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
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創造財富 傳承世代

要輕鬆達成儲蓄目標,為自己和家人籌劃優裕未來,一個穩妥的財富管理方案是您不可或缺的。「創富未來」終身保(「此計劃」)是一個專為中長線儲蓄而設,並旨在為您的資產提供更高潛在回報的人壽保障計劃。此計劃更設有更改受保人選項,讓您努力所累積的財富得以傳承給後代,並繼續增值至最初受保人130歲。

短期供款1    特長人壽保障

此計劃設有三種保費供款年期1以供選擇,分別為3年1、6年1及12年1,便可提供特長人壽保障直至最初受保人130歲.

額外回報   運籌帷幄

此計劃除提供保證現金價值外,週年紅利(非保證)2亦將有機會於第2個保單週年日起每年以現金形式派發。您可自由選擇作現金提取或保留於保單內積存生息2,靈活配合您的個人需要。

此外,終期紅利(非保證)2亦有機會於第4個保單週年日起於保單權益人選擇退保、受保人不幸身故或保單期滿時派發,以較早者為準。

靈活更改受保人3     財富世代傳承

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保單權益人可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起按您的計劃無限次更改受保人3。保單內的保證現金價值,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4(如有)將可繼續累積至最初受保人之130歲,讓財富享有充裕的增值期,世代傳承。

人壽保障    周全安心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可獲得總身故賠償額如下。

保單年度 總身故賠償額

第1 至 2年

繳付保費總額之100% 並扣除欠款(如有)。

第3至 20年

繳付保費總額之105%或

受保人身故當日之保證現金價值之100%

(以較高者為準)
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4(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第21年起

繳付保費總額之110%或

受保人身故當日之保證現金價值之100%

(以較高者為準)
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4(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靈活身故賠償支付選項5

此外,此計劃提供靈活身故賠償支付選項5。保單權益人可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指定以其他支付選項,包括分期領取(固定金額)或分期領取(固定限期),支付身故賠償予保單受益人,以取代一筆過形式收取身故賠償。

免費額外保障 安枕無憂
    • 意外死亡保障6

此計劃於首5個保單年度免費提供意外死亡保障6。若受保人不幸因意外身故,保單受益人將可額外獲發相等於此計劃的首年保費之30%的賠償。

    • 豁免保費意外保障7

若受保人於年滿60歲前因意外導致完全及永久傷殘而無法工作連續達6個月或以上,在該傷殘持續期內,此計劃之保費可獲豁免。

    • 付款人豁免保費意外保障8

於保單權益人年滿60歲或受保人年滿25歲(以較前者為準) 前,若保單權益人因意外導致身故或因意外導致完全及永久傷殘而無法工作連續達6個月或以上,在保單權益人身故或該傷殘持續期內,此計劃之保費可獲豁免。

固定保費   盡在掌握

保費供款年期1內,保費維持不變,讓您更能預算未來。

投保簡便

投保手續簡易,無須驗身。

自選附加保障9 全面配合需要

您可根據個人需要選擇於保單附加定期壽險保障9,令所獲之保障更全面。

保費供款年期1 3年 6年 12年
投保年齡* 0(出生後15天)至75歲 0(出生後15天)至70歲 0(出生後15天)至65歲
保單貨幣 港元 / 美元
保障年期 至最初受保人130歲
最低基本金額10 港元240,000 / 美元30,000
最高基本金額10

港元10,000,000 / 美元1,250,000 

(按每位受保人及每個計劃計算)

保費繳付方式 年繳 / 半年繳 / 季繳 / 月繳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陳先生(50歲) 企業家,已婚,兒子Leon (20歲),正打算籌劃自己的退休方案,冀望將畢生累積的財富傳承給後代,讓愛延續,子孫生活無憂。陳先生可考慮「創富未來」終身保

 

以上例子僅供參考,實際的保費及詳情,請參閱此計劃之保險計劃建議書。

* 總退保發還金額相等於保證現金價值之 100%,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4(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1. 如保單權益人未能在保費供款年期內的保費寬限期完結前繳付應繳保費,保單將被終止,惟須受自動墊繳保費、不能作廢及其他有關條款限制。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如保單於期滿前被終止,保單權益人可領取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低於繳付保費總額。
  2. 週年紅利、積存年利率以及終期紅利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被提取的週年紅利及/或利息將不再積存成為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的一部份。保單之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將相應減少。
  3. 更改受保人須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累積紅利及利息(如有)、終期紅利(如有)、保單日、滿期日、保費供款年期、繳付保費總額及欠款(如有)將於批註日保持不變。於香港人壽收妥書面申請時,擬新受保人之年齡不可以超過65歲及不可比最初受保人年長,並須提供擬新受保人可保之證明,包括可保利益證明。同時,新受保人及前受保人須於批註日仍然生存。所有前受保人之任何附加保障(如有)將於批註日自行終止,預收之保費將不予發還。新受保人將可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核保規則及要求申請相關附加保障。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4. 累積紅利及利息指(1)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之週年紅利總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的週年紅利用作積存生息之利息總值之總額。
  5. 身故賠償支付選項只適用於受保人在保費供款年期完結後身故及所有到期保費均已繳付,並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6. 此意外死亡保障只適用於為香港居民及於投保時之年齡為65歲或以下之受保人。每位受保人於香港人壽受保的所有保單中,此意外死亡保障之總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港元400,000/ 美元50,000。
  7. 此豁免保費意外保障只適用於為香港居民及於投保時之年齡為59歲或以下之受保人,並於基本計劃保費供款年期內,而保單之受保人及保單權益人必須為同一人。惟香港人壽就此保單及所有其他由香港人壽不時為受保人簽發的保單(不論是否仍然生效),向受保人提供之此豁免保費意外保障及任何其他豁免保費意外保障及付款人豁免保費意外保障,於每個日曆年度的保費豁免之總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港元80,000/ 美元10,000。
  8. 此付款人豁免保費意外保障只適用於為香港居民及於投保時之年齡為55歲或以下之保單權益人及年齡為17歲或以下之受保人,並於基本計劃保費供款年期內。惟香港人壽就此保單及所有其他由香港人壽不時為保單權益人簽發的保單(不論是否仍然生效),向受保人提供之此付款人豁免保費意外保障及任何其他付款人豁免保費意外保障及豁免保費意外保障,於每個日曆年度的保費豁免之總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港元80,000/ 美元10,000。
  9. 投保附加保障必須符合附加保障之投保年齡限制及按一般核保程序進行,並可於投保此計劃時或每個保單週年日選擇附加。附加保障將會在此計劃終止時同時被終止。有關各附加保障之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10. 基本金額是指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之投保時保費、任何其後保費、保障及保單價值(如有)均按基本金額而計算。任何往後基本金額之更改將會導致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之保費、保障及保單價值(如有)作出相應更改。基本金額並不代表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之身故賠償金額。

此意外死亡保障之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賠:

  1.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傷害或自殺;
  2.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3.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
  4.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鬥毆;
  5. 參與(a)任何類別的賽車或賽馬;(b)專業運動;(c)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潛水活動;(d)除作為購票乘客乘搭商業航機外之任何飛行或航空活動;
  6. 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導致之傷害;
  7. 不論有意或無意服用或吸入毒藥、瓦斯或濃煙;
  8. 患病或受感染(因意外所造成的傷痕或傷口而受感染者除外),包括喪失免疫能力病毒(HIV)感染及/或其有關之疾病包括愛滋病(AIDS)及/或因愛滋病(AIDS)引發之任何併發症;
  9. 分娩、懷孕、流產或人工流產。

此豁免保費意外保障之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償:

  1.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傷害;
  2.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3.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
  4.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毆鬥;
  5. 參與 (a) 任何類別的賽車或賽馬;(b) 專業運動;(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潛水活動;(d) 除作為購票乘客乘搭商業航機外之任何飛行或航空活動;
  6. 分娩、懷孕、流產或人工流產。

此付款人豁免保費意外保障之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償:

  1.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保單權益人自致之傷害;
  2.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3.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
  4.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毆鬥;
  5. 參與 (a) 任何類別的賽車或賽馬;(b) 專業運動;(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潛水活動;(d) 除作為購票乘客乘搭商業航機外之任何飛行或航空活動;
  6. 分娩、懷孕、流產或人工流產。
  • 基本計劃

風險

匯率風險

若保單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閣下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閣下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投保時保費為高。

流動性風險/ 長期承諾

此計劃的設計是供持有至滿期日/到期日。閣下若在滿期日/到期日前終止保單,或會損失已繳之保費。

閣下應全數繳付此計劃的整個保費繳付期內之保費。若停止繳付保費,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及損失已繳之保費。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份,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非保證成分

此計劃之紅利金額(如有)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持續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而積存年利率則主要根據其投資表現及市況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如有)及積存年利率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及積存年利率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及數值。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自殺」條款

若最初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於扣減任何欠款後只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費予受益人。若保單曾辦理復效,香港人壽只退還由復效日後所繳交之保費。

更改受保人後,若新受保人在批註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只限 (i)(a) 退還此計劃已繳交之保費(不包括利息)或 (i)(b) 承保表內所列明之保證現金價值,以較大者為準,加上 (ii) 累積紅利及利息(如有)及 (iii) 終期紅利(如有),並扣除 (iv) 欠款(如有)。

「不持異議」條款

除(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外,自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最初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交之保費均不予發還。

更改受保人後,自批註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新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惟 (i) 欠繳保費、 (ii) 蓄意欺詐或 (iii) 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不在此限。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保費均不予發還。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當此計劃期滿或退保;或

  3. 根據基本條款所列明,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足保費,除非自動墊繳保費條款適用;或

  4. 當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承保表內所列明之保證現金價值;或

  5. 根據自動墊繳保費條款所列明,若承保表內所列明之保證現金價值扣除欠款(如有)後之金額少於維持保單至下一個保費到期日所需之保費。

其他

保險費用

此計劃是包含儲蓄成份的保險計劃。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為緊接保單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 閣下或 閣下指定代表之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者為準直接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在期滿前取消保單,預計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紅利

香港人壽釐定可分配盈餘,並以紅利方式分配。紅利會根據保單條款及細則而釐定及分派,並且遵守有關立法及監管機構之要求,以及有關精算標準,另外,某些類別的保單可於保單終止時獲得終期紅利。

可分配盈餘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持續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而過往表現、現時表現或紅利歷史紀錄亦非未來產品表現的指標。實際派發之紅利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提取紅利將降低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保單貸款

若此計劃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權益人可於保單有效期內將保單抵押並轉讓予香港人壽以申請借貸。任何保單之貸款,其利息會由貸款日開始以香港人壽當時所公佈之利率每日複式計算,保單貸款的年利率並不保證,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貸款連同所有利息將成為保單欠款的一部份。利息應於貸款日隨後每個保單週年日繳交。若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承保表內所列明之保證現金價值時,保單即自行終止。任何保單貸款及其利息將會減少保單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非受保障存款

此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計劃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人壽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 (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 附加保障
意外死亡保障 (免費)

上述基本計劃部分中之匯率風險、發行人的信貸風險、通脹風險、冷靜期及銷售及產品爭議,以及下列各項適用於此意外死亡保障:

重要保單條款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意外死亡保障將自動失效:

  1. 當此意外死亡保障到期;或
  2. 當基本計劃失效。
豁免保費意外保障 (免費)

上述基本計劃部分中之匯率風險、發行人的信貸風險、通脹風險、冷靜期及銷售及產品爭議,以及下列各項適用於此豁免保費意外保障:

重要保單條款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豁免保費意外保障將自動失效:

  1. 當此豁免保費意外保障到期;或
  2. 當基本計劃失效;或
  3. 受保人年滿六十(6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或
  4. 當此豁免保費意外保障下之任何索償經香港人壽確認和支付。
付款人豁免保費意外保障(免費)

上述基本計劃部分中之匯率風險、發行人的信貸風險、通脹風險、冷靜期及銷售及產品爭議,以及下列各項適用於此付款人豁免保費意外保障:

重要保單條款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付款人豁免保費意外保障將自動失效:

  1. 當此付款人豁免保費意外保障到期;或
  2. 當基本計劃失效;或
  3. 保單權益人年滿六十(60)歲或受保人年滿二十五(25)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以較前者為準);或
  4. 當此付款人豁免保費意外保障下之任何索償經香港人壽確認和支付。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以上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