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至优越」定期寿险附加保障(「此定期寿险附加保障」)为纯人寿保障,只须以相宜的保费,便可获得人寿保障;于保费供款年期,保费维持不变。

于此定期寿险附加保障续保时之保障到期日及任何往后的保障到期日,可在无须提供受保人可保之证明下,保证可获续保至受保人100(只适用于1年、5年或10年年期计划)。

在受保人年满65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及保障年期内,您可将此定期寿险附加保障全部或部份保险金额转换为其他终身寿险计划,而无须提供受保人可保之证明。此定期寿险附加保障之保险金额将在转换后自动减少同等金额,而此定期寿险附加保障之保费亦会随之按比例减少。若此定期寿险附加保障的保险金额已全数转换,此定期寿险附加保障将自动失效。

保障及利益摘要
  •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可获得保险金额。
  • 此定期寿险附加保障保证可获续保至受保人100岁。续保保费并非保证,并将按续保时受保人当时之年龄及保费费率计算(只适用于1年、5年或10年年期计划)。
末期疾病保障1

若受保人于60岁前不幸经诊断证实患上末期疾病2,即可预支一笔过相等于「至优越」定期寿险附加保障的保险金额之现金赔偿。「至优越」定期寿险附加保障将于此末期疾病保障赔偿后自动失效。

此末期疾病保障之保障范围并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关系而导致之索偿:

  1. 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伤害;
  2. 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战事、侵略、民事骚乱、暴动或任何类似战争行动;
  3. 在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期间,或镇压叛乱时,参与军役执行任务;
  4. 抵触或企图抵触法律、拒捕或参与任何争执或殴斗;
  5. 分娩、怀孕、流产或人工流产。
  1. 此末期疾病保障只适用于投保时之年龄为16至55岁之受保人。
  2. 该病症极可能在12个月内引致受保人死亡,并必须由香港人寿指定的医生确认。

  • 附加保障

风险

汇率风险

若保单的货币并非本地货币,阁下须承受汇率风险。汇率会不时波动,阁下可能因汇率之波动而损失部分的利益价值,而往后缴交的保费(如有)亦可能会比投保时保费为高。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份,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自杀」条款

若受保人在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1)年内自杀身亡,无论自杀时神志清醒与否,香港人寿于扣减任何欠款后只无息退还已缴交之保费予受益人。若保单曾办理复效,香港人寿只退还由复效日后所缴交之保费。

「不持异议」条款

除(i)欠缴保费、(ii)蓄意欺诈或(iii)根据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条款所列明之年龄及/或性别的错误陈述外,自保单缮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在受保人生存期间持续有效达两(2)年后,香港人寿不得对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若保单被香港人寿解除,所有已缴交之保费均不予发还。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定期寿险附加保障将自动失效:

  1. 当此定期寿险附加保障到期;或
  2. 当基本计划失效;或
  3. 根据基本条款所列明,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足保费;或
  4. 当此定期寿险附加保障之保险金额已全数转换;或
  5. 受保人年满一百(100)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只适用于1年、5年或10年年期计划);受保人年满七十五(75)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只适用于20年或30年年期计划)。        

其他

保费调整 (只适用于1年、5年或10年年期计划)

香港人寿有权检讨并于续保时调整此附加保障的保费费率。香港人寿对于保费费率的调整将基于不同因素,如香港人寿的索偿及续保经验及此附加保障相关的直接支出及分配至此附加保障的间接开支。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即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予 阁下或 阁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直接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 (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 附加保障之附加保障
末期疾病保障(免费)

上述基本计划部分中之汇率风险、发行人的信贷风险、通胀风险、「自杀」条款、「不持异议」条款、冷静期及销售及产品争议,以及下列各项适用于此末期疾病保障:

重要保单条款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末期疾病保障将自动失效:

  1. 当此末期疾病保障到期;或
  2. 当基本计划失效;或
  3. 当此末期疾病保障之保险金额已全数给付;或
  4. 受保人年满六十(60)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并只适用于香港境内。以上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