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及伤残保险
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于保单权益人年满60岁或受保人年满25岁(以较前者为准)前,若保单权益人身故或因伤害或疾病导致完全及永久伤残而无法工作连续达6个月或以上,在保单权益人身故或该伤残持续期内,付款人豁免保费保障(「此付款人豁免保费保障」)及基本计划之保费可获豁免。于保费供款年期内,保费维持不变。

 根据此付款人豁免保费保障,若有保费正被豁免的情况下,基本计划或缴付保费的方式均不能变更。

此付款人豁免保费保障之保障范围并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关系而导致之索偿:

  1. 此付款人豁免保费保障之缮发日、批注日或复效日(以较后者为准)前既有之伤病或病征所导致的完全及永久伤残;
  2. 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保单权益人自致之伤害;
  3. 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战事、侵略、民事骚乱、暴动或任何类似战争行动;
  4. 在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期间,或镇压叛乱时,参与军役执行任务;
  5. 抵触或企图抵触法律、拒捕或参与任何争执或殴斗;
  6. 参与 (a) 任何类别的赛车或赛马;(b) 专业运动;(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潜水活动;(d) 除作为购票乘客乘搭商业航机外之任何飞行或航空活动;(只适用当此付款人豁免保费保障附加于「月赏您」入息保及「盈惠您」储蓄寿险计划)
  7. 分娩、怀孕、流产或人工流产。
  • 附加保障

风险

汇率风险

若保单的货币并非本地货币,阁下须承受汇率风险。汇率会不时波动,阁下可能因汇率之波动而损失部分的利益价值,而往后缴交的保费(如有)亦可能会比投保时保费为高。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份,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付款人豁免保费保障将自动失效:

  1. 当此付款人豁免保费保障到期;或
  2. 当基本计划失效;或
  3. 根据基本条款所列明,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足保费;或
  4. 保单权益人年满六十(60)岁或受保人年满二十五(25)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以较前者为准);或
  5. 当此付款人豁免保费保障下之任何索偿经香港人寿确认和支付。      

其他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即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予 阁下或 阁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直接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 (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并只适用于香港境内。以上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