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年金 – 客户推广优惠

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可享首年保费折扣优惠
推广期: 由即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 (包括首尾两日)

优惠内容

首年保费折扣

客户于推广期2内成功投保由香港人寿承保之以下指定的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并符合所有优惠之条件(定义见下),包括(i)首年年度化保费要求及(ii)保单获成功缮发,方可获享以下优惠列表中指定的基本计划之首年保费折扣5

优惠列表
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
「乐享休悠II」延期年金计划
 
固定年期选项
首年年度化保费^6,7
基本计划之首年保费折扣* 5

港元

美元

 

30,500 – 49,999

4,100 – 6,699

3%

50,000 – 1,499,999

6,700 – 199,999

6%

1,500,000  或以上

200,000 或以上

10%

^ 须同时符合保证每月年金金额(固定年期选项:港元2,000/美元250)及缴付保费总额(港元180,000/美元24,000)之最低要求。

* 保费折扣金额不会享有税务扣减。有关税务扣减详情,请参阅相关产品小册子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网站。

 

有关保险计划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请参阅相关产品分页。有关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完整条款及细则,请参阅相关保单。有关计划及风险披露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相关人寿保险产品小册子。客户于投保任何人寿保险计划前,应详阅及明白保单内容及条款,亦应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

延期年金 – 客户推广优惠之条款及细则:

  1. 延期年金 – 客户推广优惠(「优惠」) 为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香港人寿」)承保之相关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基本计划之首年保费折扣 。
  2. 优惠之推广期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包括首尾两日) (「推广期」) 。
  3. 为符合获享优惠之资格,任何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投保申请书必须于推广期内签署及递交。
  4. 受限于本条款及细则,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客户可享优惠列表中所示的相应的基本计划之首年保费折扣(「首年保费折扣」):(i)于推广期内成功投保指定的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ii)基本计划之首年年度化保费不少于优惠列表所订明之相应金额(视情况而定);及(iii)保单获成功缮发。
  5. 首年保费折扣不适用于任何附加保障。
  6. 基本计划之首年年度化保费以每张保单作独立计算。首年年度化保费是指就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基本计划于首个保单年度内所须支付的保费总额。
  7. 若首年年度化保费并非为整数时,将以四舍五入之方法调整为整数,以作计算客户所享之首年保费折扣金额。
  8. 首年保费折扣金额将根据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保单货币单位计算。
  9. 客户可于投保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时缴交净保费(即扣除保费折扣金额后之保费)。若所选的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保费以非年缴方式缴付,保费折扣金额将于首个保单年度内根据每期保费计算。若所选的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保费以月缴方式缴付,客户于投保时须缴付首两个月的净保费。就余下十期之保费,客户需每期支付净保费。
  10. 若客户于首个保单年度内作出任何更改,而导致未能符合获享首年保费折扣之要求,香港人寿有权撤销客户所享之首年保费折扣,而该客户同意于被要求时向香港人寿退回已提供之首年保费折扣之金额。
  11. 首年保费折扣不适用于冷静期内取消之保单。在该情况下,客户可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不包括保费折扣金额)及保费征费(两者均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
  12. 首年保费折扣不能转移至其他保单及兑换现金,亦不适用于现有保单的续保保费。
  13. 保费折扣金额不会享有税务扣减。有关税务扣减详情,请参阅相关产品小册子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网站。
  14. 除另有注明外,享有优惠之保单不可同时享有香港人寿其他优惠。
  15. 香港人寿保留随时更改或终止优惠,以及修改任何有关条款及细则而毋须对客户作出预先通知或为此提供原因之权利。为免疑虑,如合资格保单于优惠更改、暂停或终止前缮发,所享之优惠则不受影响。
  16. 有关人寿保险计划详情、内容、条款及细则,客户须参阅香港人寿网站之产品分页、保险计划的相关保单内容、保险计划建议书、产品小册子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推广只叙述优惠详情,并未提及有关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任何保障范围、不保障范围、风险披露、内容、条款及细则。客户于投保含有优惠之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前,必须阅读、完全明白并接受其保单及建议书之任何保障范围、不保障范围、风险披露、内容、条款及细则。
  17. 优惠及其相关条款及细则只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境内及受香港法律所规管。
  18. 如本推广之中文及英文版本在内容上有任何歧义或抵触,均以英文版本为准。
  19. 如有任何争议,香港人寿保留最终决定权。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如欲查询有关计划详情,请致电香港人寿客户服务热线2290 2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