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创富为家 更添保障

肩负家庭责任的您努力工作,尽心筹划未来。香港人寿深明您对财富增值的需求,诚意推出「家・创富」储蓄寿险计划(「此计划」),由早于第2个保单年度终结时起,将每年派发保证储蓄现金,直至保单期满。此计划更特设保证奖赏,分别于第10及第20个保单年度终结时派发。此外,此计划更提供家庭保障,让保单权益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受保人除外)获得额外人寿保障,助您专注财富累积之余,更添安心。

灵活供款期1 终身人寿保障

此计划设有两种保费供款年期1以供选择,分别为5年1及10年1,便可享终身人寿保障直至最初受保人2100岁。

保证储蓄现金直至保单期满

由早于第2个保单年度终结时起,将每年派发保证储蓄现金,直至保单期满。您可自由选择作现金提取3或保留于保单内积存生息4。保证储蓄现金更会随保单年度增加,助您实践理财目标。

保证储蓄现金根据不同保费供款年期1的计划派发如下:

保单年度终结时 保证储蓄现金 (基本金额5之百分比)
5年保费供款年期 10年保费供款年期
第2个 1% 不适用
第3个至第15个 1%
第16个至第24个 1.7%
第25个及其后之每一个保单年度终结时 2.5%
保证奖赏 灵活运用

相等于基本金额5之1%的保证奖赏将分别于第10个及第20个保单年度终结时派发。您可自由选择作现金提取3或保留于保单内积存生息4

保单年度终结时 保证奖赏 (基本金额5之百分比)
5年保费供款年期 10年保费供款年期
第10个 1%
第20个 1%
人寿保障 周全安心

于此计划生效期内,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单受益人将可获发总身故赔偿额。

保单年度 总身故赔偿额
第1至5年 净缴付保费6之101%或受保人身故当日之保证现金价值之100%(以较高者为准) 加上累积保证储蓄现金4(如有)、累积红利及利息(非保证)7,8(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
第6至20年 净缴付保费6之105%或受保人身故当日之保证现金价值之100%(以较高者为准) 加上累积保证储蓄现金4(如有)、累积保证奖赏4 (如有) 、累积红利及利息(非保证)7,8(如有)及终期红利(非保证)7(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
第21年起 净缴付保费6之110%或受保人身故当日之保证现金价值之100%(以较高者为准)
家庭保障9 倍添安心

此计划特别为保单权益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受保人除外)提供家庭保障9。受保家庭成员无须验身或回答任何健康问题。当父母、配偶或子女于此家庭保障9的保障年期内不幸身故,此计划会就每位受保家庭成员向保单权益人提供相等于基本金额5之2%的家庭保障9。家庭保障9最多可作4次赔偿,其中配偶之赔偿以1次为限。保单价值及受保人的保障不会因派发家庭保障9而改变。

家庭保障9 父母 配偶 子女
受保家庭成员数目上限 2名 1名 不限
保障年期* 至父母/配偶85岁 至子女18岁
保障金额 基本金额5之2% (最多4次赔偿)

*每名受保家庭成员的家庭保障将于(i)该名受保家庭成员的批注日或(ii)任何复效日(以较后者为准)起2年后生效。

额外回报 运筹帷幄

周年红利(非保证)7将有机会早于第2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以现金形式派发。您可自由选择作现金提取7或保留于保单内积存生息7,灵活配合您的个人需要。

周年红利(非保证)7将根据不同保费供款年期1的计划派发如下:

保费供款年期1 保单周年日
5年 第2个及其后之每一个保单周年日
10年 第3个及其后之每一个保单周年日

此外,终期红利(非保证)7亦有机会早于第8个保单年度终结时或以后于保单权益人选择全数退保、受保人不幸身故或保单期满时派发,以较早者为准。当保单权益人选择部份退保时,终期红利(非保证)7有机会早于第8个保单年度终结时或以后派发,而可获支付之终期红利(非保证)7金额相等于因应已减少之基本金额5比例而计算。终期红利(非保证)7不会积存于保单内。

终期红利(非保证)7将根据不同保费供款年期1的计划派发如下:

保费供款年期1 保单年度终结
5年 第8个保单年度终结时或以后
10年 第11个保单年度终结时或以后
指定后续受保人10及后续保单权益人11安排 保单轻松延续

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保单权益人可指定后续受保人10。若受保人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不幸身故,后续受保人将成为新的受保人,让保单得以延续,避免保单因受保人突然离世而终止。

另外,保单权益人亦可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指定后续保单权益人11。若保单权益人不幸身故,保单之权益将转移至后续保单权益人,让财富管理计划更周全完备。

灵活身故赔偿支付选项12

此计划提供灵活身故赔偿支付选项12。保单权益人可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指定以其他支付选项,包括分期领取(固定金额)或分期领取(固定限期),支付身故赔偿予受益人,以取代一笔过形式收取身故赔偿。

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并不适用于家庭保障。

延长保费宽限期之服务安排13

您可因应财务需要,为此计划申请延长保费宽限期之服务安排13。经香港人寿成功审批后,到期保费之宽限期将延长至6个月。每张保单最多可获享2次。

固定保费 尽在掌握

保费供款年期1内,保费维持不变,让您更能预算未来。

投保简便

若基本金额不超过香港人寿当时的行政程序所指定的限额,受保人无须进行任何验身。

保费供款年期1 5年 10年
投保年龄** 0 (出生后15天) 至70岁 0 (出生后15天) 至65岁
保单货币 港元 / 美元
保障年期 至最初受保人2100岁
最低基本金额5 港元100,000 / 美元12,500
最高基本金额5

港元15,000,000 / 美元1,875,000##

(按每位受保人及每个计划计算)

保费缴付方式 年缴 / 半年缴 / 季缴 / 月缴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如基本金额超过港元10,000,000 / 美元1,250,000,将受核保要求所限。

以上的例子假设整个保单年期内没有保单贷款,没有作部份退保,没有提取任何保单价值及于保费宽限期内缴付所有保费。以上例子仅供参考,实际的保费及详情,请参阅此计划之保险计划建议书。

#周年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总退保发还金额相等于保证现金价值之100%,加上累积保证储蓄现金、累积保证奖赏、累积红利及利息(非保证)(如有)及终期红利(非保证)(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累积红利及利息指(1)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之周年红利总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的周年红利、保证储蓄现金及保证奖赏用作积存生息之利息总值之总额。周年红利、积存年利率以及终期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以上的例子假设整个保单年期内没有保单贷款,没有作部份退保及按时缴付所有保费。以上例子仅供参考,实际的保费及详情,请参阅此计划之保险计划建议书。

*总退保发还金额相等于保证现金价值之 100%,加上累积红利及利息(非保证)(如有)及终期红利(非保证)(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累积红利及利息指(1)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之周年红利总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的周年红利用作积存生息之利息总值。总退保发还金额并不包括第60年的保证储蓄现金。周年红利、积存年利率以及终期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周年红利、积存年利率以及终期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1. 如保单权益人未能在保费供款年期内的保费宽限期完结前缴付应缴保费,保单将被终止,惟须受自动垫缴保费、不能作废及其他有关条款限制。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如保单于期满前被终止,保单权益人可领取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低于缴付保费总额。
  2. 最初受保人指于此计划开始时之受保人。
  3. 被提取的保证储蓄现金及/或保证奖赏将不再积存成为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的一部份。保单之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将相应减少。
  4. 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5. 相关基本计划及任何附加保障之投保时保费、任何其后保费、保障及保单价值(如有)均按基本金额而计算。任何往后基本金额之更改将会导致相关基本计划及任何附加保障之保费、保障及保单价值(如有)作出相应更改。基本金额并不代表相关基本计划及任何附加保障之身故赔偿金额。
  6. 净缴付保费指缴付保费总额扣除由保单日起计直至此计划失效日所有香港人寿已派发之保证储蓄现金及保证奖赏之总和。缴付保费总额指由保单日起计直至此计划失效日,所有此计划到期及应缴保费之总和。
  7. 周年红利、积存年利率以及终期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被提取的周年红利及/或利息将不再积存成为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的一部份。保单之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将相应减少。
  8. 累积红利及利息指(1)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之周年红利总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的周年红利、保证储蓄现金及保证奖赏用作积存生息之利息总值之总额。
  9. 每名保单权益人之亲生父母、配偶或亲生子女,受保人除外(受保家庭成员)的家庭保障只适用于已获得香港人寿接纳及批准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每名受保家庭成员的家庭保障将于(i)该名受保家庭成员的批注日或(ii)任何复效日(以较后者为准)起2年后生效。就每一位受保家庭成员于此计划之家庭保障及香港人寿缮发的其他保单之相同保障的总赔偿金额将不得超过港元200,000/美元25,000。若先前已获香港人寿记录及确认的受保家庭成员根据「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成为新的受保人,该受保家庭成员之家庭保障将会自动终止。当此计划终止,所有受保家庭成员之家庭保障将会自动终止。若根据「保单权益」条款转移保单之权益,此计划之家庭保障将会自动终止,并且不能再恢复。若保单权益人身故,无论有否根据「指定后续保单权益人」条款指定后续保单权益人,此本计划之家庭保障将会自动终止,并且不能再恢复。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相关申请书及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10. 指定后续受保人须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办理。每次只能指定一位后续受保人。于香港人寿收妥书面申请时,拟后续受保人的年龄不可以超过65岁及不可比最初受保人年长,并须提供拟后续受保人之可保证明包括可保利益。于保单有效期内,当受保人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香港人寿将在收到受保人之死亡证明及任何所需文件后,实际更改受保人至后续受保人将会获得批准及生效,惟须参照有关条件及限制及香港人寿当时行政规定及要求。所有受保人附加保障(如有)将于受保人身故日自行终止,预收之保费将不予发还。后续受保人将可申请相关附加保障,惟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核保规定及要求。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相关申请书及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11. 指定后续保单权益人须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办理。每次只能指定一位后续保单权益人,并须提供拟后续保单权益人之可保证明包括可保利益。于保单有效期内,当保单权益人身故,香港人寿将在收到保单权益人之死亡证明及任何所需文件后,实际转移保单之权益至后续保单权益人将会获得批准及生效,惟须参照有关条件及限制及香港人寿当时行政规定及要求。所有保单权益人附加保障(如有)将于保单权益人身故日自行终止,预收之保费将不予发还。后续保单权益人将可申请相关附加保障,惟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核保规定及要求。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相关申请书及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12. 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只适用于受保人在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后身故及所有到期保费均已缴付,并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办理。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13. 延长保费宽限期之服务安排须根据香港人寿当时的行政指引办理。有关服务并不属于保单的产品特点,此服务并非保证。香港人寿保留取消或修改有关服务的权利。
  • 基本计划

风险

汇率风险

若保单的货币并非本地货币,阁下须承受汇率风险。汇率会不时波动,阁下可能因汇率之波动而损失部分的利益价值,而往后缴交的保费(如有)亦可能会比投保时保费为高。

流动性风险/ 长期承诺

此计划的设计是供持有至满期日/到期日。阁下若在满期日/到期日前部份退保或终止保单,或会损失已缴之保费。

阁下应全数缴付此计划的整个保费缴付期内之保费。若停止缴付保费,可能会导致保单失效及损失已缴之保费。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份,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市场风险

此计划之红利金额(如有)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持续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而积存年利率则主要根据其投资表现及市况而厘定,因此红利金额(如有)及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红利及积存年利率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及数值。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自杀」条款

若受保人在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于扣减任何欠款后只无息退还已缴交之保费予受益人。若保单曾办理复效,香港人寿只退还由复效日后所缴交之保费。

「不持异议」条款

除(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外,自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在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交之保费均不予发还。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计划将自动失效:

  1. 受保人身故(在没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后续受保人根据保单基本条款内「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成为新的受保人的情况下);或
  2. 当此计划期满或全数退保;或
  3. 根据保单之基本条款所列明,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足保费,除非自动垫缴保费条款适用;或
  4. 当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保证现金价值;或
  5. 根据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所列明,若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欠款(如有)后之金额少于维持保单至下一个保费到期日所需之保费。

其他

保险费用

此计划是包含储蓄成份的保险计划。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有)。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即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予 阁下或 阁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直接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红利

香港人寿厘定可分配盈余,并以红利方式分配。红利会根据保单条款及细则而厘定及分派,并且遵守有关立法及监管机构之要求,以及有关精算标准,另外,某些类别的保单可于保单终止时获得终期红利。

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持续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因此红利金额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红利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提取红利将降低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提取现金保障收益

提取现金保障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储蓄现金(如有)及每月入息(如有)等)将降低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部份退保

当作出部份退保,保单之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将相应减少,并将会降低保单之基本金额、总退保发还金额、总身故赔偿额、保证储蓄现金、保证奖赏、周年红利及其他保障(如适用)。

保单贷款

若此计划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权益人可于保单有效期内将保单抵押并转让予香港人寿以申请借贷。任何保单之贷款,其利息会由贷款日开始以香港人寿当时所公布之利率每日复式计算,保单贷款的年利率并不保证,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贷款连同所有利息将成为保单欠款的一部份。利息应于贷款日随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缴交。若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保证现金价值时,保单即自行终止。任何保单贷款及其利息将会减少保单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非受保障存款

此计划并不等同,亦不应被视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计划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 (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并只适用于香港境内。以上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