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源源每月入息 建构美好将来

「悦享人生」储蓄保险计划﹝「此计划」﹞确保您在不同的人生阶段,享受无忧无虑、安稳的生活。此计划提供整付、5年及10年保费供款年期1,由第13个保单周月日(适用于整付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第61个保单周月日(适用于5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或第121个保单周月日(适用于10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起于任何保单周月日派发每月入息(非保证)2至保单期满。此计划同时提供终期红利(非保证)2,助您和您的下一代轻松累积财富。

多种保费供款年期选择1    特长人寿保障

此计划设有3种保费供款年期1以供选择,分别为整付保费,5年1及10年1,便可提供特长人寿保障直至受保人130岁。如保单权益人选择更改受保人3,人寿保障更可延长至新受保人130岁。

每月入息    直至保单期满

由第13个保单周月日(适用于整付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第61个保单周月日(适用于5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或第121个保单周月日(适用于10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起于任何保单周月日,每月入息(非保证)2于每月派发直至保单期满。您可自由选择作现金提取或保留于保单内积存生息2,灵活配合您的个人需要。

额外回报

终期红利(非保证) 2亦有机会于第3个(适用于整付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第6个(适用于5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或第11个(适用于10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保单年度终结时或以后于保单权益人选择全数退保、受保人不幸身故(假设没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后续受保人成为新的受保人)或保单期满时派发,以较早者为准。

当保单权益人选择部份退保4时,终期红利(非保证) 2有机会于第3个(适用于整付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或第6个(适用于5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或第11个(适用于10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保单年度终结时派发。而可获支付之终期红利(非保证)2金额相等于因应已减少之基本金额5比例而计算。终期红利(非保证)2不会积存于保单内。

转换保单货币选项6 <市场罕有#>

由第2个(适用于整付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或第3个(适用于5年及10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保单周年日起,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保单权益人可申请转换保单货币6,将保单现时之保单货币转换至不同货币(「新保单货币」),包括:港元、美元或人民币 (受制于申请转换保单货币6时由香港人寿决定之可供选择情况),让您可紧随市场走势或个人需要灵活配置货币组合,提升财富增值潜力。转换保单货币选项6于每个保单年度的行使次数上限为1次。

灵活更改受保人3

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保单权益人可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起按以下方式无限次更改受保人3,让您更能灵活安排财富分配。

  • 更改一位受保人3

保单内的保证现金价值将保持不变,并可继续累积至保单期满。

    • 更改至两位受保人3

保单之基本金额5将根据保单权益人指定分配之比例转换至两份与原有保单相同之基本计划的新保单。保单内的保证现金价值、每月入息(非保证)2 (如有)及终期红利(非保证)2(如有)将根据相同指定分配比例转换至两份新保单,并可继续累积至保单期满。

后续受保人7及后续保单权益人8安排    保单轻松延续

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保单权益人可指定后续受保人7。若受保人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不幸身故,后续受保人将成为新的受保人,让保单得以延续,避免保单因受保人突然离世而终止。

另外,保单权益人亦可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指定后续保单权益人8。若保单权益人不幸身故,保单之权益将转移至后续保单权益人,让财富管理计划更周全完备。

人寿保障 让您倍添安心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假设没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后续受保人成为新的受保人,受益人可获得总身故赔偿额如下:

总身故赔偿额

缴付保费总额9之100%或

受保人身故当日之保证现金价值之100%

加上终期红利(非保证)2 (如有) (以较高者为准)

加上累积每月入息及利息(非保证)2,10(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

当作出部份退保4,基本金额5将会根据部份退保4中已提取之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非保证)2(如有)之百分比按比例减少。当基本金额5减少,此计划之保证现金价值、每月入息(非保证)2 (如有)、终期红利(非保证)2(如有)、保费(如有)及缴付保费总额9将按比例减少。总身故赔偿额、满期利益、保证特别现金11及预支入息保障16(如有)亦将作出相应调整。

灵活身故赔偿支付选项12 (附设受益人灵活选项13) <市场罕有#>

此计划提供灵活身故赔偿支付选项12。保单权益人可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指定以下列其中一项支付选项支付身故赔偿予受益人,以取代一笔过形式收取身故赔偿。若保单设有多于一位受益人,亦可为不同受益人指定不同的支付选项。为进一步加强遗产规划的灵活性,保单权益人更可以选择首期利益开始支付的日期。

    1. 分期领取(固定金额)
      身故赔偿将会以固定金额定期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并可设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
    2. 分期领取(固定限期)
      身故赔偿将会在已同意之固定年期内以分期方式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并可设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
    3. 部份分期领取(固定金额)
      指定百分比之身故赔偿将会作一次性支付。任何未发放之身故赔偿结余将会以固定金额定期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并可设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
    4. 部份分期领取(固定限期)
      指定百分比之身故赔偿将会作一次性支付。任何未发放之身故赔偿结余将会以已同意之固定年期内以分期方式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并可设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
    5. 部份分期领取至受益人指定年龄
      身故赔偿将于受益人到达指定年龄前,以固定金额定期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并可设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任何未发放之身故赔偿结余(如有)将于受益人到达指定年龄时作一次性支付。
    6. 分期递增领取
      身故赔偿将以分期递增方式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并可设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第一期之身故赔偿将根据指定金额发放。往后之分期将由第二年起于每年增加3%之发放金额,直至身故赔偿完全付清为止。

受益人灵活选项13

若保单权益人已选择上述之身故赔偿支付选项,他/她可以申请受益人灵活选项13。

在受益人灵活选项13下,若受益人已年满18岁或以上及被诊断为患上指定疾病14或蒙受伤害,并于伤害发生后365日内导致意外伤残15,而有关事件发生于该受益人相关之身故赔偿须给付并执行身故赔偿支付选项期间,香港人寿将以一笔过方式将任何属于该受益人相关未发放之身故赔偿结余支付予受益人,为受益人提供即时财政支援。

其他保障及服务
  • 保证特别现金11 <市场罕有#>

此计划将提供保证特别现金11。若受保人于投保时年龄介乎30至75岁,保证特别现金11于受保人(或任何新受保人(如适用))年满80岁生日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时,一次性支付予保单权益人。若受保人于投保时年龄介乎76至80岁,保证特别现金11则于受保人(或任何新受保人(如适用))年满85岁生日后的保单周年日时,一次性支付予保单权益人。保证特别现金11的金额相等于基本金额的1%,并且支付上限为港元10,000(或其港元以外货币之等值)。若基本金额根据更改受保人选项下作出调整,保证特别现金及支付上限将作出相应调整。

    • 预支入息保障16

于预支入息保障有效期内及受保人年满100岁前,若受保人(a) 蒙受伤害,并于伤害发生后365日内导致意外伤残 (包括丧失一肢或多于一肢、瘫痪或永久卧床) 或(b) 因伤害或疾病入住医院作住院病人,并须住院连续14日或以上,香港人寿将支付预支入息保障16予保单权益人。预支入息保障16将一笔过派发,金额相等于预支入息保障16索偿批准日后就预支保障期所预期每个保单周月日任何应付之每月入息总和。让家人即时获得经济支援以应付医疗复康开支。支付预支入息保障16后,每月入息将于预支保障期间暂停发放及不作支付。除非此计划已经期满,否则每月入息将在预支保障期终结后恢复发放。预支保障期指在紧接批准预支入息保障16索偿日后的第1个保单周月日起计直至(i)该索偿批准日后的第36个保单周月日或(ii)满期日(以较早者为准)期间,并须受到此计划「预支入息保障」条款所约束。每份保单只限支付预支入息保障16一次,并于赔偿后即告终止。

    • 健保管家服务17 <市场罕有#>

为受保人提供全方位的中国内地健康管理服务,服务范围包括1. 预约协助、2. 就医陪诊、3. 院后康护指导线上服务及4. 肿瘤全病程管理。预约协助服务为您提供所需的国内指定专家门诊、医学检查、住院及手术预约服务。就医陪诊服务为您提供国内指定医院门诊就医之全程陪诊服务。预约协助服务及就医陪诊服务只适用于中国内地的指定医院。院后康护指导线上服务可根据您的实际病情,遥距制定出院后护理计划并提供复康相关建议。若受保人被诊断患上癌症,肿瘤全病程管理可为您提供一站式国内肿瘤诊疗规划服务,协助您在不同医疗阶段获得更周全的照顾。

固定保费   尽在掌握

保费供款年期1内,保费维持不变,让您更能预算未来。

投保简便

若基本金额5不超过香港人寿当时的行政程序所指定的限额,受保人无须进行任何验身。

#截至2026年3月16日,与香港主要保险公司之每月入息保险产品比较。

保费供款年期1 整付 5年 10年
投保年龄* 30岁至80岁 30岁至65岁
保单货币 港元 / 美元 / 人民币
保障年期 至新受保人130岁
最低基本金额5

港元300,000 / 美元37,500 / 人民币270,000

保费缴付方式 整付 年缴

*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以上的例子假设整个保单年期内没有保单贷款、部份退保、转换保单货币及更改至两位受保人。以上例子仅供参考,实际的保费及详情,请参阅此计划之保险计划建议书。

因金额小数位的调整,上列数值或会与实际数值稍有出入。

  1. (适用于5年及10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如保单权益人未能在保费供款年期内的保费宽限期完结前缴付应缴保费,保单将被终止,惟须受不能作废及其他有关条款限制。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如保单于期满前被终止,保单权益人可领取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低于缴付保费总额。
  2. 每月入息、积存年利率以及终期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被提取的每月入息及/或利息将不再积存成为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的一部份。保单之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将相应减少。
  3. 更改受保人须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行政规定及要求办理。若选择更改一位受保人选项,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每月入息(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单日、保费(如有)、保费供款年期、缴付保费总额及欠款(如有)将于批注日保持不变。保单之满期日将根据新受保人之年龄作出更新。若于更改受保人前尚未支付保证特别现金,保单或新保单(如适用)之保证特别现金将继续适用,并以新受保人于更改受保人生效日已到达之年龄为准。为免存疑,若已于更改受保人前支付保证特别现金,往后保单之受保人亦将不获支付保证特别现金。若在更改受保人前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则于预支保障期内、保单的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及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期将于批注日保持不变。每月入息将继续于预支保障期间暂停发放及不作支付。若选择更改两位受保人选项,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每月入息(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费(如有)、缴付保费总额及欠款(如有)将根据保单持有人所指定的相同比例,按比例转换至两份新保单中。新保单的基本金额须符合由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最低金额要求。两份新保单的保单日期及保费缴付年期将与原保单相同。每份新保单之满期日将根据新受保人之年龄作出更新。 若于更改至两位受保人前尚未支付保证特别现金,保单或新保单(如适用)之保证特别现金将继续适用,并以两位新受保人于更改至两位受保人生效日已达到之年龄进行派发。而保证特别现金将根据相关基本金额于新保单缮发日转换后作出调整。两份新保单中每份的保证特别现金及支付上限金额将根据保单权益人阐明之指定比例作出相应调整。两份新保单的保证特别现金累计最高支付金额将不得超过港元10,000 (或其港元以外货币之等值)。为免存疑,若已于更改受保人前支付保证特别现金,往后保单之受保人亦将不获支付保证特别现金。若在更改受保人前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根据保单支付之预支入息保障,其预支保障期及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期将维持不变,而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将根据新保单签发日转换后相对应的每月入息按比例进行调整。两份新保单的每月入息于预支入息保障期内将继续暂停发放。更改受保人后,保单年度将维持不变。于香港人寿收妥书面申请时,拟新受保人须符合保单缮发年龄要求及不可比最初受保人年长,并须提供拟新受保人可保之证明,包括可保利益证明。同时,新受保人及前受保人须于批注日仍然生存(如适用)。所有前受保人之附加保障(如有)将于批注日自行终止,预收之保费将不予发还。新受保人将可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核保及行政规则及要求申请相关附加保障。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4. 若保单作出部份退保,基本金额将会根据部份退保中已提取之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如有)之百分比按比例减少。当基本金额减少,此计划之保证现金价值、每月入息(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费(如有)及缴付保费总额将按比例减少。身故赔偿、满期利益、保证特别现金及预支入息保障(如有)亦将作出相应调整。若已经支付预支入息保障,并于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期进行部份退保,受到已减少之基本金额部分所影响的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将从部份退保发还金额中扣除,作出部份退保后,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将根据已减少之每月入息厘定。部份退保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办理。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5. 相关基本计划及任何附加保障(如适用)之投保时保费、任何其后保费、保障及保单价值(如有)均按基本金额而计算。任何往后基本金额之更改将会导致相关基本计划及任何附加保障(如适用)之保费、保障及保单价值(如有)作出相应更改。基本金额并不代表相关基本计划及任何附加保障(如适用)之身故赔偿金额。
  6. 转换保单货币选项须受到相关法律及条例规限,及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之行政规定及要求办理。申请转换保单货币须受到下列之条件及限制所约束:
    1. 申请转换保单货币时新保单货币必须与保单现时之保单货币不同。若所选择之新保单货币于转换保单货币时已被该货币之发行国家或地区废除,该新保单货币则未能提供作选择。
    2. 保单权益人可于每个保单年度申请转换保单货币1次;及
    3. 保单没有任何欠款;及
    4. (适用于5年及10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所有到期保费已缴付;及
    5. 保单没有任何正在处理或已获得批准之索偿;及
    6. 新保单的基本金额不得低于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最低金额要求;及
    7. 提交转换保单货币申请后不可撤回、更改或复原。
    当转换保单货币申请获得香港人寿接纳及批准,标示为新保单货币之新保单将取代保单,并须受到下列之条件及限制所约束:
    1. 任何转换保单货币申请获得香港人寿确认后将于批注日生效,即在紧接批准转换保单货币申请之保单周月日或任何香港人寿决定为切实可行的日子生效,生效日将列明于新保单文件内。
    2. 新保单并没有冷静期。
    3. 当转换保单货币已经生效,新保单的保单日、缮发日、保费供款年期、满期日及保单年度将维持与保单相同。
    4. 保单之保单价值,包括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每月入息(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费(如有)及缴付保费总额,将会转换为新保单的新保单货币。香港人寿将拥有独立决定权决定及调整(或会调高或调低)现行及未来之保单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新保单之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每月入息(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费(如有)及缴付保费总额,并根据香港人寿不时选定以市场为基础的货币兑汇率、新旧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和资产价值及/或由现有资产转移至新资产之交易。当保单价值作出调整,身故赔偿、满期利益、保证特别现金及预支入息保障(如有)亦将作出相应调整。
    5. 除非另外注明,任何香港人寿先前已经记录及确认保单之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受益人灵活选项、后续保单权益人、后续受保人及受益人将适用于新保单。
    6. 附加于保单的任何附加保障之保单货币将会转换至新保单货币,惟新保单须能提供该附加保障及该附加保障须能提供新保单货币。在没有抵触附加于保单的附加保障之终止条款的情况下,若新保单未能提供该附加保障或并没有该附加保障适用之新保单货币,或若行使转换保单货币选项导致该附加保障之新保障金额低于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最低金额要求或任何其他相关要求,该附加保障将于列明于新保单文件之生效日自行终止。
    当转换保单货币申请获得香港人寿接纳及批准,香港人寿将会就新保单缮发一套全新的保单文件,列明批注日、计划特点、保障及保单条款,并且保单将自行终止。香港人寿保留权利不接受任何转换保单货币申请,并拥有绝对权力不时厘定就转换保单货币之行政规定及要求。香港人寿保留权利随时暂停及/或终止提供转换保单货币选项之权利。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7. 指定后续受保人须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及要求办理。每次只能指定一位后续受保人。于香港人寿收妥书面申请时,拟后续受保人的年龄须符合保单缮发年龄要求及不可比最初受保人年长,并须提供拟后续受保人之可保证明包括可保利益。于保单有效期内,当受保人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香港人寿将在收到受保人之死亡证明及任何所需文件后,实际更改受保人至后续受保人将会获得批准及生效,惟须参照有关条件及限制及香港人寿当时行政规定及要求。当后续受保人成为新受保人后,保单将继续维持生效。保单期满日期将根据新受保人的年龄进行调整。所有受保人附加保障(如有)将于受保人身故日自行终止,预收之保费将不予发还。后续受保人将可申请相关附加保障,惟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核保规定及要求。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相关申请书及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8.  指定后续保单权益人须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及要求办理。每次只能指定一位后续保单权益人,并须提供拟后续保单权益人之可保证明包括可保利益。于保单有效期内,当保单权益人身故,香港人寿将在收到保单权益人之死亡证明及任何所需文件后,实际转移保单之权益至后续保单权益人将会获得批准及生效,惟须参照有关条件及限制及香港人寿当时行政规定及要求。所有保单权益人附加保障(如有)将于保单权益人身故日自行终止,预收之保费将不予发还。后续保单权益人将可申请相关附加保障,惟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核保规定及要求。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相关申请书及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9.  缴付保费总额指由保单日起计直至此计划失效日,所有已缴付及香港人寿已收取此计划到期及应缴保费之总和。缴付保费总额并不包括任何超逾该到期及应缴保费数额之款项。当作出部份退保,保单之缴付保费总额将作调整,并根据部份退保条款按比例被调低。缴付保费总额并不包括备用保费户口内之金额。如受保人不幸身故,备用保费户口内之金额(如有)将给付予受益人。如保单权益人申请退保,备用保费户口内之金额(如有)将退还予保单权益人。
  10. 累积每月入息及利息指(1)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之每月入息 (如有);及(2)任何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的每月入息用作积存生息之利息总值之总额。
  11. 保证特别现金将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而此计划仅限支付一次。保证特别现金仅可透过现金方式提取。若基本金额根据更改受保人选项作出调整,保证特别现金及支付上限将作出相应调整。为免存疑,若已于更改受保人前支付保证特别现金,往后保单之受保人亦将不获支付保证特别现金。此计划的基本金额将不受任何已派发的保证特别现金影响。当根据更改受保人选项或后续受保人安排更改受保人时,而保单尚未支付保证特别现金,保证特别现金将根据更改受保人时新受保人于更改受保人生效日已达到之年龄进行派发。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12. 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只适用于受保人在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后身故及所有到期保费均已缴付(适用于5年及10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并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行政规定及要求办理。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13. 受益人灵活选项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行政规定及要求办理。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14. 指定疾病指被诊断为患上癌症、心脏病、肾衰竭、中风或末期疾病。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15. 意外伤残指受益人蒙受伤害后被诊断患上伤残(包括丧失一肢或多于一肢、瘫痪或永久卧床)。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16. 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当出现以下情况后(以较后者为准),本预支入息保障方会生效:(i) 由保单日起计保费供款年期结束后(适用于5年及10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或(ii) 根据保单基本条款内「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或「更改受保人选项」条款进行更改受保人之生效日起计1年后(如有)或(iii)复效日起计1年后(如有)起生效。任何欠款将会在支付预支入息保障时于应付金额中扣除。为免存疑,若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并于往后根据保单基本条款内「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或「更改受保人选项」条款进行更改受保人,保单或新保单(如适用)之预支入息保障将不适用及不作支付。若受保人身故、保单部分退保、保单全数退保或保单终止(「特定事件」)发生于批准预支入息保障索偿日起计直至预支保障期终结日期间,并须受到此计划「预支入息保障」条款所约束(「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期」),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将从此计划任何应付金额中扣除。若作出部份退保,受到已减少之基本金额部分所影响的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将从部份退保发还金额中扣除。若保单取消或终止,香港人寿保留权利向保单权益人追讨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指在紧接特定事件发生后的保单周月日起计直至预支保障期终结日期间已支付之预支入息保障金额部份,并须受到此计划「预支入息保障」条款所约束。若预支保障期内每月入息金额于预支入息保障索偿批准日后作出更改,香港人寿不会调整已支付之预支入息保障金额。为免存疑,每月入息将继续于预支保障期间暂停发放及不作支付。根据保单基本条款内「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或「更改受保人选项」条款,若于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期更改受保人,保单或新保单(如适用)之每月入息将继续于预支保障期间暂停发放及不作支付。若香港人寿批准预支入息保障索偿前出现任何特定事件,于支付预支入息保障前,就发生特定事件而适用之相关保障将根据保单相应条款作出支付(如适用)。预支入息保障将于受保人年满100岁自行终止。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17. 健保管家服务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有关服务包含于此计划内,但并不属于保单的保障范围,此服务并非保证。服务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网页。香港人寿保留取消或修改有关服务的权利。同时,所有服务及意见均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香港人寿恕不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如有任何争议,香港人寿保留最终决定权。
 

此预支入息保障之保障范围并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关系而导致之索赔:

  1. 已存在的情况;
  2. 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伤害或自杀;
  3. 受酒精或药物影响而导致之伤害或疾病;或与毒瘾或酒瘾有关之治疗;
  4. 因接受隔离、检疫及/或医学监察目的而住院;
  5. 丧失免疫力病毒(HIV)之感染及/或其有关之疾病包括爱滋病及/或因爱滋病之任何并发症;
  6. 受保人参与非法活动或试图违反法律。
基本计划

风险

汇率风险

若保单的货币并非本地货币,阁下须承受汇率风险。汇率会不时波动,阁下可能因汇率之波动而损失部分的利益价值,而往后缴交的保费(如有)亦可能会比投保时保费为高。

货币风险

人民币现时并非自由兑换的货币。透过香港各银行进行人民币兑换须根据银行及/或有关监管机构不时厘定之规则、指引、规定及条款所规限。实际的兑换安排须依据当时的管制而定。由于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且须受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在相关时间内的人民币货币转换须受供应量所限及香港人寿亦可能没有足够的人民币供应。

行使转换保单货币选项之风险

当 阁下行使转换保单货币选项更改保单货币至另一货币,保单价值可能显著调整(较高或较低),而行使转换保单货币选项后的保单价值金额可能相对少于已缴的总保费。若 阁下于保费供款年期内行使转换保单货币选项,任何其后之保费均会被调整。申请行使转换保单货币选项之批准及于行使该选项时可供选择之货币将受限于有关的法律及规则。香港人寿保留权利不接受任何转换保单货币申请,并拥有绝对权力不时厘定就转换保单货币之行政规定及要求。香港人寿保留权利随时暂停及/或终止提供转换保单货币选项之权利。

请注意,新保单的基本计划可能与保单的基本计划相同或不同,并须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决定可提供之基本计划厘定。因此,新保单的基本计划之计划特点、保障及保单条款亦可能与保单的基本计划有所不同。阁下不应仅为了转换保单货币选项而购买此产品。当行使转换保单货币选项时,请仔细评估保单的基本计划及当时最新可供转换之计划的产品间之差别,并考虑相关产品是否符合 阁下的个人需要。

流动性风险/ 长期承诺

此计划的设计是供持有至满期日/到期日。阁下若在满期日/到期日前部份退保或终止保单,或会损失已缴之保费。

阁下应全数缴付此计划的整个保费缴付期内之保费。若停止缴付保费,可能会导致保单失效及损失已缴之保费。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份,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市场风险

此计划之每月入息及红利金额(如有)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续保率、开支(例如佣金、承保和发出保单、管理费用以及间接开支)及税项而厘定;而积存年利率则主要根据其投资表现及市况而厘定,因此每月入息及红利金额(如有)及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每月入息及红利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及数值。

投资回报包括基础投资的投资收入和资产值变动。投资回报的表现受利息收入及其他市场风险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或信贷息差变动、信贷事件、资产的价格变动,以及外汇货币变动。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自杀」条款

若最初受保人在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于扣减任何欠款后只无息退还已缴交之保费予受益人。若保单曾办理复效,香港人寿只退还由复效日后所缴交之保费。

更改受保人后,若相关新受保人在批注日(假如为一(1)位新受保人)、新保单缮发日(假如为两(2)位新受保人)(如适用)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只限 (i)(a) 退还此计划之缴付保费总额(不包括利息)或(i)(b)保证现金价值加上终期红利(如有),以较大者为准,加上 (ii) 累积每月入息及利息(如有),并扣除(iii)欠款(如有)。

「不持异议」条款

除(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外,自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在最初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交之保费均不予发还。

更改受保人后,自批注日(假如为一(1)位新受保人)、新保单缮发日(假如为两(2)位新受保人)(如适用)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在相关新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惟(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不在此限。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保费均不予发还。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计划将自动失效:

  1. 受保人身故(在没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后续受保人根据保单基本条款内「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成为新的受保人的情况下);或
  2. 当此计划期满或全数退保;或
  3. (适用于5年及10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根据保单基本条款所列明,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足保费,除非自动垫缴保费条款适用;或
  4. 当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保证现金价值;或
  5. (适用于5年及10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根据自动垫缴保费条款,若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欠款(如有)后之金额少于维持保单至下一个保费到期日所需之保费;或
  6. 根据更改受保人选项条款所列明,当更改受保人至新受保人后保单转换为两(2)份新保单;或
  7. 根据转换保单货币选项条款所列明,当转换保单货币。

其他

保险费用

此计划是包含储蓄成份的保险计划。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有)。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即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予阁下或 阁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直接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每月入息及红利

香港人寿厘定可分配盈余,并以每月入息及红利方式分配。每月入息及红利会根据保单条款及细则而厘定及分派,并且遵守有关立法及监管机构之要求,以及有关精算标准,另外,某些类别的保单可于保单终止时获得终期红利。

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回报及前景、有关赔偿(例如身故赔偿及/或其他受保保障)和退保的实际经验,以及提供相关保障的预期成本、保单续保率、开支(例如佣金、承保和发出保单、管理费用以及间接开支)及税项而厘定,因此每月入息及红利金额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每月入息及红利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提取每月入息及红利将降低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投资回报包括基础投资的投资收入和资产值变动。投资回报的表现受利息收入及其他市场风险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或信贷息差变动、信贷事件、资产的价格变动,以及外汇货币变动。

部份退保

当作出部份退保,保单之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将相应减少,并将会降低保单之基本金额、总退保发还金额、总身故赔偿额、每月入息、保证特别现金、保费、缴付保费总额及其他保障(如适用)。

保单贷款

若此计划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权益人可于保单有效期内将保单抵押并转让予香港人寿以申请借贷。任何保单之贷款,其利息会由贷款日开始以香港人寿当时所公布之利率每日复式计算,保单贷款的年利率并不保证,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贷款连同所有利息将成为保单欠款的一部份。利息应于贷款日随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缴交。若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保证现金价值时,保单即自行终止。任何保单贷款及其利息将会减少保单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非受保障存款

此计划并不等同,亦不应被视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计划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除非另有指明,以上资料所使用之含定义的字词与保单文件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以上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