加保障將自動失效:(1)當此附加保障到期;或(2)當基本計劃失效;或(3)受保人年滿6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或(4)當此附加保障下之任何索償經香港人壽確認和支付。有關此附加保障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
  5. 此附加保障只適用於投保時之年齡為55歲或以下之受保人。在下列的情況下,此附加保障將自動失效:(1)當此附加保障到期;或(2)當基本計劃失效;或(3)當此附加保障之保險金額已全數給付;或(4)受保人年滿6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有關此附加保障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
  6. 該病症極可能在12個月內引致受保人死亡,並必須由香港人壽指定的醫生確認。
  7. 投保自選附加保障必須符合附加保障之投保年齡限制及按一般核保程序進行,並可於投保此計劃時或每個保單週年日選擇附加。附加保障將會在此計劃終止時同時被終止。有關各附加保障之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

此附加保障之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償:

  1.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傷害;
  2.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3.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
  4.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毆鬥;
  5. 分娩、懷孕、流產或人工流產。

此附加保障之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償:

  1.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傷害;
  2.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3.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
  4.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毆鬥;
  5. 分娩、懷孕、流產或人工流產。

風險

匯率風險

若此計劃的保單價值及保費以美元計算,所有利益價值亦會以美元發放。若以港元收取利益價值,有關金額將根據在保單利益發放時由香港人壽所訂的美元兌港元的匯率計算。由於匯率可能出現波動,如美元兌港元大幅貶值,保單的利益價值(以港元計算)則可能大幅降低。如美元兌港元大幅升值,保單的保費(以港元計算)則可能大幅增加。

流動性風險/ 長期承諾

此計劃的設計是供持有至滿期日/到期日。閣下若在滿期日/到期日前終止保單,或會損失已繳之保費。

閣下應全數繳付此計劃的整個保費繳付期內之保費。若停止繳付保費,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及損失已繳之保費。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計劃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市場風險

此計劃之紅利金額(如有)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持續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而積存年利率則主要根據其投資表現及市況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如有)及積存年利率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及積存年利率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及數值。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自殺」條款

若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於扣減任何欠款後只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費予受益人。若保單曾辦理復效,香港人壽只退還由復效日後所繳交之保費。

除非另外註明,本條款不適用於任何附加於保單之傷殘、意外或住院附加保障。

「不持異議」條款

除(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外,自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交之保費均不予發還。

除非另外註明,本條款不適用於任何附加於保單之傷殘、意外或住院附加保障。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當此計劃期滿、退保、或轉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或
  3. 根據基本條款所列明,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足保費,除非自動墊繳保費條款適用;或
  4. 當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承保表內所列明之保證現金價值。

其他

保險費用

此計劃是包含儲蓄成份的保險計劃。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保單費用

此計劃之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單費用,現時之保單費用為每年港元240 / 美元30。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 (即由保單交付保單權益人或其代表後或將冷靜期權益通知書 (通知已經可以領取保單和「冷靜期」的屆滿日) 發予保單權益人或其代表後起計二十一天,以較先者為準) 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在期滿前取消保單,預計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紅利

香港人壽釐定可分配盈餘,並以紅利方式分配。紅利會根據保單條款及細則而釐定及分派,並且遵守有關立法及監管機構之要求,以及有關精算標準,另外,某些類別的保單可於保單終止時獲得終期紅利。

可分配盈餘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持續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提取紅利將降低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保單貸款

若此計劃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權益人可於保單有效期內將保單抵押並轉讓予香港人壽以申請借貸。任何保單之貸款,其利息會由貸款日開始以香港人壽當時所公佈之利率每日複式計算,保單貸款的年利率並不保證,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貸款連同所有利息將成為保單欠款的一部份。利息應於貸款日隨後每個保單週年日繳交。若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承保表內所列明之保證現金價值時,保單即自行終止。任何保單貸款及其利息將會減少保單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非受保障存款

此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計劃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委任保險代理商」) 為香港人壽之委任保險代理商,而有關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保險代理商的產品。對於委任保險代理商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 (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保險代理商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有關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有任何差異,以保單為準。保單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