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保险代理商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发售期有限
- 2年保费供款年期1 8年期人寿保障
- 期满保证回报相等于基本金额2之107.8%3
- 期满总回报(非保证)相等于基本金额2之131.8%4
- 周年红利(非保证)5
- 投保简便 无须验身
- 固定保费 尽在掌握
- 人寿保障
保单年度 | 总身故赔偿额 | |
---|---|---|
第1至2年 | 缴付保费总额之100% | 加上累积红利及利息(非保证)5,6(如有),并扣除欠款(如有)。 |
第3至8年 | 缴付保费总额之105%或 受保人身故当日之保证现金价值之100% (以较高者为准) |
例子
重要事项:以下仅概括说明保单的预计退保发还金额及身故赔偿额,旨在显示任何非保证金额的比例,然而却绝不影响保单内所订明的条款及条件。
假设基本金额2为美元100,000
红利选择:积存生息
保单年度终结 | 缴付保费 总额 |
退保发还金额 | 身故赔偿额 | ||||||
---|---|---|---|---|---|---|---|---|---|
保证 金额 |
非保证金额 | 总额 | 保证 金额 |
非保证金额 | 总额 | ||||
累积红利及 利息5,6,7 |
终期 红利 |
累积红利及 利息5,6,7 |
终期红利 | ||||||
1 | 50,000 | 30,000 | 937 | 0 | 30,937 | 50,000 | 937 | 0 | 50,937 |
2 | 100,000 | 65,000 | 2,646 | 0 | 67,646 | 100,000 | 2,646 | 0 | 102,646 |
3 | 100,000 | 74,000 | 5,291 | 0 | 79,291 | 105,000 | 5,291 | 0 | 110,291 |
4 | 100,000 | 82,000 | 8,248 | 0 | 90,248 | 105,000 | 8,248 | 0 | 113,248 |
5 | 100,000 | 90,000 | 11,534 | 0 | 101,534 | 105,000 | 11,534 | 0 | 116,534 |
6 | 100,000 | 96,000 | 15,221 | 0 | 111,221 | 105,000 | 15,221 | 0 | 120,221 |
7 | 100,000 | 102,000 | 19,360 | 0 | 121,360 | 105,000 | 19,360 | 0 | 124,360 |
8 | 100,000 | 107,800 | 24,027 | 0 | 131,827 | 107,800 | 24,027 | 0 | 131,827 |
以上例子仅供参考,实际的保费及详情,请参阅「致富8年」储蓄寿险计划(「此计划」)之保险计划建议书。
保费供款年期 | 2年 |
---|---|
投保年龄* | 0 (出生后15天) 至70岁 |
保单货币 | 美元 |
保障年期 | 8年 |
最低基本金额2 | 美元10,000 |
最高基本金额2 | 美元1,000,000 (按每位受保人及每个计划计算) |
保费缴付方式 | 年缴 |
*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 如保单权益人未能在保费供款年期内的保费宽限期完结前缴付应缴保费,保单将被终止,惟须受不能作废及其他有关条款限制。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如保单于期满前被终止,保单权益人可领取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低于缴付保费总额。
- 相关基本计划及/或任何附加保障之投保时保费、任何其后保费、保障及保单价值(如有)均按此金额而计算。任何往后基本金额之更改将会导致相关基本计划及/或任何附加保障之保费、保障及保单价值(如有)作出相应更改。基本金额并不代表相关基本计划及/或任何附加保障之身故赔偿金额。
- 保单期满时,保证回报相等于基本金额之107.8%。
- 保单期满时,总回报相等于基本金额之131.8%。此回报并非保证并假设将全数周年红利保留于保单内积存生息。周年红利及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获发的金额可能较估计为高或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 周年红利及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亦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获发的金额可能较估计为高或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被提取的周年红利及/或利息将不再积存成为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的一部份。保单之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将相应减少。
- 累积红利及利息指(1)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之周年红利总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发并保留于香港人寿的周年红利用作积存生息之利息总值之总额。
- 目前用以计算周年红利之利息的积存年利率为5%。但此息率并非保证,并可能不时被调整,而过往表现并非未来表现的指标,实际获发的金额可能较估计为高或低,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
- 由于需要将金额调整为整数,上列缴付保费总额及其他数值或会与应缴保费总额及实际数值稍有出入。
风险
汇率风险
若此计划的保单价值及保费以美元计算,所有利益价值亦会以美元发放。若以港元收取利益价值,有关金额将根据在保单利益发放时由香港人寿所订的美元兑港元的汇率计算。由于汇率可能出现波动,如美元兑港元大幅贬值,保单的利益价值(以港元计算)则可能大幅降低;如美元兑港元大幅升值,保单的保费(以港元计算)则可能大幅增加。
流动性风险/ 长期承诺
此计划的设计是供持有至满期日/到期日。阁下若在满期日/到期日前终止保单,或会损失已缴之保费。
阁下应全数缴付此计划的整个保费缴付期内之保费。若停止缴付保费,可能会导致保单失效及损失已缴之保费。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计划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市场风险
此计划之红利金额(如有)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持续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而积存年利率则主要根据其投资表现及市况而厘定,因此红利金额(如有)及积存年利率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红利及积存年利率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及数值。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自杀」条款
若受保人在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于扣减任何欠款后只无息退还已缴交之保费予受益人。若保单曾办理复效,香港人寿只退还由复效日后所缴交之保费。
除非另外注明,本条款不适用于任何附加于保单之伤残、意外或住院附加保障。
「不持异议」条款
除(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外,自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在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交之保费均不予发还。
除非另外注明,本条款不适用于任何附加于保单之伤残、意外或住院附加保障。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计划将自动失效:
- 受保人身故;或
- 当此计划期满或退保;或
- 根据基本条款所列明,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足保费;或
- 当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承保表内所列明之保证现金价值。
其他
保险费用
此计划是包含储蓄成份的保险计划。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有)。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 (即由保单交付保单权益人或其代表后或将冷静期权益通知书 (通知已经可以领取保单和「冷静期」的届满日) 发予保单权益人或其代表后起计二十一天,以较先者为准) 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红利
香港人寿厘定可分配盈余,并以红利方式分配。红利会根据保单条款及细则而厘定及分派,并且遵守有关立法及监管机构之要求,以及有关精算标准,另外,某些类别的保单可于保单终止时获得终期红利。
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据投资回报、理赔款项、保单持续率、营运开支及税项而厘定,因此红利金额并非保证,而且会随时间而改变。实际派发之红利或会高于或低于保单签发时所预期之金额。提取红利将降低保单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保单贷款
若此计划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权益人可于保单有效期内将保单抵押并转让予香港人寿以申请借贷。任何保单之贷款,其利息会由贷款日开始以香港人寿当时所公布之利率每日复式计算,保单贷款的年利率并不保证,香港人寿有权不时作出更改。贷款连同所有利息将成为保单欠款的一部份。利息应于贷款日随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缴交。若保单之欠款相等于或超逾承保表内所列明之保证现金价值时,保单即自行终止。任何保单贷款及其利息将会减少保单总退保发还金额及总身故赔偿额。
非受保障存款
此计划并不等同,亦不应被视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计划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委任保险代理商」) 为香港人寿之委任保险代理商,而有关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保险代理商的产品。对于委任保险代理商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 (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保险代理商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并只适用于香港境内。有关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有任何差异,以保单为准。保单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