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
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及早策劃 綽裕人生

擁有財富資本的您,固然希望進一步發揮資產潛力,實現豐盛生活。「綽裕V」萬用壽險計劃1(「此計劃」)是一個人壽保險計劃,適合以財富增值為目標的客人,讓您賺取潛在可觀回報,輕鬆理財。

整付保費 潛在回報

只需繳付一筆過的基本保費2,保單之戶口價值將按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派息率於每1個保單月完結時每月獲派利息。此計劃設有兩種派息率,包括保證派息率3及恆常派息率4。保單之戶口價值將根據有關派息率計算及積存。

        • 保證派息率3
          保證派息率將由保單日起計首3個保單年度內應用於保單之戶口價值。保證派息率於保單日由香港人壽釐定,並於首3個保單年度內保證固定不變。

          • 恆常派息率4
            於第4個保單年度起計及其後之保單有效期內,恆常派息率將應用於保單之戶口價值。恆常派息率並非保證並由香港人壽不時釐定,因此在最差的情況下非保證恆常派息率可能為零。
特別奬賞 助您財富增值

特別奬賞於第5個保單年度終結時存入保單之戶口價值,以增加您的儲蓄回報。特別奬賞之金額相等於第5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於存入該保單月之存入利息前保單之戶口價值的3.75%。特別奬賞之金額視乎保單之戶口價值而改變,故此金額並非保證。

人壽保障 周全安心

於保單生效期內,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受益人將可獲發相等於保單之戶口價值之101%的身故賠償額。

惟保單之戶口價值於扣除相關費用後等於零或負數時,將沒有退保發還金額或身故賠償額可派發。

靈活理財 配合所需

為讓您的資金調配更有彈性,此計劃特設提取5安排。您可因應財務需要於第1個保單年度起任何時間,從保單之戶口價值中作出提取。作出提取後,保單之戶口價值將相應減少。每保單年度作出提取的次數上限為4次。

有關提取費用之詳情,請參閱「費用及收費摘要」及保險計劃建議書。

費用及收費標準不變 輕鬆管理

此計劃之費用及收費標準清晰列明,並於保單保障年期內保證固定不變,讓您輕鬆管理理財大計。有關費用及收費之詳情,請參閱「費用及收費摘要」及保險計劃建議書。

投保簡便

投保手續簡易,無須驗身。

費用及收費摘要

 

  1. 此保單為不分紅保單,並不會參與香港人壽之可分配盈餘。
  2. 基本保費指承保表上所列明之整付保費,基本保費乃按承保表上所列明之基本金額計算並須於保單或任何其保障生效前繳交。基本保費將於扣除任何相關的費用後存入至保單之戶口價值。有關相關的費用之詳情,請參閱「費用及收費摘要」及保險計劃建議書。
  3. 實際採用於保單的保證派息率將根據香港人壽於保單日當時之公佈而釐定。有關派息率之條款及規定,請參閱保險計劃建議書及保單文件。
  4. 恆常派息率為香港人壽宣佈的利率,並基於實際投資表現釐定,亦或會受其他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市場狀況、投資前景、營運開支、續保率及索償經驗。恆常派息率會不時更改,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有關派息率之條款及規定,請參閱保險計劃建議書及保單文件。
  5. 作出提取須繳付提取費用。最低要求提取金額為港元2,000 / 美元250,而最高要求提取金額以保單之戶口價值之85%計算。保單作出提取後必須維持港元50,000 / 美元6,250之最低保單之戶口價值。香港人壽或會不時調整有關金額及最高提取次數之限制。有關提取費用之詳情,請參閱「費用及收費摘要」及保險計劃建議書。
保費供款年期 整付
投保年齡* 0 (出生後15天) 至80歲
保單貨幣 港元 / 美元
保障年期 至受保人100歲
最低基本保費/ 基本金額 港元100,000 / 美元12,500
最高基本保費/ 基本金額

港元20,000,000 / 美元2,500,000

(按每位受保人在香港人壽所持有的「綽裕」萬用壽險計劃、「綽裕II」萬用壽險計劃、「綽裕III」萬用壽險計劃及
「綽裕V」萬用壽險計劃的總基本保費/ 基本金額計算)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 基本計劃

風險

1. 匯率風險

若保單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閣下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閣下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投保時保費為高。

2. 流動性風險 / 長期承諾

閣下若提早退保,或須繳付退保費用及導致損失已繳之保費。

3.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份,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戶口價值。

4. 非保證利益

於退保或受保人身故時,可獲得的退保發還金額或身故賠償額皆為非保證,並需視乎保單當時的戶口價值而定。戶口價值將會因賺取存入利息後而增加,亦會因扣除適用的費用及收費後而減少。保證派息率於保單日由香港人壽釐定,並於首3個保單年度內保證固定不變。恆常派息率並非保證並由香港人壽不時釐定及調整,因此在最差的情況下非保證恆常派息率可能為零。

5.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6. 「自殺」條款

若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起一(1)年內自殺身故,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的賠償責任,僅限於無息退還所有已繳交之保費,並須扣除任何提取之金額連同相關提取費用。

7. 「不持異議」條款

香港人壽乃根據投保書內所申報之資料評估風險後而決定繕發保單。若有任何重要事實被隱瞞或未能如實披露,香港人壽可對保單的有效性由繕發起提出異議及拒絕賠償。除蓄意欺詐及根據錯誤陳述條款列明外,自保單繕發日起計在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

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香港人壽的賠償責任,僅限於無息退還所有已繳交之保費,並須扣除任何提取之金額連同相關提取費用。

8.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以較先者為準),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當保單期滿或退保;或
  3. 在扣除相關費用後保單之戶口價值變為零或負數。

其他

9. 保險費用

此計劃是包含儲蓄成份的保險計劃。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10.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即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 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直接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取消保單,退保發還金額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11. 費用及收費

此計劃的費用及收費已明確地從保費或保單之戶口價值中扣除。

12. 保單回報

此計劃的保單回報取決於香港人壽不時宣佈的費用及收費及派息率,若費用及收費高於存入派息,保單之戶口價值可能會下跌,甚至等於零或負數。

13. 退保發還金額

當此計劃作出退保時,支付給保單權益人的退保金額將會是退保發還金額。退保發還金額相等於保單之戶口價值減去任何適用之退保費用。

14. 提取

就此計劃作出之提取將收取適用的提取費用。提取後保單之戶口價值將相應減少,或會導致保單的保障年期縮短。

15. 非受保障存款

此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計劃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16.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人壽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 (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以上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除非另有指明,以上資料所使用之含定義的字詞與保單文件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