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香港人寿」)在收集、使用、转移、保留及储存个人资料时,会致力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条例」)。

  1. 个人资料收集的重要性

    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下称「资料当事人」)需要不时向香港人寿提供个人资料,使香港人寿可提供保险及/或有关的产品及服务予资料当事人及/或处理有关香港人寿签发的保单之索偿、资料当事人的任何和所有要求、查询及投诉。提供个人资料予香港人寿纯属自愿性质,但若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可能会导致香港人寿无法处理保险申请或提供或继续提供保险产品及服务及/或其他相关产品及/或服务予资料当事人。

  2. 个人资料收集目的

    香港人寿收集所需的个人资料是为处理投保或其他保险或财务产品及/或服务之申请,及提供所有关于该等申请之继后服务、进行身分审查或信用审查、处理理赔或其有关分析、处理权益转让协议、统计或精算研究用途、诉讼、通讯、内部或外界审计、提供客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处理查询及投诉)及有关活动、直接销售保险产品、资料核对、与任何因香港人寿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之机构或人士沟通、促使香港人寿可与实在或建议的受让人、或香港人寿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为符合根据下述适用于香港人寿或期望香港人寿遵从有关披露及使用资料之责任、规定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1. 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之现存及将来对其具约束力之任何本地或海外法律;
    2. 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之现存及将来并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由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行业的团体或组织所发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导;
    3. 香港人寿因其金融、商业、营业或其他利益或活动处于或关连于相关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行业团体或组织之司法管辖区而须承担或获施加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中介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现有或将来之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及/或香港人寿遵守适用税务法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香港与美国之间的跨政府协议之《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和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作出的规定(包括关于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的主管机关协议的监管机制)。
  3. 个人资料的转移

    香港人寿或会就上述目的将任何收集或持有之个人资料储存、使用、透露、发放及/或转交予(不论在香港或海外)任何从事与保险或再保险业务有关之公司、中介人、第三方管理人、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商品及投资公司、消费卡或信用卡发行公司、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名合作及优惠计划供应商、香港人寿之联名合作伙伴、律师、会计师,以及其他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印刷、赎回或其他服务以令香港人寿的业务可以运作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理赔调查员、医疗账单审查公司、有关提供保险业务服务之公司、专业顾问、研究人员、政府机构、任何保险业组织或联会、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收账代理、伙伴金融机构、任何对香港人寿有保密责任并已承诺作出保密有关资料的其他人士、香港人寿的任何实在或建议的受让人或就香港人寿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承让人、符合法例或法庭颁令的资料披露规定之单位、或根据监管或其他有关机构所发出的指引而作出披露之单位。

  4. 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香港人寿拟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及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包括不反对之表示)。因此,请注意以下事项:

    1. 香港人寿持有资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分证或护照号码一部分、联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通讯地址及住宅地址)、已购买产品及/或服务资料、交易模式及行径、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可不时被香港人寿用作直接促销;
    2. 以下种类的产品、服务及类别可作推广:
      1. 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产品和服务及授信;
      2. 奖赏、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产品和服务;
      3. 香港人寿的联名合作伙伴提供之产品和服务;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之捐款及资助。
    3. 上述产品、服务及类别可由香港人寿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募捐(如涉及捐款及资助):
      1. 第三方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2. 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名合作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3. 香港人寿之联名合作伙伴;及
      4.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4. 除香港人寿推广上述产品、服务及类别外,香港人寿同时拟提供列明于上述(a)段之资料至上述(c)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该等人士借以用于推广上述产品、服务及类别。香港人寿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其中包括不反对之表示)。

    若资料当事人不希望香港人寿使用或提供其个人资料予其他人士借以用于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销,资料当事人可通知香港人寿以行使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

  5. 查询及改正资料权利

    根据条例规定,资料当事人有权知悉香港人寿是否持有他的个人资料及有权查阅该等资料。而香港人寿或会收取处理有关资料的合理费用。若认为香港人寿持有有关他的个人资料不准确,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改他的个人资料。有关要求查阅及更改个人资料,或对以上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290 2882或以书面形式致函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15楼,向香港人寿资料保护主任提出。

香港人寿保留权利可随时且在无须通知的情况下修订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若香港人寿更改个人资料收集声明,香港人寿会更新网站上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www.hklife.com.hk)或以书面形式通知。任何有关更改将在刊登后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