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及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置业安居,与挚爱的家人乐享天伦,是每个人梦寐以求的理想。然而,偿还按揭贷款的负担亦确实不轻。为确保家人生活安稳,您必须未雨绸缪,及早作出安排。有「居」心寿险计划 (「此计划」),为贵为业主的您提供全面的置业保障,如受保人不幸身故,或因伤害或疾病导致完全及永久伤残时,此计划将提供现金赔偿,让您的家人不用为楼宇供款而忧心,继续安心生活。

置业保障 周全妥当

保费供款年期1及保障年期由5年1至30年1,让您可根据您的按揭年期以选择适合的保障年期,而保险金额则根据按揭贷款结欠而定。在此计划生效期内,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单受益人将可获发相等于该保单年度之保险金额的总身故赔偿额,可作偿还按揭贷款之用,使保单受益人在财政上得到照顾。赔偿则按保险金额、保障年期及预定利率计算,每保单周年日递减一次。此计划提供3个以预定利率而订定的赔偿,分别为8%、10%及12%,您可灵活选择并只须缴付低廉保费,便能享有充分保障。

豁免供款保障2   倍感安心

此计划特设豁免供款保障2。若受保人不幸于65岁前因伤害或疾病导致完全及永久伤残而无法工作连续达6个月或以上,香港人寿将于第7个月起每月作出赔偿直至受保人痊愈,最高可达12个月,而每月最高赔偿金额为港元50,000或美元6,250。若其后仍未痊愈,保单权益人将可一笔过获发相等于该保单年度之保险金额的现金赔偿,其中不会扣除任何已支付的赔偿。此计划将在该保单年度之保险金额全数给付后自动终止。

固定保费   倍感轻松

保费供款年期1内,保费维持不变,让您更能预算未来。

提早赎楼   保障不变

此计划并不会因提早赎回物业而有所影响,只要继续缴交保费,仍可继续享有人寿保障。

联名投保   折扣优惠

我们亦提供以联名方式投保,并可获享九折之保费优惠。

保费供款年期1 5 至 30年
投保年龄* 16 至70岁
保单货币 港元 / 美元
保障年期 5 至 30年 (至受保人75岁为上限)
最低保险金额 港元240,000 / 美元30,000
保费缴付方式 年缴 / 半年缴 / 季缴 / 月缴

*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1. 如保单权益人未能在保费供款年期内的保费宽限期完结前缴付应缴保费,保单将被终止。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如保单于期满前被终止,保单权益人可领取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低于缴付保费总额。
  2. 豁免供款保障只适用于投保时之年龄为60岁或以下之受保人。

豁免供款保障之保障范围并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关系而导致之索偿:

  1. 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伤害;
  2. 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战事、侵略、民事骚乱、暴动或任何类似战争行动;
  3. 在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期间,或镇压叛乱时,参与军役执行任务;
  4. 抵触或企图抵触法律、拒捕或参与任何争执或殴斗;
  5. 分娩、怀孕、流产或人工流产。
  • 基本计划

风险

汇率风险

若保单的货币并非本地货币,阁下须承受汇率风险。汇率会不时波动,阁下可能因汇率之波动而损失部分的利益价值,而往后缴交的保费(如有)亦可能会比投保时保费为高。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份,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自杀」条款

若受保人在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于扣减任何欠款后只无息退还已缴交之保费予受益人。若保单曾办理复效,香港人寿只退还由复效日后所缴交之保费。

「不持异议」条款

除(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外,自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在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交之保费均不予发还。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计划将自动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当此计划到期;或
  3. 根据基本条款所列明,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足保费。

其他

保险费用

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有)。

保单费用

此计划之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单费用,现时之保单费用为每年港元240 / 美元30。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为紧接保单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予 阁下或 阁下指定代表之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者为准直接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 (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 附加保障
豁免供款保障 (免费)

上述基本计划部分中之汇率风险、发行人的信贷风险、通胀风险、冷静期及销售及产品争议,以及下列各项适用于此豁免供款保障:

重要保单条款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豁免供款保障将自动失效:

  1. 当此豁免供款保障到期;或
  2. 当基本计划失效;或
  3. 受保人年满六十五(65)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或
  4. 当此豁免供款保障下之任何索偿经香港人寿确认和支付。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并只适用于香港境内。以上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