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充裕入息 丰盛未来
「悦月丰盛」储蓄保险计划(「此计划」)助您实践享受理想生活或追寻梦想等不同方案。此计划提供不同的保费供款年期1,由第13个保单周月日(适用于2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或第49个保单周月日(适用于5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起于任何保单周月日派发每月入息(非保证)2至保单期满。此计划同时更有机会提供特别红利(非保证)2及终期红利(非保证)2,助您累积财富,实现梦想。
2种保费供款年期选择 1 50年人寿保障
此计划设有2种保费供款年期1以供选择,分别为2年1及5年1,受保人便可享50年人寿保障。
每月入息 直至保单期满
由第13个保单周月日(适用于2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或第49个保单周月日(适用于5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起于任何保单周月日,每月入息(非保证)2于每月派发直至保单期满。您可自由选择作现金提取或保留于保单内积存生息2,灵活配合您的个人需要。
额外回报
此计划除提供保证现金价值外,特别红利(非保证)2亦将有机会于第10个、第20个、第30个、第40个及第50个保单年度终结时以现金形式派发。您可自由选择作现金提取或保留于保单内积存生息2,灵活配合您的个人需要。
此外,终期红利(非保证)2亦有机会于第4个(适用于2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或第6个(适用于5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保单年度终结时或以后于保单权益人选择全数退保、受保人不幸身故(假设没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后续受保人成为新的受保人)或保单期满时派发,以较早者为准。
终期红利(非保证)2有机会于第4个(适用于2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或第6个(适用于5年保费供款年期之保单)保单年度终结时或以后当保单权益人选择部份退保3时派发,而可获支付之终期红利(非保证)2金额相等于因应已减少之基本金额4比例而计算。终期红利(非保证)2不会积存于保单内。
灵活更改受保人5
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保单权益人可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起按以下方式无限次更改受保人5,让您更能灵活安排财富分配。
- 更改一位受保人5
保单内的保证现金价值将保持不变,并可继续累积至保单期满。
- 更改至两位受保人5
保单之基本金额4将根据保单权益人指定分配之比例转换至两份与原有保单相同之基本计划的新保单。保单内的保证现金价值、每月入息(非保证)2 (如有)、特别红利(非保证)2 (如有)及终期红利(非保证)2 (如有)将根据相同指定分配比例转换至两份新保单,并可继续累积至保单期满。
后续受保人6及后续保单权益人7安排 保单轻松延续
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保单权益人可指定后续受保人6。若受保人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不幸身故,后续受保人将成为新的受保人,让保单得以延续,避免保单因受保人突然离世而终止。
另外,保单权益人亦可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指定后续保单权益人7。若保单权益人不幸身故,保单之权益将转移至后续保单权益人,让财富管理计划更周全完备。
人寿保障 让您倍添安心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假设没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后续受保人成为新的受保人,受益人可获得总身故赔偿额如下:
总身故赔偿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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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付保费总额8之100%或 受保人身故当日之保证现金价值之100% (以较高者为准) |
加上累积红利及利息(非保证)2,9(如有)及终期红利(非保证)2(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 |
当作出部份退保3,基本金额4将会根据部份退保3中已提取之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非保证)2(如有)之百分比按比例减少。当基本金额4减少,此计划之保证现金价值、每月入息(非保证)2 (如有)、特别红利(非保证)2(如有)、终期红利(非保证)2(如有)、保费(如有)及缴付保费总额将按比例减少。总身故赔偿额亦将作出相应调整。
灵活身故赔偿支付选项10
此计划提供灵活身故赔偿支付选项10。保单权益人可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指定以下列其中一项支付选项支付身故赔偿予受益人,以取代一笔过形式收取身故赔偿。若保单设有多于一位受益人,亦可为不同受益人指定不同的支付选项。为进一步加强遗产规划的灵活性,保单权益人更可以选择首期利益开始支付的日期。
- 分期领取(固定金额)
身故赔偿将会以固定金额定期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并可设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 - 分期领取(固定限期)
身故赔偿将会在已同意之固定年期内以分期方式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并可设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 - 部份分期领取(固定金额)
指定百分比之身故赔偿将会作一次性支付。任何未发放之身故赔偿结余将会以固定金额定期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并可设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 - 部份分期领取(固定限期)
指定百分比之身故赔偿将会作一次性支付。任何未发放之身故赔偿结余将会以已同意之固定年期内以分期方式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并可设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 - 部份分期领取至受益人指定年龄
身故赔偿将于受益人到达指定年龄前,以固定金额定期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并可设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任何未发放之身故赔偿结余(如有)将于受益人到达指定年龄时作一次性支付。 - 分期递增领取
身故赔偿将以分期递增方式发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并可设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第一期之身故赔偿将根据指定金额发放。往后之分期将由第二年起于每年增加3%之发放金额,直至身故赔偿完全付清为止。
其他保障
- 预支入息保障11
于预支入息保障有效期内及受保人年满100岁前,若受保人 (a) 蒙受伤害,并于伤害发生后365日内导致意外伤残(包括丧失一肢或多于一肢、瘫痪或永久卧床)或 (b) 因伤害或疾病入住医院作住院病人,并须住院连续14日或以上,香港人寿将支付预支入息保障11予保单权益人。预支入息保障11将一笔过派发,金额相等于预支入息保障11索偿批准日后就预支保障期所预期每个保单周月日任何应付之每月入息总和。让家人即时获得经济支援以应付医疗复康开支。支付预支入息保障11后,每月入息将于预支保障期间暂停发放及不作支付。除非此计划已经期满,否则每月入息将在预支保障期终结后恢复发放。预支保障期指在紧接批准预支入息保障11索偿日后的第1个保单周月日起计直至(i)该索偿批准日后的第36个保单周月日或(ii)满期日(以较早者为准)期间,并须受到此计划「预支入息保障」条款所约束。每份保单只限支付预支入息保障11一次,并于赔偿后即告终止。
- 意外死亡保障12
此计划于首5个保单年度提供意外死亡保障12。不论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后续受保人是否存在,若受保人不幸因意外身故,受益人将可额外获发相等于此计划的首年保费之30%的赔偿。
固定保费 尽在掌握
保费供款年期1内,保费维持不变,让您更能预算未来。
投保简便
投保手续简易,无须验身。
保费供款年期1 | 2年 | 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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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0 (出生后15天)至75岁 | |||||
保单货币 | 港元 / 美元 | |||||
保障年期 | 50年 | |||||
最低基本金额6 | 港元80,000 / 美元10,000 | |||||
保费缴付方式 | 年缴 |
*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 如保单权益人未能在保费供款年期内的保费宽限期完结前缴付应缴保费,保单将被终止,惟须受不能作废及其他有关条款限制。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如保单于期满前被终止,保单权益人可领取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低于缴付保费总额。
- 每月入息、特别红利、积存年利率以及终期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被提取的每月入息、特别红利及/或利息将不再积存成为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的一部份。保单之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将相应减少。
- 若保单作出部份退保,基本金额将会根据部份退保中已提取之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如有)之百分比按比例减少。当基本金额减少,此计划之保证现金价值、每月入息(如有)、特别红利(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费(如有)及缴付保费总额将按比例减少。身故赔偿、满期利益及预支入息保障(如有)亦将作出相应调整。若意外死亡保障附加于此计划,该相关保障之保障金额亦作出相应调整。若已经支付预支入息保障,并于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期进行部份退保,受到已减少之基本金额部分所影响的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将从部份退保发还金额中扣除,作出部份退保后,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将根据已减少之每月入息厘定。部份退保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办理。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 相关基本计划及任何附加保障(如适用)之投保时保费、任何其后保费、保障及保单价值(如有)均按基本金额而计算。任何往后基本金额之更改将会导致相关基本计划及任何附加保障(如适用)之保费、保障及保单价值(如有)作出相应更改。基本金额并不代表相关基本计划及任何附加保障(如适用)之身故赔偿金额。
- 更改受保人须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办理。若选择更改一位受保人,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每月入息(如有)、特别红利(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单日、满期日、保费、保费供款年期、缴付保费总额及欠款(如有)将于批注日保持不变。若于更改受保人前已经支付预支入息保障,保单之预支保障期、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及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期将于批注日保持不变。保单之每月入息将继续于预支保障期间暂停发放及不作支付。若选择更改至两位受保人,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每月入息(如有)、特别红利(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费、缴付保费总额及欠款(如有)将根据保单权益人指定分配的比例转换至两份新保单。惟新保单之基本金额不得低于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最低金额要求。两份新保单之保单日、满期日及保费供款年期将与原有保单相同。若于更改受保人前已经支付预支入息保障,保单之预支保障期及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期将保持不变,而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将根据相关每月入息于新保单缮发日转换后按比例作出调整。两份新保单之每月入息将继续于预支保障期间暂停发放及不作支付。更改受保人后,保单年度将维持不变。于香港人寿收妥书面申请时,拟新受保人须符合保单缮发年龄要求及不可比最初受保人年长,并须提供拟新受保人可保之证明,包括可保利益证明。同时,所有新受保人及前受保人须于批注日或新保单缮发日(如适用)仍然生存。所有前受保人之附加保障(如有)将于批注日或新保单缮发日(如适用)自行终止,预收之保费将不予发还。所有新受保人将可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核保规则及要求于原有保单或新保单(如适用)申请相关附加保障。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 指定后续受保人须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及要求办理。每次只能指定一位后续受保人。于香港人寿收妥书面申请时,拟后续受保人的年龄须符合保单缮发年龄要求及不可比最初受保人年长,并须提供拟后续受保人之可保证明包括可保利益。于保单有效期内,当受保人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香港人寿将在收到受保人之死亡证明及任何所需文件后,实际更改受保人至后续受保人将会获得批准及生效,惟须参照有关条件及限制及香港人寿当时行政规定及要求。所有受保人附加保障(如有)将于受保人身故日自行终止,预收之保费将不予发还。后续受保人将可申请相关附加保障,惟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核保规定及要求。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相关申请书及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 指定后续保单权益人须根据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及要求办理。每次只能指定一位后续保单权益人,并须提供拟后续保单权益人之可保证明包括可保利益。于保单有效期内,当保单权益人身故,香港人寿将在收到保单权益人之死亡证明及任何所需文件后,实际转移保单之权益至后续保单权益人将会获得批准及生效,惟须参照有关条件及限制及香港人寿当时行政规定及要求。所有保单权益人附加保障(如有)将于保单权益人身故日自行终止,预收之保费将不予发还。后续保单权益人将可申请相关附加保障,惟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核保规定及要求。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相关申请书及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 缴付保费总额指由保单日起计直至此计划失效日,所有已缴付及香港人寿已收取此计划到期及应缴保费之总和。缴付保费总额并不包括任何超逾该到期及应缴保费数额之款项。当作出部份退保,保单之缴付保费总额将作调整,并根据部份退保条款按比例被调低。缴付保费总额并不包括备用保费户口内之金额。如受保人不幸身故,备用保费户口内之金额(如有)将给付予受益人。如保单权益人申请退保,备用保费户口内之金额(如有)将退还予保单权益人。
- 累积红利及利息指(1)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之特别红利及每月入息总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的特别红利及每月入息用作积存生息之利息总值之总额。
- 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只适用于受保人在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后身故及所有到期保费均已缴付,并须符合香港人寿不时厘定的条款、规定及当时的行政指引办理。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 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生存期间,当出现以下情况后(以较后者为准),本预支入息保障方会生效:(i) 由保单日起计保费供款年期结束后或 (ii) 根据保单基本条款内「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或「更改受保人选项」条款进行更改受保人之生效日起计1年后(如有)或 (iii) 复效日起计1年后(如有)起生效。任何欠款将会在支付预支入息保障时于应付金额中扣除。为免存疑,若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并于往后根据保单基本条款内「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或「更改受保人选项」条款进行更改受保人,保单或新保单(如适用)之预支入息保障将不适用及不作支付。若受保人身故、保单部分退保、保单全数退保或保单终止(「特定事件」)发生于批准预支入息保障索偿日起计直至预支保障期终结日期间,并须受到此计划「预支入息保障」条款所约束(「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期」),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将从此计划任何应付金额中扣除。若作出部份退保,受到已减少之基本金额部分所影响的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将从部份退保发还金额中扣除。若保单取消或终止,香港人寿保留权利向保单权益人追讨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金额指在紧接特定事件发生后的保单周月日起计直至预支保障期终结日期间已支付之预支入息保障金额部份,并须受到此计划「预支入息保障」条款所约束。若预支保障期内每月入息金额于预支入息保障索偿批准日后作出更改,香港人寿不会调整已支付之预支入息保障金额。为免存疑,每月入息将继续于预支保障期间暂停发放及不作支付。根据保单基本条款内「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或「更改受保人选项」条款,若于已支付预支入息保障的扣除期更改受保人,保单或新保单(如适用)之每月入息将继续于预支保障期间暂停发放及不作支付。若香港人寿批准预支入息保障索偿前出现任何特定事件,于支付预支入息保障前,就发生特定事件而适用之相关保障将根据保单相应条款作出支付(如适用)。预支入息保障将于受保人年满100岁自行终止。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
- 此意外死亡保障只适用于为香港居民及于投保时之年龄为65岁或以下之受保人。每位受保人于香港人寿受保的所有保单中,此意外死亡保障之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港元400,000(或其港元以外货币之等值)。若受保人于香港人寿受保多于一份并包含保单货币为港元以外之保单,于计算总赔偿金额上限时,其他保单货币之保单中的相关保障将按计算当日的兑换率转换为港元计算。
- 满期利益之金额相等于保证现金价值之100%,加上累积红利及利息(非保证)(如有)及终期红利(非保证)(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累积红利及利息指(1)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之特别红利及每月入息总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的特别红利及每月入息用作积存生息之利息总值之总额。每月入息、特别红利、积存年利率以及终期红利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支付的金额或会比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显示者较高或较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此预支入息保障之保障范围并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关系而导致之索赔:
- 已存在的情况;
- 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伤害或自杀;
- 受酒精或药物影响而导致之伤害或疾病;或与毒瘾或酒瘾有关之治疗;
- 因接受隔离、检疫及/或医学监察目的而住院;
- 丧失免疫力病毒(HIV)之感染及/或其有关之疾病包括爱滋病及/或因爱滋病之任何并发症;
- 受保人参与非法活动或试图违反法律。
此意外死亡保障之保障范围并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关系而导致之索赔:
- 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伤害或自杀;
- 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战事、侵略、民事骚乱、暴动或任何类似战争行动;
- 在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期间,或镇压叛乱时,参与军役执行任务;
- 抵触或企图抵触法律、拒捕或参与任何争执或殴斗;
- 参与(a)任何类别的赛车或赛马;(b)专业运动;(c)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潜水活动;(d)除作为购票乘客乘搭商业航机外之任何飞行或航空活动;
- 受酒精或药物影响而导致之伤害;
- 不论有意或无意服用或吸入毒药、瓦斯或浓烟;
- 患病或受感染(因意外所造成的伤痕或伤口而受感染者除外),包括丧失免疫能力病毒(HIV)感染及/或其有关之疾病包括爱滋病(AIDS)及/或因爱滋病(AIDS)引发之任何并发症;
- 分娩、怀孕、流产或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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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计划
风险
汇率风险
若保单的货币并非本地货币,阁下须承受汇率风险。汇率会不时波动,阁下可能因汇率之波动而损失部分的利益价值,而往后缴交的保费(如有)亦可能会比投保时保费为高。
流动性风险/ 长期承诺
此计划的设计是供持有至满期日/到期日。阁下若在满期日/到期日前部份退保或终止保单,或会损失已缴之保费。
阁下应全数缴付此计划的整个保费缴付期内之保费。若停止缴付保费,可能会导致保单失效及损失已缴之保费。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份,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市场风险
此计划之红利金额(如有)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续保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而积存年利率则主要根据其投资表现及市况而厘定,因此红利金额(如有)及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红利及积存年利率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及数值。
投资回报包括基础投资的投资收入和资产值变动。投资回报的表现受利息收入及其他市场风险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或信贷息差变动、信贷事件、资产的价格变动,以及外汇货币变动。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自杀」条款
若最初受保人在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于扣减任何欠款后只无息退还已缴交之保费予受益人。若保单曾办理复效,香港人寿只退还由复效日后所缴交之保费。
更改受保人后,若相关新受保人在批注日(假如为一(1)位新受保人)、新保单缮发日(假如为两(2)位新受保人)(如适用)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只限 (i)(a) 退还此计划之缴付保费总额(不包括利息)或(i)(b)保证现金价值加上终期红利(如有),以较大者为准,加上 (ii) 累积红利及利息(如有),并扣除(iii)欠款(如有)。
「不持异议」条款
除(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外,自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在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交之保费均不予发还。
更改受保人后,自批注日(假如为一(1)位新受保人)、新保单缮发日(假如为两(2)位新受保人)(如适用)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在相关新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惟(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不在此限。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保费均不予发还。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计划将自动失效:
- 受保人身故(在没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后续受保人根据此计划「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成为新的受保人的情况下);或
- 根据此计划「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当保单之基本金额分配至指定保单;或
- 当此计划期满或全数退保 (包括根据失去行为能力保障条款所列明,支付失去行为能力保障引致全数退保);或
- 当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保证现金价值;或
- 根据转换保单货币选项条款所列明,当转换保单货币。
其他
保险费用
此计划是包含储蓄成份的保险计划。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有)。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即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予阁下或 阁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直接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每月入息及红利
香港人寿厘定可分配盈余,并以每月入息及红利方式分配。每月入息及红利会根据保单条款及细则而厘定及分派,并且遵守有关立法及监管机构之要求,以及有关精算标准,另外,某些类别的保单可于保单终止时获得终期红利。
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回报及前景、有关赔偿(例如身故赔偿及/或其他受保保障)和退保的实际经验,以及提供相关保障的预期成本、保单续保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因此每月入息及红利金额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每月入息及红利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提取每月入息及红利将降低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投资回报包括基础投资的投资收入和资产值变动。投资回报的表现受利息收入及其他市场风险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或信贷息差变动、信贷事件、资产的价格变动,以及外汇货币变动。
部份退保
当作出部份退保,保单之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将相应减少,并将会降低保单之基本金额、总退保发还金额、总身故赔偿额、每月入息、特别红利、保费、缴付保费总额及其他保障(如适用)。
保单贷款
若此计划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权益人可于保单有效期内将保单抵押并转让予香港人寿以申请借贷。任何保单之贷款,其利息会由贷款日开始以香港人寿当时所公布之利率每日复式计算,保单贷款的年利率并不保证,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贷款连同所有利息将成为保单欠款的一部份。利息应于贷款日随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缴交。若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保证现金价值时,保单即自行终止。任何保单贷款及其利息将会减少保单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非受保障存款
此计划并不等同,亦不应被视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计划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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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保障
意外死亡保障
上述基本计划部分中之汇率风险、货币风险、发行人的信贷风险、通胀风险、冷静期及销售及产品争议,以及下列各项适用于此意外死亡保障:
重要保单条款
1.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意外死亡保障将自动失效:
- 当此意外死亡保障到期;或
- 当基本计划失效。
其他
2. 部份退保
当作出部份退保,将会降低此意外死亡保障之赔偿金额(如适用)。
除非另有指明,以上资料所使用之含定义的字词与保单文件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以上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