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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医疗、危疾保障 百岁守护承诺
「医世无忧」终身医疗保障计划(「此计划」)为您提供周全的保障,包括医疗、危疾、伤残1及人寿保障。只需缴付20年2之固定保费,便可尽享各项全面保障至受保人100岁。此外,此计划之投保年龄更高达70岁,全面照顾不同年龄人士之医疗需要,真正令您「医世无忧」!
终身医疗保障 令您「医世无忧」
此计划提供全面住院及手术保障,包括每日住院膳宿费、每日医生巡房费、医院服务费、每日深切治疗费及外科手术费等,并以实报实销形式赔偿,让您轻松应付高昂的住院和医疗费用。
此外,此计划更特设每日公立医院住院现金保障3,按住院日数派发现金赔偿。现金赔偿可随个人需要而灵活运用。
百岁危疾保障 令您倍添安心
除住院及手术保障外,此计划更特设终身危疾保障,包括8种最常见危疾病症。若受保人经医生诊断证实患上当中任何一种危疾,将可获发一笔过现金赔偿,为您的医疗费用或其他生活开支提供额外财务支援。
特高投保年龄 配合长者需要
随著年龄增长,长者对医疗保障之需要更为殷切。此计划之投保年龄高达70岁,全面照顾长者之医疗需要。
额外伤残保障 纾缓财政压力
若受保人于65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因伤害或疾病导致完全及永久伤残而无法工作连续达6个月或以上,将可获发一笔过现金赔偿,减轻其财政压力。
人寿保障 周全安心
于此计划生效期内,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单受益人将可获发相等于有效保险金额4扣除已给付及/或应付的危疾保障之赔偿(如有),并加上终期红利(非保证)5(如有)的总身故赔偿额。
终期红利 额外回报
终期红利(非保证)5有机会于第20个保单周年日或受保人年满80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起(以较早者为准),于(1)保单权益人选择退保、(2)受保人不幸身故、(3)保单期满或(4)于第20个保单周年日起,在完全及永久伤残保障赔偿时派发,(1)至(4)项以较早者为准。
多项计划选择
此计划设有三项保障级别以供选择,以切合您的个人保障需要及开支预算。
固定保费 尽在掌握
保费供款年期内,保费维持不变,让您更能预算未来。
自选附加保障6 全面配合需要
您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于保单附加不同的附加保障6,包括意外保障及定期寿险,令所获之保障更全面。
| 保费供款年期 | 20年 | 至受保人80岁 |
|---|---|---|
| 投保年龄* | 0 (出生后15天)至60岁 | 61至70岁 |
| 保单货币 | 港元 / 美元 | |
| 保障年期 | 至受保人100岁 | |
| 保费缴付方式 | 年缴 / 半年缴 / 季缴 / 月缴 | |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 完全及永久伤残保障可保障至受保人65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前。
- 投保年龄为年满61至70岁之受保人,只须缴付保费至80岁。如保单权益人未能在保费供款年期内的保费宽限期完结前缴付应缴保费,保单将被终止,惟须受不能作废及其他有关条款限制。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如保单于期满前被终止,保单权益人可领取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低于缴付保费总额。
- 若该宗伤病获发此项保障赔偿,此计划内其他住院及手术保障项目将不适用。
- 有效保险金额指从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及/或应付的住院及手术保障赔偿之余额。
- 终期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获发的金额可能较估计为高或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 投保自选附加保障必须符合附加保障之投保年龄限制及按一般核保程序进行,并可于投保此计划时或每个保单周年日选择附加。附加保障将会在此计划终止时同时被终止。有关各附加保障之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
| 保障项目 | 保障级别 | ||||
|---|---|---|---|---|---|
| 保险金额△ [以港元计算] |
基本 | 优越 | 至尊 | ||
| 320,000 元 | 600,000 元 | 1,000,000 元 | |||
| 保障项目 | 每一伤病最高赔偿额 (港元) | 每一伤病最高赔偿 日数/次数 |
|||
| 住院及手术保障** | 1. 每日住院膳宿费 | 400 元 | 600 元 | 1,000 元 | 120 日 |
| 2. 每日医生巡房费 | 400 元 | 600 元 | 1,000 元 | 120 日 | |
| 3. 医院服务费 | 5,000 元 | 7,200 元 | 10,000 元 | - | |
| 4. 每日深切治疗费 | 1,000 元 | 1,520 元 | 2,520 元 | 30 日 | |
| 5. 外科手术费## | 32,000 元 | 48,000 元 | 80,000 元 | - | |
| 6. 麻醉师费 | 实际手术费赔偿之40% | - | |||
| 7. 手术室费 | 实际手术费赔偿之40% | - | |||
| 8. 手术后之门诊治疗费^^ | 120 元 | 280 元 | 464 元 | 15 次 | |
| 9. 紧急门诊治疗(意外)++ | 4,000 元 | 4,800 元 | 6,400 元 | - | |
| 10. 亲人陪伴附加床位费 | 240 元 | 440 元 | 720 元 | 30 日 | |
| 11. 每日公立医院住院现金∞ | 760 元 | 1,000 元 | 1,200 元 | 120 日 | |
| 保障项目 | 赔偿 | ||||
| 危疾保障 | 8种危疾: 中风 心脏病 癌症 冠状动脉手术 瘫痪 肾衰竭 昏迷 主要器官移植 |
有效保险金额&之50%。 | |||
| 完全及永久伤残保障[至65岁] | 若受保人于65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因伤害或疾病导致完全及永久伤残而无法工作连续达6个月或以上, 将可获发一笔过现金赔偿。 | 有效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及/或应付的危疾保障赔偿(如有), 并加上终期红利(非保证)@(如有)。 | |||
| 人寿保障 |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单受益人将可获发总身故赔偿额。 | ||||
| 满期利益 | 于保单期满时可获之金额。 | ||||
| 退保利益 | 于保单退保时可获发之总退保发还金额。 | 保证现金价值之100%扣除已给付及/或应付的住院及手术保障及危疾保障之赔偿(如有), 并加上终期红利(非保证)@(如有)。 | |||
备注:
| △ | 当累积赔偿达保险金额之100%,此计划随即终止。 |
| ** | 于保费供款年期内,累计已给付及/或应付之住院及手术保障赔偿总额上限为保险金额之60%。于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后,累计已给付及/或应付之住院及手术保障赔偿总额上限为保险金额之100%。 |
| ## | 手术之等级是根据外科手术表分类。 |
| ^^ | 适用于出院或手术后14天内,因该次手术所需的门诊服务。只限每日一次求诊。 |
| ++ | 指因意外而遭受伤害,并必须在于该意外发生后24小时内到医院的门诊部接受门诊治疗。 |
| ∞ | 按住院日数派发现金赔偿,若该宗伤病获发此项保障赔偿,上述住院及手术保障第1至10项之赔偿将不适用。 |
| & | 有效保险金额指从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及/或应付的住院及手术保障赔偿之余额。 |
| @ | 终期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获发的金额可能较估计为高或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
此计划之住院及手术保障之保障范围并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关系而导致之索赔:
- 任何已存在的情况,或在此计划缮发日、批注日、或复效日(以较后者为准)前或起计30日内曾向医生谘询、检查或治疗有关任何伤病、征状或病征所导致的住院或费用;
- 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或企图自致之伤害或自杀;
- 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战事、侵略、民事骚乱、暴动或任何类似战争行动;
- 在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期间,或镇压叛乱时,参与军役执行任务;或抵触或企图抵触法律、拒捕或参与任何争执或斗殴;
- 参与(a) 任何类别的赛车或赛马;(b) 专业运动;(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潜水活动;(d) 除作为购票乘客乘搭商业航机外之任何飞行或航空活动;
- 受酒精或药物影响而导致之伤害或疾病;或与毒瘾或酒瘾有关之治疗;
- 例行身体检验、健康检查或测试、休养治疗、疗养院护理、种痘、免疫注射、预防性治疗或任何非医疗上有需要的治疗;
- 牙齿护理、视力检验、假牙、眼镜、助听器或其配件、美容手术或整形手术。惟因治疗或减轻受保人之伤害所接受医疗上有需要的护理则除外;
- 丧失免疫力病毒(HIV)之感染(因意外所造成的伤痕或伤口而受感染者除外)及/或其有关疾病包括爱滋病(AIDS)及/或因爱滋病(AIDS)之任何并发 症;性病、经性接触传播之疾病、不育手术、绝育手术、基因或染色体检查、性机能障碍或不全、或变性、避孕、或任何与辅助生育程序、或精神病治疗;神经错乱 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性厌食、焦虑、抑郁症、躁狂、神经官能症、类偏狂、精神病和精神分裂症;在受保人14岁前已出现征兆、症状或被诊断患有之先天性畸 形或缺陷;
- 分娩、怀孕、流产、人工流产、或任何有关的并发症;
-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受保人在此计划继续有效达120日以后接受此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此计划之危疾保障之保障范围并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关系而导致之索赔:
- 任何已存在的情况,或在此计划缮发日、批注日、或复效日(以较后者为准)前或起计90日内曾向医生谘询、检查或治疗有关任何危疾征状或病征;
- 患上爱滋病(AIDS) 及/或因爱滋病(AIDS)之任何并发症;或受丧失免疫力病毒感染;
- 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或企图自致之伤害或自杀;
- 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战事、侵略、民事骚乱、暴动或任何类似战争行动;
- 在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期间,或镇压叛乱时,参与军役执行任务;或抵触或企图抵触法律、拒捕或参与任何争执或斗殴;
- 参与(a) 任何类别的赛车或赛马;(b) 专业运动;(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潜水活动;(d) 除作为购票乘客乘搭商业航机外之任何飞行或航空活动;
- 酒精、麻醉剂或药物中毒;
- 在受保人14岁前已出现征兆、症状或被诊断患有之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此计划之完全及永久伤残保障之保障范围并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关系而导致之索赔:
- 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或企图自致之伤害或自杀;
- 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战事、侵略、民事骚乱、暴动或任何类似战争行动;
- 在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期间,或镇压叛乱时,参与军役执行任务;或抵触或企图抵触法律、拒捕或参与任何争执或斗殴;
- 在受保人14岁前已出现征兆、症状或被诊断患有之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 分娩、怀孕、流产或人工流产。
风险
汇率风险
若此计划的保单价值及保费以美元计算,所有利益价值亦会以美元发放。若以港元收取利益价值,有关金额将根据在保单利益发放时由香港人寿所订的美元兑港元的汇率计算。由于汇率可能出现波动,如美元兑港元大幅贬值,保单的利益价值(以港元计算)则可能大幅降低;如美元兑港元大幅升值,保单的保费(以港元计算)则 可能大幅增加。
流动性风险/ 长期承诺
此计划的设计是供持有至满期日/到期日。阁下若在满期日/到期日前终止保单,或会损失已缴之保费。
阁下应全数缴付此计划的整个保费缴付期内之保费。若停止缴付保费,可能会导致保单失效及损失已缴之保费。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计划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市场风险
此计划之红利金额(如有)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持续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而积存年利率则主要根据其投资表现及市况而厘定,因此红利金额(如有)及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红利及积存年利率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及数值。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自杀」条款
若受保人在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于扣减任何欠款后只无息退还已缴交之保费予受益人。若保单曾办理复效,香港人寿只退还由复效日后所缴交之保费。
除非另外注明,本条款不适用于任何附加于保单之伤残、意外或住院附加保障。
「不持异议」条款
除 (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外,自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 准)起计在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交之保费均不予发还。
除非另外注明,本条款不适用于任何附加于保单之伤残、意外或住院附加保障。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计划将自动失效:
- 受保人身故;或
- 当完全及永久伤残保障已赔付;或
- 当此计划满期、退保或转为减额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或
- 根据基本条款所列明,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足保费;或
- 受保人年满一百(100)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或
- 当保险金额已全数赔付。
其他
保险费用
此计划是包含储蓄成份的保险计划。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有)。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 (即由保单交付保单权益人或其代表后或将冷静期权益通知书 (通知已经可以领取保单和「冷静期」的届满日) 发予保单权益人或其代表后起计二十一天,以较先者为准) 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红利
香港人寿厘定可分配盈余,并以红利方式分配。红利会根据保单条款及细则而厘定及分派,并且遵守有关立法及监管机构之要求,以及有关精算标准,另外,某些类别的保单可于保单终止时获得终期红利。
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持续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因此红利金额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红利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
非受保障存款
此计划并不等同,亦不应被视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计划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委任保险代理商」) 为香港人寿之委任保险代理商,而有关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保险代理商的产品。对于委任保险代理商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 (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保险代理商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并只适用于香港境内。有关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有任何差异,以保单为准。保单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