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疾保險
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危疾保障 百歲樂享

以下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

香港人壽深明您對健康的重視,誠意推出「危疾百歲保」終身保障計劃(「此計劃」)予您及摯愛家人。此計劃的保費供款年期1只需10年1,便可享人壽保障直至受保人100歲。此外,此計劃更提供多達45種危疾保障及額外3種兒童危疾保障,並於受保人年滿85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起,自動提高保險金額30%,真正配合您的保障需要。

短期供款1 終身保障

年長時患上嚴重疾病的機會一般較年輕時為高,一個可保障受保人至100歲的危疾保障計劃確實能助您樂享終身。此計劃的保費供款年期1只需10年1,令您無須為長期的供款而擔憂。

自動提升保障 配合您的需要

為了配合年長時的保障需要,此計劃特別於受保人年滿85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起,自動提高保險金額30%。即使曾經索償危疾保障(只適用於血管矯形術及原位癌),保險金額亦會自動提高30%。

危疾保障 周全放心

若受保人經醫生診斷證實患上下列任何一種危疾,獲發的現金賠償2將相等於下列危疾賠償表所列的有效保險金額3百分比,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4,5(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危疾賠償表:

危疾保障 有效保險金額3
百分比
危疾保障 有效保險金額3
百分比
1. 血管矯形術6 20% 24. 硬皮症 100%
2. 原位癌6 25. 慢性腎上腺功能不足
3. 癌症 100% 26. 再發性慢性胰臟炎
4. 中風 27. 癱瘓
5. 心臟病 28. 良性腦腫瘤
6. 冠狀動脈手術 29. 昏迷
7. 慢性腎衰竭 30. 嚴重頭部創傷
8. 系統性紅斑狼瘡 31. 運動神經元疾病
9. 嚴重類風濕關節炎7 32. 細菌性腦膜炎
10. 心瓣置換 33. 肌營養不良症
11. 主動脈手術 34. 柏金遜症7
12. 心肌病 35. 脊髓灰質炎
13.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36. 亞爾茲默氏病7
14. 主要器官移植 37. 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
15. 失明 38. 植物人
16. 慢性肝病 39. 多發性硬化症
17. 慢性肺衰竭 40. 腦炎
18. 失聰 41. 再生障礙性貧血
19. 喪失語言能力 42. 輸血引致的愛滋病
20. 嚴重燒傷 43. 末期疾病
21. 腎髓質囊腫病 44. 醫療職業引致的愛滋病
22. 暴發性肝炎7 45. 不能獨立生活7
23. 喪失肢體

(隨著醫學的發展和進步,診斷疾病的方法及釐定疾病的嚴重性會不時有所改變。因此,香港人壽保留權利修改危疾的定義,增加或刪除所保障的危疾以維持它們的相關性和重要性。)

額外兒童危疾保障

我們深明為人父母對子女的周全愛護,此計劃額外提供3種兒童疾病保障,令保障範圍更廣。

除以上45種危疾外,在受保人年滿18歲前,經醫生診斷證實患上下列任何一種危疾,即可獲相等於保險金額之100%的現金賠償2

額外兒童危疾包括:

危疾保障 有效保險金額3
百分比
1. 嚴重哮喘 100%
2.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3. 川崎病

(隨著醫學的發展和進步,診斷疾病的方法及釐定疾病的嚴重性會不時有所改變。因此,香港人壽保留權利修改危疾的定義,增加或刪除所保障的危疾以維持它們的相關性和重要性。)

人壽保障 周全安心

此計劃除提供危疾保障外,更提供終身人壽保障。於此計劃生效期內,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單受益人將可獲發相等於有效保險金額3扣除已給付及/或應付的危疾保障(如有),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4,5(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5(如有) ,並扣除欠款(如有)的總身故賠償額。

額外回報 運籌帷幄

週年紅利(非保證)5將有機會每年以現金形式派發。您可自由選擇作現金提取、保留於保單內積存生息5或抵付保費,靈活配合您的個人需要。

此外,終期紅利(非保證)5亦有機會於第10個保單週年日起於保單權益人選擇退保、受保人不幸身故或保單期滿時派發,以較早者為準。

投保簡便8

投保手續簡易,無須驗身。

自選附加保障9 全面配合需要

您可根據個人需要選擇於保單附加不同的附加保障9,包括付款人豁免保費保障及豁免保費保障,令所獲之保障更全面。

 

保費供款年期  10年
投保年齡*   0 (出生後15天) 至65歲
保單貨幣   港元 / 美元
保障年期   至受保人100歲
最低保險金額  港元100,000 / 美元12,500
最高保險金額 港元2,000,000 / 美元250,000
(按每位受保人在香港人壽所持之危疾保險保單計算)
保費繳付方式   年繳 / 半年繳 / 季繳 / 月繳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1. 如保單權益人未能在保費供款年期內的保費寬限期完結前繳付應繳保費,保單將被終止,惟須受自動墊繳保費、不能作廢及其他有關條款限制。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如保單於期滿前被終止,保單權益人可領取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低於繳付保費總額。
  2. 須扣除任何已給付及/或應付的危疾保障賠償。受保人須於診斷患上危疾的30日後仍然生存,才能獲發現金賠償。
  3. 於受保人年滿85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前,有效保險金額相等於保險金額之100%;於受保人年滿85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有效保險金額相等於保險金額之130%。
  4. 累積紅利及利息指(1)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之週年紅利總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的週年紅利用作積存生息之利息總值之總額。
  5. 週年紅利、積存年利率以及終期紅利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被提取的週年紅利及/或利息將不再積存成為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的一部份。保單之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將相應減少。
  6. 惟受保人於香港人壽受保的所有保單中,此危疾之已給付及/或應付利益的總額不得超過港元200,000或美元25,000。
  7. 保障至受保人年滿66歲前。
  8. 適用於投保時之年齡為50歲或以下之受保人及保險金額不超過港元2,000,000或美元250,000(按每位受保人計算)。此外,不適用於中國內地之受保人。
  9. 投保附加保障必須符合附加保障之投保年齡限制及按一般核保程序進行,並可於投保此計劃時或每個保單週年日選擇附加。附加保障將會在此計劃終止時同時被終止。有關各附加保障之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1. 若受保人同時患有兩種或以上之危疾,則只給付最高的一項賠償。若賠償相同,則只給付其中的一項。
  2. 若已給付及/或應付的危疾保障低於有效保險金額全數,保費仍需全數繳交,且不會獲得扣減。
  3. 任何保單之欠款將於保單應付金額中扣除。
  4. 每一種危疾不會獲多於一次危疾保障之賠償。
  5. 在任何情況下,香港人壽所支付之身故賠償、滿期利益及危疾保障總額將不會超過此計劃之有效保險金額。

此計劃之危疾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賠:

  1. 此計劃繕發日以前或自繕發日、批註日或復效日(以最遲者為準)起計90日內始發的危疾病徵;
  2. 患上愛滋病、愛滋病有關之複合症或受喪失免疫力病毒感染,不包括因輸血或醫療職業引致的愛滋病;
  3.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傷害或自殺;
  4.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5.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
  6.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毆鬥;
  7. 參與 (a) 任何類別的賽車或賽馬;(b) 專業運動;(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潛水活動;(d) 除作為購票乘客乘搭商業航機外之任何飛行或航空活動;
  8. 酒精、麻醉劑或藥物中毒。
  • 基本計劃

風險

匯率風險

若保單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閣下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閣下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投保時保費為高。

流動性風險/ 長期承諾

此計劃的設計是供持有至滿期日/到期日。閣下若在滿期日/到期日前終止保單,或會損失已繳之保費。

閣下應全數繳付此計劃的整個保費繳付期內之保費。若停止繳付保費,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及損失已繳之保費。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份,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市場風險

此計劃之紅利金額(如有)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持續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而積存年利率則主要根據其投資表現及市況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如有)及積存年利率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及積存年利率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及數值。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醫療費用/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非保證保費

保費是不保證的且香港人壽有權按投保等級調整。

「自殺」條款

若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於扣減任何欠款後只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費予受益人。若保單曾辦理復效,香港人壽只退還由復效日後所繳交之保費。

「不持異議」條款

除(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外,自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交之保費均不予發還。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有效保險金額已全數賠付;或
  3. 當此計劃期滿、退保、或轉為展期保險;或
  4. 根據基本條款所列明,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足保費,除非自動墊繳保費條款適用;或
  5. 當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調整保證現金價值。

其他

保費調整

香港人壽有權於保單週年日檢討並相應劃一調整此計劃下特定風險級別的保費費率,但不會向任何個別客戶作出檢討和調整保費費率。香港人壽對於保費費率的調整將基於不同因素,如香港人壽的索償及續保經驗、投資回報的過往表現及未來展望,以及與此計劃相關的直接支出及分配至此計劃的間接開支。

保險費用

此計劃是包含儲蓄成份的保險計劃。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保單費用

此計劃之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單費用,現時之保單費用為每年港元240 / 美元30。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即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 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直接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在期滿前取消保單,預計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取消保單

冷靜期過後,保單權益人可以在三十(30)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香港人壽要求取消保單。

紅利

香港人壽釐定可分配盈餘,並以紅利方式分配。紅利會根據保單條款及細則而釐定及分派,並且遵守有關立法及監管機構之要求,以及有關精算標準,另外,某些類別的保單可於保單終止時獲得終期紅利。

可分配盈餘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持續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提取紅利將降低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保單貸款

當此計劃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權益人可於保單有效期內將保單抵押並轉讓予香港人壽以申請借貸。任何保單之貸款,其利息會由貸款日開始以香港人壽當時所公佈之利率每日複式計算,保單貸款的年利率並不保證,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貸款連同所有利息將成為保單欠款的一部份。利息應於貸款日隨後每個保單週年日繳交。若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調整保證現金價值時,保單即自行終止。任何保單貸款及其利息將會減少保單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調整保證現金價值相等於承保表內所列明之保證現金價值乘以一減去任何已給付及/或應付的危疾保障之賠償與有效保險金額的比率。

非受保障存款

此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計劃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人壽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 (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以上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