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疾保险
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危疾保障 百岁乐享

以下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

香港人寿深明您对健康的重视,诚意推出「危疾百岁保」终身保障计划(「此计划」)予您及挚爱家人。此计划的保费供款年期1只需10年1,便可享人寿保障直至受保人100岁。此外,此计划更提供多达45种危疾保障及额外3种儿童危疾保障,并于受保人年满85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自动提高保险金额30%,真正配合您的保障需要。

短期供款1 终身保障

年长时患上严重疾病的机会一般较年轻时为高,一个可保障受保人至100岁的危疾保障计划确实能助您乐享终身。此计划的保费供款年期1只需10年1,令您无须为长期的供款而担忧。

自动提升保障 配合您的需要

为了配合年长时的保障需要,此计划特别于受保人年满85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自动提高保险金额30%。即使曾经索偿危疾保障(只适用于血管矫形术及原位癌),保险金额亦会自动提高30%。

危疾保障 周全放心

若受保人经医生诊断证实患上下列任何一种危疾,获发的现金赔偿2将相等于下列危疾赔偿表所列的有效保险金额3百分比,加上累积红利及利息(非保证)4,5(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

危疾赔偿表:

危疾保障 有效保险金额3
百分比
危疾保障 有效保险金额3
百分比
1. 血管矫形术6 20% 24. 硬皮症 100%
2. 原位癌6 25. 慢性肾上腺功能不足
3. 癌症 100% 26. 再发性慢性胰脏炎
4. 中风 27. 瘫痪
5. 心脏病 28. 良性脑肿瘤
6. 冠状动脉手术 29. 昏迷
7. 慢性肾衰竭 30. 严重头部创伤
8. 系统性红斑狼疮 31. 运动神经元疾病
9. 严重类风湿关节炎7 32. 细菌性脑膜炎
10. 心瓣置换 33. 肌营养不良症
11. 主动脉手术 34. 柏金逊症7
12. 心肌病 35. 脊髓灰质炎
13. 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 36. 亚尔兹默氏病7
14. 主要器官移植 37. 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
15. 失明 38. 植物人
16. 慢性肝病 39. 多发性硬化症
17. 慢性肺衰竭 40. 脑炎
18. 失聪 41. 再生障碍性贫血
19. 丧失语言能力 42. 输血引致的爱滋病
20. 严重烧伤 43. 末期疾病
21. 肾髓质囊肿病 44. 医疗职业引致的爱滋病
22. 暴发性肝炎7 45. 不能独立生活7
23. 丧失肢体

(随著医学的发展和进步,诊断疾病的方法及厘定疾病的严重性会不时有所改变。因此,香港人寿保留权利修改危疾的定义,增加或删除所保障的危疾以维持它们的相关性和重要性。)

额外儿童危疾保障

我们深明为人父母对子女的周全爱护,此计划额外提供3种儿童疾病保障,令保障范围更广。

除以上45种危疾外,在受保人年满18岁前,经医生诊断证实患上下列任何一种危疾,即可获相等于保险金额之100%的现金赔偿2

额外儿童危疾包括:

危疾保障 有效保险金额3
百分比
1. 严重哮喘 100%
2.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 川崎病

(随著医学的发展和进步,诊断疾病的方法及厘定疾病的严重性会不时有所改变。因此,香港人寿保留权利修改危疾的定义,增加或删除所保障的危疾以维持它们的相关性和重要性。)

人寿保障 周全安心

此计划除提供危疾保障外,更提供终身人寿保障。于此计划生效期内,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单受益人将可获发相等于有效保险金额3扣除已给付及/或应付的危疾保障(如有),加上累积红利及利息(非保证)4,5(如有)及终期红利(非保证)5(如有) ,并扣除欠款(如有)的总身故赔偿额。

额外回报 运筹帷幄

周年红利(非保证)5将有机会每年以现金形式派发。您可自由选择作现金提取、保留于保单内积存生息5或抵付保费,灵活配合您的个人需要。

此外,终期红利(非保证)5亦有机会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于保单权益人选择退保、受保人不幸身故或保单期满时派发,以较早者为准。

投保简便8

投保手续简易,无须验身。

自选附加保障9 全面配合需要

您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于保单附加不同的附加保障9,包括付款人豁免保费保障及豁免保费保障,令所获之保障更全面。

 

保费供款年期  10年
投保年龄*   0 (出生后15天) 至65岁
保单货币   港元 / 美元
保障年期   至受保人100岁
最低保险金额  港元100,000 / 美元12,500
最高保险金额 港元2,000,000 / 美元250,000
(按每位受保人在香港人寿所持之危疾保险保单计算)
保费缴付方式   年缴 / 半年缴 / 季缴 / 月缴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1. 如保单权益人未能在保费供款年期内的保费宽限期完结前缴付应缴保费,保单将被终止,惟须受自动垫缴保费、不能作废及其他有关条款限制。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如保单于期满前被终止,保单权益人可领取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低于缴付保费总额。
  2. 须扣除任何已给付及/或应付的危疾保障赔偿。受保人须于诊断患上危疾的30日后仍然生存,才能获发现金赔偿。
  3. 于受保人年满85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前,有效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金额之100%;于受保人年满85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有效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金额之130%。
  4. 累积红利及利息指(1)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之周年红利总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的周年红利用作积存生息之利息总值之总额。
  5. 周年红利、积存年利率以及终期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被提取的周年红利及/或利息将不再积存成为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的一部份。保单之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将相应减少。
  6. 惟受保人于香港人寿受保的所有保单中,此危疾之已给付及/或应付利益的总额不得超过港元200,000或美元25,000。
  7. 保障至受保人年满66岁前。
  8. 适用于投保时之年龄为50岁或以下之受保人及保险金额不超过港元2,000,000或美元250,000(按每位受保人计算)。此外,不适用于中国内地之受保人。
  9. 投保附加保障必须符合附加保障之投保年龄限制及按一般核保程序进行,并可于投保此计划时或每个保单周年日选择附加。附加保障将会在此计划终止时同时被终止。有关各附加保障之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1. 若受保人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之危疾,则只给付最高的一项赔偿。若赔偿相同,则只给付其中的一项。
  2. 若已给付及/或应付的危疾保障低于有效保险金额全数,保费仍需全数缴交,且不会获得扣减。
  3. 任何保单之欠款将于保单应付金额中扣除。
  4. 每一种危疾不会获多于一次危疾保障之赔偿。
  5. 在任何情况下,香港人寿所支付之身故赔偿、满期利益及危疾保障总额将不会超过此计划之有效保险金额。

此计划之危疾保障范围并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关系而导致之索赔:

  1. 此计划缮发日以前或自缮发日、批注日或复效日(以最迟者为准)起计90日内始发的危疾病征;
  2. 患上爱滋病、爱滋病有关之复合症或受丧失免疫力病毒感染,不包括因输血或医疗职业引致的爱滋病;
  3. 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伤害或自杀;
  4. 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战事、侵略、民事骚乱、暴动或任何类似战争行动;
  5. 在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期间,或镇压叛乱时,参与军役执行任务;
  6. 抵触或企图抵触法律、拒捕或参与任何争执或殴斗;
  7. 参与 (a) 任何类别的赛车或赛马;(b) 专业运动;(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潜水活动;(d) 除作为购票乘客乘搭商业航机外之任何飞行或航空活动;
  8. 酒精、麻醉剂或药物中毒。
  • 基本计划

风险

汇率风险

若保单的货币并非本地货币,阁下须承受汇率风险。汇率会不时波动,阁下可能因汇率之波动而损失部分的利益价值,而往后缴交的保费(如有)亦可能会比投保时保费为高。

流动性风险/ 长期承诺

此计划的设计是供持有至满期日/到期日。阁下若在满期日/到期日前终止保单,或会损失已缴之保费。

阁下应全数缴付此计划的整个保费缴付期内之保费。若停止缴付保费,可能会导致保单失效及损失已缴之保费。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份,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市场风险

此计划之红利金额(如有)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持续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而积存年利率则主要根据其投资表现及市况而厘定,因此红利金额(如有)及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红利及积存年利率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及数值。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医疗费用/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非保证保费

保费是不保证的且香港人寿有权按投保等级调整。

「自杀」条款

若受保人在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于扣减任何欠款后只无息退还已缴交之保费予受益人。若保单曾办理复效,香港人寿只退还由复效日后所缴交之保费。

「不持异议」条款

除(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外,自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在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交之保费均不予发还。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计划将自动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有效保险金额已全数赔付;或
  3. 当此计划期满、退保、或转为展期保险;或
  4. 根据基本条款所列明,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足保费,除非自动垫缴保费条款适用;或
  5. 当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调整保证现金价值。

其他

保费调整

香港人寿有权于保单周年日检讨并相应划一调整此计划下特定风险级别的保费费率,但不会向任何个别客户作出检讨和调整保费费率。香港人寿对于保费费率的调整将基于不同因素,如香港人寿的索偿及续保经验、投资回报的过往表现及未来展望,以及与此计划相关的直接支出及分配至此计划的间接开支。

保险费用

此计划是包含储蓄成份的保险计划。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有)。

保单费用

此计划之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单费用,现时之保单费用为每年港元240 / 美元30。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即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予 阁下或 阁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直接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取消保单

冷静期过后,保单权益人可以在三十(3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香港人寿要求取消保单。

红利

香港人寿厘定可分配盈余,并以红利方式分配。红利会根据保单条款及细则而厘定及分派,并且遵守有关立法及监管机构之要求,以及有关精算标准,另外,某些类别的保单可于保单终止时获得终期红利。

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持续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因此红利金额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红利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提取红利将降低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保单贷款

当此计划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权益人可于保单有效期内将保单抵押并转让予香港人寿以申请借贷。任何保单之贷款,其利息会由贷款日开始以香港人寿当时所公布之利率每日复式计算,保单贷款的年利率并不保证,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贷款连同所有利息将成为保单欠款的一部份。利息应于贷款日随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缴交。若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调整保证现金价值时,保单即自行终止。任何保单贷款及其利息将会减少保单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调整保证现金价值相等于承保表内所列明之保证现金价值乘以一减去任何已给付及/或应付的危疾保障之赔偿与有效保险金额的比率。

非受保障存款

此计划并不等同,亦不应被视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计划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 (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并只适用于香港境内。以上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