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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醫療、危疾保障 百歲守護承諾
「醫世無憂」終身醫療保障計劃(「此計劃」)為您提供周全的保障,包括醫療、危疾、傷殘1及人壽保障。只需繳付20年2之固定保費,便可盡享各項全面保障至受保人100歲。此外,此計劃之投保年齡更高達70歲,全面照顧不同年齡人士之醫療需要,真正令您「醫世無憂」!
終身醫療保障 令您「醫世無憂」
此計劃提供全面住院及手術保障,包括每日住院膳宿費、每日醫生巡房費、醫院服務費、每日深切治療費及外科手術費等,並以實報實銷形式賠償,讓您輕鬆應付高昂的住院和醫療費用。
此外,此計劃更特設每日公立醫院住院現金保障3,按住院日數派發現金賠償。現金賠償可隨個人需要而靈活運用。
百歲危疾保障 令您倍添安心
除住院及手術保障外,此計劃更特設終身危疾保障,包括8種最常見危疾病症。若受保人經醫生診斷證實患上當中任何一種危疾,將可獲發一筆過現金賠償,為您的醫療費用或其他生活開支提供額外財務支援。
特高投保年齡 配合長者需要
隨著年齡增長,長者對醫療保障之需要更為殷切。此計劃之投保年齡高達70歲,全面照顧長者之醫療需要。
額外傷殘保障 紓緩財政壓力
若受保人於65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前,因傷害或疾病導致完全及永久傷殘而無法工作連續達6個月或以上,將可獲發一筆過現金賠償,減輕其財政壓力。
人壽保障 周全安心
於此計劃生效期內,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單受益人將可獲發相等於有效保險金額4扣除已給付及/或應付的危疾保障之賠償(如有),並加上終期紅利(非保證)5(如有)的總身故賠償額。
終期紅利 額外回報
終期紅利(非保證)5有機會於第20個保單週年日或受保人年滿8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起(以較早者為準),於(1)保單權益人選擇退保、(2)受保人不幸身故、(3)保單期滿或(4)於第20個保單週年日起,在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賠償時派發,(1)至(4)項以較早者為準。
多項計劃選擇
此計劃設有三項保障級別以供選擇,以切合您的個人保障需要及開支預算。
固定保費 盡在掌握
保費供款年期內,保費維持不變,讓您更能預算未來。
自選附加保障6 全面配合需要
您可根據個人需要選擇於保單附加不同的附加保障6,包括意外保障及定期壽險,令所獲之保障更全面。
保費供款年期 | 20年 | 至受保人80歲 |
---|---|---|
投保年齡* | 0 (出生後15天)至60歲 | 61至70歲 |
保單貨幣 | 港元 / 美元 | |
保障年期 | 至受保人100歲 | |
保費繳付方式 | 年繳 / 半年繳 / 季繳 / 月繳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 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可保障至受保人65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前。
- 投保年齡為年滿61至70歲之受保人,只須繳付保費至80歲。如保單權益人未能在保費供款年期內的保費寬限期完結前繳付應繳保費,保單將被終止,惟須受不能作廢及其他有關條款限制。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如保單於期滿前被終止,保單權益人可領取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低於繳付保費總額。
- 若該宗傷病獲發此項保障賠償,此計劃內其他住院及手術保障項目將不適用。
- 有效保險金額指從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及/或應付的住院及手術保障賠償之餘額。
- 終期紅利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獲發的金額可能較估計為高或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
- 投保自選附加保障必須符合附加保障之投保年齡限制及按一般核保程序進行,並可於投保此計劃時或每個保單週年日選擇附加。附加保障將會在此計劃終止時同時被終止。有關各附加保障之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
保障項目 | 保障級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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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 [以港元計算] |
基本 | 優越 | 至尊 | ||
320,000 元 | 600,000 元 | 1,000,000 元 | |||
保障項目 | 每一傷病最高賠償額 (港元) | 每一傷病最高賠償 日數/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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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及手術保障** | 1. 每日住院膳宿費 | 400 元 | 600 元 | 1,000 元 | 120 日 |
2. 每日醫生巡房費 | 400 元 | 600 元 | 1,000 元 | 120 日 | |
3. 醫院服務費 | 5,000 元 | 7,200 元 | 10,000 元 | - | |
4. 每日深切治療費 | 1,000 元 | 1,520 元 | 2,520 元 | 30 日 | |
5. 外科手術費## | 32,000 元 | 48,000 元 | 80,000 元 | - | |
6. 麻醉師費 | 實際手術費賠償之40% | - | |||
7. 手術室費 | 實際手術費賠償之40% | - | |||
8. 手術後之門診治療費^^ | 120 元 | 280 元 | 464 元 | 15 次 | |
9. 緊急門診治療(意外)++ | 4,000 元 | 4,800 元 | 6,400 元 | - | |
10. 親人陪伴附加床位費 | 240 元 | 440 元 | 720 元 | 30 日 | |
11. 每日公立醫院住院現金∞ | 760 元 | 1,000 元 | 1,200 元 | 120 日 | |
保障項目 | 賠償 | ||||
危疾保障 | 8種危疾: 中風 心臟病 癌症 冠狀動脈手術 癱瘓 腎衰竭 昏迷 主要器官移植 |
有效保險金額&之50%。 | |||
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至65歲] | 若受保人於65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前,因傷害或疾病導致完全及永久傷殘而無法工作連續達6個月或以上, 將可獲發一筆過現金賠償。 | 有效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及/或應付的危疾保障賠償(如有), 並加上終期紅利(非保證)@(如有)。 | |||
人壽保障 |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單受益人將可獲發總身故賠償額。 | ||||
滿期利益 | 於保單期滿時可獲之金額。 | ||||
退保利益 | 於保單退保時可獲發之總退保發還金額。 | 保證現金價值之100%扣除已給付及/或應付的住院及手術保障及危疾保障之賠償(如有), 並加上終期紅利(非保證)@(如有)。 |
備註:
△ | 當累積賠償達保險金額之100%,此計劃隨即終止。 |
** | 於保費供款年期內,累計已給付及/或應付之住院及手術保障賠償總額上限為保險金額之60%。於保費供款年期完結後,累計已給付及/或應付之住院及手術保障賠償總額上限為保險金額之100%。 |
## | 手術之等級是根據外科手術表分類。 |
^^ | 適用於出院或手術後14天內,因該次手術所需的門診服務。只限每日一次求診。 |
++ | 指因意外而遭受傷害,並必須在於該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到醫院的門診部接受門診治療。 |
∞ | 按住院日數派發現金賠償,若該宗傷病獲發此項保障賠償,上述住院及手術保障第1至10項之賠償將不適用。 |
& | 有效保險金額指從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及/或應付的住院及手術保障賠償之餘額。 |
@ | 終期紅利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獲發的金額可能較估計為高或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 |
此計劃之住院及手術保障之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賠:
- 任何已存在的情況,或在此計劃繕發日、批註日、或復效日(以較後者為準)前或起計30日內曾向醫生諮詢、檢查或治療有關任何傷病、徵狀或病徵所導致的住院或費用;
-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或企圖自致之傷害或自殺;
-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或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鬥毆;
- 參與(a) 任何類別的賽車或賽馬;(b) 專業運動;(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潛水活動;(d) 除作為購票乘客乘搭商業航機外之任何飛行或航空活動;
- 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導致之傷害或疾病;或與毒癮或酒癮有關之治療;
- 例行身體檢驗、健康檢查或測試、休養治療、療養院護理、種痘、免疫注射、預防性治療或任何非醫療上有需要的治療;
- 牙齒護理、視力檢驗、假牙、眼鏡、助聽器或其配件、美容手術或整形手術。惟因治療或減輕受保人之傷害所接受醫療上有需要的護理則除外;
- 喪失免疫力病毒(HIV)之感染(因意外所造成的傷痕或傷口而受感染者除外)及/或其有關疾病包括愛滋病(AIDS)及/或因愛滋病(AIDS)之任何併發 症;性病、經性接觸傳播之疾病、不育手術、絕育手術、基因或染色體檢查、性機能障礙或不全、或變性、避孕、或任何與輔助生育程序、或精神病治療;神經錯亂 或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神經性厭食、焦慮、抑鬱症、躁狂、神經官能症、類偏狂、精神病和精神分裂症;在受保人14歲前已出現徵兆、症狀或被診斷患有之先天性畸 形或缺陷;
- 分娩、懷孕、流產、人工流產、或任何有關的併發症;
- 扁桃腺、腺狀腫、疝氣等治療或外科手術、但受保人在此計劃繼續有效達120日以後接受此項治療或外科手術者不在此限。
此計劃之危疾保障之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賠:
- 任何已存在的情況,或在此計劃繕發日、批註日、或復效日(以較後者為準)前或起計90日內曾向醫生諮詢、檢查或治療有關任何危疾徵狀或病徵;
- 患上愛滋病(AIDS) 及/或因愛滋病(AIDS)之任何併發症;或受喪失免疫力病毒感染;
-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或企圖自致之傷害或自殺;
-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或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鬥毆;
- 參與(a) 任何類別的賽車或賽馬;(b) 專業運動;(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潛水活動;(d) 除作為購票乘客乘搭商業航機外之任何飛行或航空活動;
- 酒精、麻醉劑或藥物中毒;
- 在受保人14歲前已出現徵兆、症狀或被診斷患有之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此計劃之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之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賠:
-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或企圖自致之傷害或自殺;
-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或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鬥毆;
- 在受保人14歲前已出現徵兆、症狀或被診斷患有之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 分娩、懷孕、流產或人工流產。
風險
匯率風險
若此計劃的保單價值及保費以美元計算,所有利益價值亦會以美元發放。若以港元收取利益價值,有關金額將根據在保單利益發放時由香港人壽所訂的美元兌港元的匯率計算。由於匯率可能出現波動,如美元兌港元大幅貶值,保單的利益價值(以港元計算)則可能大幅降低;如美元兌港元大幅升值,保單的保費(以港元計算)則 可能大幅增加。
流動性風險/ 長期承諾
此計劃的設計是供持有至滿期日/到期日。閣下若在滿期日/到期日前終止保單,或會損失已繳之保費。
閣下應全數繳付此計劃的整個保費繳付期內之保費。若停止繳付保費,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及損失已繳之保費。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計劃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市場風險
此計劃之紅利金額(如有)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持續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而積存年利率則主要根據其投資表現及市況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如有)及積存年利率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及積存年利率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及數值。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自殺」條款
若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於扣減任何欠款後只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費予受益人。若保單曾辦理復效,香港人壽只退還由復效日後所繳交之保費。
除非另外註明,本條款不適用於任何附加於保單之傷殘、意外或住院附加保障。
「不持異議」條款
除 (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外,自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 準)起計在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交之保費均不予發還。
除非另外註明,本條款不適用於任何附加於保單之傷殘、意外或住院附加保障。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 受保人身故;或
- 當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已賠付;或
- 當此計劃滿期、退保或轉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或
- 根據基本條款所列明,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足保費;或
- 受保人年滿一百(10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或
- 當保險金額已全數賠付。
其他
保險費用
此計劃是包含儲蓄成份的保險計劃。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 (即由保單交付保單權益人或其代表後或將冷靜期權益通知書 (通知已經可以領取保單和「冷靜期」的屆滿日) 發予保單權益人或其代表後起計二十一天,以較先者為準) 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在期滿前取消保單,預計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紅利
香港人壽釐定可分配盈餘,並以紅利方式分配。紅利會根據保單條款及細則而釐定及分派,並且遵守有關立法及監管機構之要求,以及有關精算標準,另外,某些類別的保單可於保單終止時獲得終期紅利。
可分配盈餘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持續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
非受保障存款
此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計劃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委任保險代理商」) 為香港人壽之委任保險代理商,而有關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保險代理商的產品。對於委任保險代理商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 (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保險代理商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有關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有任何差異,以保單為準。保單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