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10年供款  终身保障

照顾您的摰爱是您一生的承诺,能给予他们一份周全的保障最为重要。香港人寿的「十全十美」终身保(「此计划」)是一个短期供款计划,提供人寿保障直至受保人100岁,令您及您的摰爱可以无忧无虑享受生活。

短期供款1 终身人寿保障

此计划的保费供款年期1只需10年1,便可享终身人寿保障直至受保人100岁。

人寿保障 周全安心

于此计划生效期内,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单受益人将可获发相等于保险金额,加上累积红利及利息(非保证)2,3(如有)及终期红利(非保证)3(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的总身故赔偿额。

额外回报 运筹帷幄

周年红利(非保证)3将有机会每年以现金形式派发。您可自由选择作现金提取、保留于保单内积存生息4或抵付保费,灵活配合您的个人需要。

此外,终期红利(非保证)3亦有机会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于保单权益人选择退保、受保人不幸身故或保单期满时派发,以较早者为准。

固定保费 尽在掌握

保费供款年期1内,保费维持不变,让您更能预算未来。

自选附加保障5 全面配合需要

您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于保单附加不同的附加保障5,包括定期寿险保障、豁免保费保障及付款人豁免保费保障,令所获之保障更全面。

保费供款年期1 10年
投保年龄* 0 (出生后15天) 至70岁
保单货币 港元 / 美元
保障年期 至受保人100岁
最低保险金额 港元100,000 / 美元12,500
保费缴付方式 年缴 / 半年缴 / 季缴 / 月缴

*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1. 如保单权益人未能在保费供款年期内的保费宽限期完结前缴付应缴保费,保单将被终止,惟须受自动垫缴保费、不能作废及其他有关条款限制。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如保单于期满前被终止,保单权益人可领取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低于缴付保费总额。
  2. 累积红利及利息指(1)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之周年红利总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的周年红利用作积存生息之利息总值之总额。
  3. 周年红利、积存年利率以及终期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被提取的周年红利及/或利息将不再积存成为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的一部份。保单之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将相应减少。
  4. 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5. 投保附加保障必须符合附加保障之投保年龄限制及按一般核保程序进行,并可于投保此计划时或每个保单周年日选择附加。附加保障将会在此计划终止时同时被终止。有关各附加保障之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 基本计划

风险

1. 汇率风险

若保单的货币并非本地货币,阁下须承受汇率风险。汇率会不时波动,阁下可能因汇率之波动而损失部分的利益价值,而往后缴交的保费(如有)亦可能会比投保时保费为高。

2. 流动性风险 / 长期承诺

此计划的设计是供持有至满期日/到期日。阁下若在满期日/到期日前终止保单,或会损失已缴之保费。

阁下应全数缴付此计划的整个保费缴付期内之保费。若停止缴付保费,可能会导致保单失效及损失已缴之保费。

3.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分,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4. 市场风险

此计划之红利金额(如有)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持续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而积存年利率则主要根据其投资表现及市况而厘定,因此红利金额(如有)及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红利及积存年利率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及数值。

5.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6. 「自杀」条款

若受保人在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于扣减任何欠款后只无息退还已缴交之保费予受益人。若保单曾办理复效,香港人寿只退还由复效日后所缴交之保费。

7. 「不持异议」条款

除(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外,自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在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交之保费均不予发还。

8.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计划将自动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当此计划期满、退保、或转为减额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或
  3. 根据基本条款所列明,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足保费,除非自动垫缴保费条款适用;或
  4. 当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承保表内所列明之保证现金价值。

其他

9. 保险费用

此计划是包含储蓄成份的保险计划。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有)。

10. 保单费用

此计划之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单费用,现时之保单费用为每年港元240 / 美元30。

11.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 (即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予 阁下或 阁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 直接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12. 红利

香港人寿厘定可分配盈余,并以红利方式分配。红利会根据保单条款及细则而厘定及分派,并且遵守有关立法及监管机构之要求,以及有关精算标准,另外,某些类别的保单可于保单终止时获得终期红利。

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持续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因此红利金额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红利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提取红利将降低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13. 保单贷款

若此计划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权益人可于保单有效期内将保单抵押并转让予香港人寿以申请借贷。任何保单之贷款,其利息会由贷款日开始以香港人寿当时所公布之利率每日复式计算,保单贷款的年利率并不保证,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贷款连同所有利息将成为保单欠款的一部份。利息应于贷款日随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缴交。若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承保表内所列明之保证现金价值时,保单即自行终止。任何保单贷款及其利息将会减少保单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14. 非受保障存款

此计划并不等同,亦不应被视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计划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15.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并只适用于香港境内。以上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