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
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年金月月賞 助您建夢想

要理財輕鬆、享受退休生活或是追尋夢想,就要預早籌劃。香港人壽深明您的需要,現正推出「悅月賞」年金計劃﹝「此計劃」﹞,助您實踐不同方案。此計劃提供不同的保費供款年期1及入息期,於1年的累積期後及於保單生效期間,隨即讓您定期收取每月入息2,為未來作好準備。

靈活保費供款年期

此計劃提供兩種保費供款年期1選擇,您可因應個人需要,選擇1年或3年繳付1。累積期只需1年,其後於入息期內收取每月入息2

自選入息期 坐享每月入息2

於入息期內,收取穩定保證每月入息及額外非保證每月入息3

  • 您可選擇入息期為18年或直至受保人年滿100歲。
  • 您可選擇每月現金收取或保留於保單內積存生息4,5

週年紅利(非保證)6將有機會每年派發,並將全數保留於保單內積存生息6;於入息期內,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之週年紅利及其積存利息總值(非保證)6將用作支付非保證每月入息3

人壽保障 安枕無憂

於此計劃生效期內,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單受益人將可獲發總身故賠償額。即使保費供款年期1完結,依然為您提供周全的保障,讓您安枕無憂。

  總身故賠償額
累積期內 繳付保費總額之100%或受保人身故當日之保證現金價值之100%
(以較高者為準)
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6,7 (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入息期內 繳付保費總額之101%減去任何已派發之保證每月入息

受保人身故當日之保證現金價值之101%
(以較高者為準)
加上累積保證每月入息(如有)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6,7(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意外死亡保障8 額外放心

此計劃於首個保單年度免費提供意外死亡保障8。若受保人不幸因意外身故,保單受益人將可額外獲發相等於此計劃的整付或首年保費之30%的賠償。

固定保費 盡在掌握

保費供款年期1內,保費維持不變,讓您更能預算未來。

投保簡便

投保手續簡易,無須驗身。

  「悅月賞」18 「悅月賞」終身
保費供款年期 1年 3年 1年 3年
投保年齡* 18 至 80歲 50 至 85歲 50 至 80歲
保單貨幣 港元 / 美元
保障年期 19年 至被保人100歲
最低保證每月入息 港元1,600 / 美元200
最高繳付保費總額 港元20,000,000 / 美元2,500,000
保費繳付方式

整付保費 (只適用於1年的保費供款年期)

年繳 / 半年繳 / 季繳 / 月繳 (只適用於3年的保費供款年期)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1. 如保單權益人未能在保費供款年期內的保費寬限期完結前繳付應繳保費,保單將被終止,惟須受自動墊繳保費、不能作廢及其他有關條款限制。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如保單於期滿前被終止,保單權益人可領取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低於繳付保費總額。
  2. 每月入息包括保證每月入息及非保證每月入息。
  3. 非保證每月入息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
  4. 積存年利率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
  5. 被提取的保證每月入息將不再積存成為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的一部份。保單之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將相應減少。
  6. 週年紅利及積存年利率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
  7. 累積紅利及利息指(1)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之週年紅利及非保證每月入息總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的週年紅利、保證每月入息及非保證每月入息用作積存生息之利息總值之總額。
  8. 此意外死亡保障只適用於投保時之年齡為65歲或以下之受保人。每位受保人於香港人壽受保的所有保單中,此意外死亡保障之總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港元400,000/ 美元50,000。

此意外死亡保障之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賠:

  1.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傷害或自殺;
  2.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3.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
  4.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鬥毆;
  5. 參與 (a) 任何類別的賽車或賽馬;(b) 專業運動;(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潛水活動;(d) 除作為購票乘客乘搭商業航機外之任何飛行或航空活動;
  6. 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導致之傷害;
  7. 不論有意或無意服用或吸入毒藥、瓦斯或濃煙;
  8. 患病或受感染(因意外所造成的傷痕或傷口而受感染者除外),包括喪失免疫能力病毒(HIV)感染及/或其有關之疾病包括愛滋病(AIDS)及/或因愛滋病(AIDS)引發之任何併發症;
  9. 分娩、懷孕、流產或人工流產。
  • 基本計劃

風險

匯率風險

若保單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閣下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閣下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投保時保費為高。

流動性風險 / 長期承諾

此計劃的設計是供持有至滿期日/到期日。閣下若在滿期日/到期日前終止保單,或會損失已繳之保費。

閣下應全數繳付此計劃的整個保費繳付期內之保費。若停止繳付保費,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及損失已繳之保費。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分,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市場風險

此計劃之非保證每月入息及紅利金額(如有)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持續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而積存年利率則主要根據其投資表現及市況而釐定,因此非保證每月入息及紅利金額(如有)及積存年利率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非保證每月入息及紅利及積存年利率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及數值。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自殺」條款

若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於扣減任何欠款後只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費予受益人。若保單曾辦理復效,香港人壽只退還由復效日後所繳交之保費。

「不持異議」條款

除(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外,自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交之保費均不予發還。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當此計劃期滿或退保;或
      3. 根據基本條款所列明,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足保費,除非自動墊繳保費條款適用;或
      4. 當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承保表內所列明之保證現金價值;或
      5. 根據自動墊繳保費條款所列明,若承保表內所列明之保證現金價值扣除欠款(如有)後之金額少於維持保單至下一個保費到期日所需之保費。

其他

保險費用

此計劃是包含儲蓄成份的保險計劃。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即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 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直接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在期滿前取消保單,預計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紅利

香港人壽釐定可分配盈餘,並以紅利方式分配。紅利會根據保單條款及細則而釐定及分派,並且遵守有關立法及監管機構之要求,以及有關精算標準,另外,某些類別的保單可於保單終止時獲得終期紅利。

可分配盈餘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持續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

提取現金保障收益

提取現金保障收益(包括但不限於保證儲蓄現金(如有)及每月入息(如有)等)將降低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保單貸款

若此計劃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權益人可於保單有效期內將保單抵押並轉讓予香港人壽以申請借貸。任何保單之貸款,其利息會由貸款日開始以香港人壽當時所公佈之利率每日複式計算,保單貸款的年利率並不保證,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貸款連同所有利息將成為保單欠款的一部份。利息應於貸款日隨後每個保單週年日繳交。若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承保表內所列明之保證現金價值時,保單即自行終止。任何保單貸款及其利息將會減少保單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於入息期生效日或以後,任何保單貸款申請將不獲接受。

非受保障存款

此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計劃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人壽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 附加保障
意外死亡保障(免費)

上述基本計劃部分中之匯率風險、發行人的信貸風險、通脹風險、冷靜期及銷售及產品爭議,以及下列各項適用於此意外死亡保障:

重要保單條款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意外死亡保障將自動失效:

  1. 當此意外死亡保障到期;或
  2. 當基本計劃失效。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以上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