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增加竞争力 留意专业人才
医疗保障是雇员福利重要的一环。周全的医疗保障有助企业留住人材,维持团队稳定性及提升生产力。香港人寿深明中小企的需要,精心设计「团体医疗保险计划」,让雇主为其雇员提供既具成本效益而又灵活的医疗计划,只需相宜的保费,即可为雇员提供周全的医疗保障,让雇员能够无后顾之忧地专心拼搏,推动企业进一步发展业务。
投保程序简易,6名雇员或以上不需进行核保
可因应雇员不同的职级制定合适之保障
保障可伸延至雇员配偶及子女
自选门诊保障及附加医疗保障
提供自选医生供受保成员选择
不设最低住院时数
设有住院现金保障 ( 入住香港医院管理局辖下医院之大房)
自选门诊保障,豁免皮肤科、妇科、耳鼻喉科、眼科及骨科之医生转介信
基本住院及外科手术医疗保障
自选附加医疗保障
自选门诊保障
雇员投保年龄 | 18岁至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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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配偶投保年龄 | 18岁至69* |
雇员子女投保年龄 | 出生后15天至18岁或19至23岁全日制学生^ |
* 年龄为65岁或以上必需进行核保 | |
^ 必须提供全日制学生证明 | |
保单货币 | 港元 |
保障地域 | 环球 |
保障级别 | 3级# |
保障年期 | 1年 |
保费供款年期 | 1年 |
保费缴付方式 | 年缴 |
最少投保雇员人数 | 3人 |
# 雇主可按雇员的职级给予不同级别的保障。同职级的雇员必须享用相同保障 | |
「年龄/ 岁」指上一次生日时之年龄 |
- 「年龄/ 岁」指上一次生日时之年龄
- 保费率或会于参考各项因素,例如医疗趋势、医疗成本、通胀及「倍放心」团体医疗保险计划的整体赔偿纪录后, 于每保单年度作调整
- 「倍放心」团体医疗保险计划属每年续保的保单,惟并不保证可续保
- 65至69岁之雇员,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须重新核保,保障范围将视乎核保报告而厘定
- 海外专家第二医疗意见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有关服务并不属于保单的产品特点,此服务并非保证。服务详情 将连同保单文件一并提供或请参阅香港人寿公司网页。香港人寿保留取消或修改有关服务的权利。同时,所有服务 及意见均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香港人寿恕不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如有任何争议,香港人寿保留最终决定权
宽限期及保单失效
每次保费到期日后的三十一(31) 天为宽限期,应允许保单持有人在首次支付保费后支付任何保费。若在宽限期届满前未缴付任何保费,本保单自动终止。 保单持有人须在宽限期内向香港人寿支付本保单生效期间的保费。
医疗所需
指就住院、治疗、程序、供应或其他医疗服务而言,该住院、治疗、程序、供应或其他医疗服务按本公司的意见为:
- 必须、适合及与有关病征之发现或有关伤病的诊断及治疗一致;
- 符合一般接受的医疗惯例而非为实验或检查性质;
- 非纯为受保成员(或受保家属,如适用)、医生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方便;及
- 不能省略的,以避免受保成员(或受保家属,如适用)的健康状况恶化。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保障金额时,应留意未来医疗费用/ 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份,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合理及惯常
指符合以下各项要求的任何收费或费用:
- 就伤者或病人接受的治疗、医疗物品或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而该等治疗、医疗物品或医疗服务乃为医疗上有需要及根据良好的医疗惯例及标准而给予的,并在注册医生的护理、看顾或指示下进行;及
- 有关费用不超过在当地提供类似治疗、医疗物品或医疗服务的一般收费标准;及
- 不包括任何因为有保险才会衍生的费用。
本公司有权根据(但不限于)由当地政府、相关机构及认可之医疗组织提供的有关公布或资料如收费表等去决定该等住院/ 医疗收费是否合理及惯常收费。
若根据本公司指定之医生的意见,任何住院/ 医疗收费并非合理及惯常收费,本公司有权调整任何或所有利益给付。
保费征费
保险业监管局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已根据《保险业(征费)规例》(「征费规例」)及《保险业(征费)令》 (「征费令」)透过保险公司在保单持有人每次缴交保费时征收保费征费。
保单应付之保费征费的计算方法将会以保费乘以保费征费率,同时保费征费是设有上限。根据征费令, 保费征费之上限转载如下:
保单日或保单周年日 | 保费征费率% | 每保单最高征费 ( 港币) |
由 2021 年 4 月 1 日之后(包括该日) | 0.1% | 5,000 |
根据征费规例第3(4)条,如保单持有人未能于法定期限内缴付订明之保费征费,即属违法,违者可被处以最高港币5,000元的罚款。
保费征费根据订明于合约内的应缴保费作计算。任何没有订明于合约内的折扣、佣金、或其他扣减/ 款项在计算保费征费时将不被考虑在内。
终止保单
保单持有人或香港人寿可在终止生效日期前提前三十一 (31) 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终止保单。在此类终止的情况下,受保成员(或受保家属,如适用)的保险应持续到为其保险支付保费的期限届满之日。终止不应影响在此类终止生效日期之前产生的任何索赔。
排解纠纷
香港人寿及保单持有人必须尽力以友善方式解决就保单所出现的纠纷、争议及分歧,包括与保单的有效性、无效性、条款违反或终止相关的事宜。如未能解决,在有关纠纷转介至香港法院前,双方亦可以( 但没有责任)透过各种另类排解纠纷程序处理,包括但不限在于双方同意下以调解或仲裁方式进行。
双方需要自行承担另类排解纠纷程序的服务费用。
销售及产品争议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团体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团体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不保事项 (适用于医疗保障)
- 投保前已有伤病为受保成员(或受保家属,如适用)在其保障生效日期前九十(90) 天内因受伤或疾病而接受治疗、诊断、 谘询或处方药的既有伤病, 除非在该生效日期或其最后一次谘询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后的任何连续六个月内,受保成员(或受保家属,如适用)未就此类疾病接受任何医疗或手术护理关于此类伤害或疾病;
- 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自致之伤害或自杀;
- 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战事、侵略、民事骚乱、暴动或任何类似战争行动;
- 在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期间,或镇压叛乱时,参与军役执行任务;或抵触或企图抵触法律、拒捕或参与任 何争执或殴斗;
- 参与 (a) 任何类别的赛车或赛马;(b) 专业运动;(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潜水活动;(d) 除作为购票乘客乘搭商业航机外之任何飞行或航空活动;
- 受酒精或药物影响而导致之伤害或疾病;或与毒瘾或酒瘾有关之治疗;
- 自愿或非自愿服用的毒药、气体或烟雾;
- 例行身体检验、健康检查或测试、休养治疗、疗养院护理、种痘、免疫注射、预防性治疗、物理治疗及脊医治疗( 除非涵盖于医疗保障中指定的物理治疗/ 脊医治疗) 或任何非医疗上有需要的治疗;
- 牙齿护理、视力检验、假牙、眼镜、助听器或其配件、美容手术或整形手术。惟因治疗或减轻受保成员(或受保家属,如适用)之伤害所需要接受的护理则除外;
- 丧失免疫力病毒(HIV) 之感染( 因意外所造成的伤痕或伤口而受感染者除外) 及/或其有关之疾病包括爱滋病及/或因爱滋病之任何并发症;性病、经性接触传播之疾病、不育手术、绝育手术、精神病治疗、精神或神经疾病或病症、先天性畸形和异常;
- 怀孕、分娩、流产、人工流产、计划生育、绝育或由此引起的任何并发症;
- 任何伤害或疾病可经政府之规定取得赔偿,又或可从其他保险保单或类似计划取得补偿者;但不能从上述政府之规定,或各项保单或计划中取得之医疗费用则不在此限。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并只适用于香港境内。以上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