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
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至優越」定期壽險附加保障(「此定期壽險附加保障」)為純人壽保障,只須以相宜的保費,便可獲得人壽保障;於保費供款年期,保費維持不變。

於此定期壽險附加保障續保時之保障到期日及任何往後的保障到期日,可在無須提供受保人可保之證明下,保證可獲續保至受保人100(只適用於1年、5年或10年年期計劃)。

在受保人年滿65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前及保障年期內,您可將此定期壽險附加保障全部或部份保險金額轉換為其他終身壽險計劃,而無須提供受保人可保之證明。此定期壽險附加保障之保險金額將在轉換後自動減少同等金額,而此定期壽險附加保障之保費亦會隨之按比例減少。若此定期壽險附加保障的保險金額已全數轉換,此定期壽險附加保障將自動失效。

保障及利益摘要
  •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可獲得保險金額。
  • 此定期壽險附加保障保證可獲續保至受保人100歲。續保保費並非保證,並將按續保時受保人當時之年齡及保費費率計算(只適用於1年、5年或10年年期計劃)。
末期疾病保障1

若受保人於60歲前不幸經診斷證實患上末期疾病2,即可預支一筆過相等於「至優越」定期壽險附加保障的保險金額之現金賠償。「至優越」定期壽險附加保障將於此末期疾病保障賠償後自動失效。

此末期疾病保障之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償:

  1.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傷害;
  2.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3.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
  4.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毆鬥;
  5. 分娩、懷孕、流產或人工流產。
  1. 此末期疾病保障只適用於投保時之年齡為16至55歲之受保人。
  2. 該病症極可能在12個月內引致受保人死亡,並必須由香港人壽指定的醫生確認。

  • 附加保障

風險

匯率風險

若保單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閣下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閣下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投保時保費為高。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份,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自殺」條款

若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於扣減任何欠款後只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費予受益人。若保單曾辦理復效,香港人壽只退還由復效日後所繳交之保費。

「不持異議」條款

除(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外,自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交之保費均不予發還。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定期壽險附加保障將自動失效:

  1. 當此定期壽險附加保障到期;或
  2. 當基本計劃失效;或
  3. 根據基本條款所列明,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足保費;或
  4. 當此定期壽險附加保障之保險金額已全數轉換;或
  5. 受保人年滿一百(10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只適用於1年、5年或10年年期計劃);受保人年滿七十五(75)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只適用於20年或30年年期計劃)。        

其他

保費調整 (只適用於1年、5年或10年年期計劃)

香港人壽有權檢討並於續保時調整此附加保障的保費費率。香港人壽對於保費費率的調整將基於不同因素,如香港人壽的索償及續保經驗及此附加保障相關的直接支出及分配至此附加保障的間接開支。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即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 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直接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在期滿前取消保單,預計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人壽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 (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 附加保障之附加保障
末期疾病保障(免費)

上述基本計劃部分中之匯率風險、發行人的信貸風險、通脹風險、「自殺」條款、「不持異議」條款、冷靜期及銷售及產品爭議,以及下列各項適用於此末期疾病保障:

重要保單條款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末期疾病保障將自動失效:

  1. 當此末期疾病保障到期;或
  2. 當基本計劃失效;或
  3. 當此末期疾病保障之保險金額已全數給付;或
  4. 受保人年滿六十(6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以上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