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
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致富人生 優越未來

一個優質的理財方案,可為您達致財富增值之餘,更可將財富延綿後代。「致富易」(優越)儲蓄壽險計劃(「此計劃」)為您提供一個具備人壽保障元素的理財方案。除了可保障摯愛家人,更可助您輕鬆達成中長線的理財目標,並將財富傳承摯愛。

短期供款1 可享20年人壽保障

此計劃的保費供款年期1只需2年1,受保人便可享20年人壽保障。

預繳保費安排2 輕鬆累積財富

您可於投保時預先繳付第2年保費,以享有第2年預繳保費折扣優惠2,讓您輕鬆累積財富。

額外回報為您增值財富

此計劃除提供保證現金價值外,終期紅利(非保證)3亦有機會於第5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後於保單權益人選擇全數退保、受保人不幸身故(假設沒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後續受保人成為新的受保人)或保單期滿時派發,以較早者為準。

當保單權益人選擇部份退保時,終期紅利(非保證)3有機會於第5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後派發,而可獲支付之終期紅利(非保證)3金額相等於因應已減少之基本金額4比例而計算。終期紅利(非保證)3不會積存於保單內。

靈活更改受保人5

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保單權益人可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起按以下方式無限次更改受保人5,讓您更能靈活安排財富分配。

    • 更改一位受保人5
      保單內的保證現金價值將保持不變,並可繼續累積至保單期滿。
    • 更改至兩位受保人5
      保單之基本金額4將根據保單權益人指定分配之比例轉換至兩份與原有保單相同之基本計劃的新保單。保單內的保證現金價值將根據相同指定分配比例轉換至兩份新保單,並可繼續累積至保單期滿。
指定後續受保人6及後續保單權益人7安排 保單輕鬆延續

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保單權益人可指定後續受保人6。若受保人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不幸身故,後續受保人將成為新的受保人,讓保單得以延續,避免保單因受保人突然離世而終止。

另外,保單權益人亦可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指定後續保單權益人7。若保單權益人不幸身故,保單之權益將轉移至後續保單權益人,讓財富管理計劃更周全完備。

人壽保障 讓您倍添安心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受益人(假設沒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後續受保人成為新的受保人)可獲得總身故賠償額如下:

保單年度 總身故賠償額
第1至5年

繳付保費總額8之101%

並扣除欠款(如有)。
第6至20年

適用於投保時年齡為70歲或以下之受保人:
繳付保費總額8之105%

受保人身故當日之保證現金價值之100%
(以較高者為準)

適用於投保時年齡為70歲以上之受保人:
繳付保費總額8之101%

受保人身故當日之保證現金價值之100%
(以較高者為準)

加上終期紅利(非保證)3(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靈活身故賠償支付選項9

此計劃提供靈活身故賠償支付選項9。保單權益人可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指定以下列其中一項支付選項支付身故賠償予受益人,以取代一筆過形式收取身故賠償。

  1. 分期領取(固定金額)
    身故賠償將會以固定金額定期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2. 分期領取(固定限期)
    身故賠償將會在已同意之固定年期內以分期方式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3. 部份分期領取(固定金額)
    指定百分比之身故賠償將會作一次性支付。任何未發放之身故賠償結餘將會以固定金額定期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4. 部份分期領取(固定限期)
    指定百分比之身故賠償將會作一次性支付。任何未發放之身故賠償結餘將會以已同意之固定年期內以分期方式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5. 部份分期領取至受益人指定年齡
    身故賠償將於受益人到達指定年齡前,以固定金額定期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任何未發放之身故賠償結餘(如有)將於受益人到達指定年齡時作一次性支付。
  6. 分期遞增領取
    身故賠償將以分期遞增方式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第一期之身故賠償將根據指定金額發放。往後之分期將由第二年起於每年增加3%之發放金額,直至身故賠償完全付清為止。
固定保費 盡在掌握

保費供款年期1內,保費維持不變,讓您更能預算未來。

投保簡便

投保手續簡易,無須驗身。

保費供款年期1 2年
投保年齡* 0 (出生後15天) 至80歲
保單貨幣 港元 / 美元 / 人民幣
保障年期 20年
最低基本金額4

港元200,000 / 美元25,000 / 人民幣180,000

最高基本金額4

港元10,000,000 / 美元1,250,000 / 人民幣9,000,000

(按每位受保人在香港人壽所持有的「致富易」儲蓄壽險計劃及「致富易」(優越)儲蓄壽險計劃的總基本金額計算)

保費繳付方式 年繳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1. 如保單權益人未能在保費供款年期內的保費寬限期完結前繳付應繳保費,保單將被終止,惟須受不能作廢及其他有關條款限制。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如保單於期滿前被終止,保單權益人可領取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低於繳付保費總額。
  2. 於繳交首年保費時,可預先將第2年年繳保費同時存入備用保費戶口,並享有第2年保費之4%(適用於港元/人民幣保單)或5%(適用於美元保單)的折扣優惠。如以港元預繳美元保單之保費,則預繳之金額會按預繳當日的兌換率轉換為美元並存入備用保費戶口以繳付第2年保費。如以港元預繳人民幣保單之保費,則預繳之金額會按預繳當日的兌換率轉換為人民幣並存入備用保費戶口以繳付第2年保費。備用保費戶口內的金額將於第2個保單年度的保費到期日,自動繳付至保單。備用保費戶口內的金額將不會獲發利息及不接受部份或全數提取。
  3. 終期紅利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
  4. 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之投保時保費、任何其後保費、保障及保單價值(如有)均按基本金額而計算。任何往後基本金額之更改將會導致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之保費、保障及保單價值(如有)作出相應更改。基本金額並不代表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之身故賠償金額。
  5. 更改受保人須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若選擇更改一位受保人,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終期紅利(如有)、保單日、滿期日、保費、保費供款年期、繳付保費總額及欠款(如有)將於批註日保持不變。若選擇更改至兩位受保人,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終期紅利(如有)、保費、繳付保費總額及欠款(如有)將根據保單權益人指定分配的比例轉換至兩份新保單。惟新保單之基本金額不得低於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最低金額要求。兩份新保單之保單日、滿期日及保費供款年期將與原有保單相同。更改受保人後,保單年度將維持不變。按保單年度劃分之身故賠償將繼續適用(適用於投保時年齡為70歲或以下之最初受保人的保單)。於香港人壽收妥書面申請時,擬新受保人的年齡不可以超過70歲(適用於投保時年齡為70歲或以下之最初受保人的保單) / 80歲(適用於投保時年齡為70歲以上之最初受保人的保單)及不可比最初受保人年長,並須提供擬新受保人可保之證明,包括可保利益證明。同時,所有新受保人及前受保人須於批註日或新保單繕發日(如適用)仍然生存。所有前受保人之附加保障(如有)將於批註日或新保單繕發日(如適用)自行終止,預收之保費將不予發還。所有新受保人將可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核保規則及要求於原有保單或新保單(如適用)申請相關附加保障。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6. 指定後續受保人須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每次只能指定一位後續受保人。於香港人壽收妥書面申請時,擬後續受保人的年齡不可以超過70歲(適用於投保時年齡為70歲或以下之最初受保人的保單) / 80歲(適用於投保時年齡為70歲以上之最初受保人的保單)及不可比最初受保人年長,並須提供擬後續受保人之可保證明包括可保利益。於保單有效期內,當受保人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身故,香港人壽將在收到受保人之死亡證明及任何所需文件後,實際更改受保人至後續受保人將會獲得批准及生效,惟須參照有關條件及限制及香港人壽當時行政規定及要求。所有受保人附加保障(如有)將於受保人身故日自行終止,預收之保費將不予發還。後續受保人將可申請相關附加保障,惟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核保規定及要求。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相關申請書及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7. 指定後續保單權益人須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每次只能指定一位後續保單權益人,並須提供擬後續保單權益人之可保證明包括可保利益。於保單有效期內,當保單權益人身故,香港人壽將在收到保單權益人之死亡證明及任何所需文件後,實際轉移保單之權益至後續保單權益人將會獲得批准及生效,惟須參照有關條件及限制及香港人壽當時行政規定及要求。所有保單權益人附加保障(如有)將於保單權益人身故日自行終止,預收之保費將不予發還。後續保單權益人將可申請相關附加保障,惟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核保規定及要求。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相關申請書及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8. 繳付保費總額指由保單日起計直至此計劃失效日,所有已繳付及香港人壽已收取此計劃到期及應繳保費之總和。繳付保費總額並不包括任何超逾該到期及應繳保費數額之款項。當作出部份退保,保單之繳付保費總額將作調整,並根據部份退保條款按比例被調低。繳付保費總額並不包括備用保費戶口內之金額。如受保人不幸身故,備用保費戶口內之金額(如有)將給付予受益人。如保單權益人申請退保,備用保費戶口內之金額(如有)將退還予保單權益人。
  9. 身故賠償支付選項只適用於受保人在保費供款年期完結後身故及所有到期保費均已繳付,並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10. 總退保發還金額及滿期利益之金額分別相等於保證現金價值之100%,加上終期紅利(非保證)(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終期紅利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
  • 基本計劃

風險

匯率風險

若保單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閣下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閣下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投保時保費為高。

貨幣風險

人民幣現時並非自由兌換的貨幣。透過香港各銀行進行人民幣兌換須根據銀行及/或有關監管機構不時釐定之規則、指引、規定及條款所規限。實際的兌換安排須依據當時的管制而定。

流動性風險/ 長期承諾

此計劃的設計是供持有至滿期日/到期日。閣下若在滿期日/到期日前部份退保或終止保單,或會損失已繳之保費。

閣下應全數繳付此計劃的整個保費繳付期內之保費。若停止繳付保費,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及損失已繳之保費。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份,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市場風險

此計劃之紅利金額(如有)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續保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如有)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及數值。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自殺」條款

若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於扣減任何欠款後只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費予受益人。若保單曾辦理復效,香港人壽只退還由復效日後所繳交之保費。

更改受保人後,若相關新受保人在批註日(假如為一(1)位新受保人)、新保單繕發日(假如為兩(2)位新受保人)(如適用)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只限 (i)(a) 退還此計劃之繳付保費總額(不包括利息)或(i)(b)保證現金價值加上終期紅利(如有),以較大者為準,並扣除(ii)欠款(如有)。

「不持異議」條款

除(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外,自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交之保費均不予發還。

更改受保人後,自批註日(假如為一(1)位新受保人)、新保單繕發日(假如為兩(2)位新受保人)(如適用)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相關新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惟(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不在此限。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保費均不予發還。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1. 受保人身故(在沒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後續受保人根據保單基本條款內「指定後續受保人」條款成為新的受保人的情況下);或
  2. 當此計劃期滿或全數退保;或
  3. 根據保單基本條款所列明,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足保費;或
  4. 當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保證現金價值;或
  5. 根據更改受保人選項條款所列明,當更改受保人至新受保人後保單轉換為兩(2)份新保單。

其他

保險費用

此計劃是包含儲蓄成份的保險計劃。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即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直接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在期滿前取消保單,預計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 )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紅利

香港人壽釐定可分配盈餘,並以終期紅利方式分配。終期紅利會根據保單條款及細則而釐定,並且遵守有關立法及監管機構之要求,以及有關精算標準。終期紅利於保單終止時發放。

可分配盈餘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續保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因此終期紅利金額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終期紅利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

部份退保

當作出部份退保,保單之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將相應減少,並將會降低保單之基本金額、總退保發還金額、總身故賠償額及其他保障(如適用)。

保單貸款

若此計劃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權益人可於保單有效期內將保單抵押並轉讓予香港人壽以申請借貸。任何保單之貸款,其利息會由貸款日開始以香港人壽當時所公佈之利率每日複式計算,保單貸款的年利率並不保證,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貸款連同所有利息將成為保單欠款的一部份。利息應於貸款日隨後每個保單週年日繳交。若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保證現金價值時,保單即自行終止。任何保單貸款及其利息將會減少保單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非受保障存款

此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計劃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人壽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 (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除非另有指明,以上資料所使用之含定義的字詞與保單文件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以上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