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选备用保费户口额外首年保证年利率」客户推广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自在赏2025」客户优惠 -「特选备用保费户口额外首年保证年利率」客户推广内容
推广期:由即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 (包括首尾两日)
优惠内容
客户于推广期2内成功投保任何一份由香港人寿承保之以下指定的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于申请时缴交首年保费及总净预缴保费,并符合有关推广之条件(定义见下),包括总净预缴保费金额要求、保费缴付方式,并且保单获成功缮发,存于特选备用保费户口内的总净预缴保费可获享下列指定的额外首年保证年利率及非保证年利率(基本)。
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 |
---|
|
保单年度 |
保单货币 |
特选备用保费户口*
|
|
---|---|---|---|
现时非保证年利率(基本) |
额外首年保证年利率 |
||
首年 | 美元 | 1.5% p.a. | 2.5% p.a. |
港元/澳元/英镑/纽元 | 1% p.a. | 2% p.a. | |
加元 | 1% p.a. | ||
新加坡元 | 1% p.a. | ||
人民币/欧元 | 0.5% p.a. |
申请条件 |
|
---|---|
总净预缴保费金额要求 | 保费供款年期内之总净预缴保费 (不包括首年年缴保费) |
保费缴付方式 | 只适用于年缴保费之生效保单。只接受支票或银行户口转帐。 |
*为免存疑,此特选备用保费户口并不等同于银行的储蓄户口。客户按此推广预缴予香港人寿之保费乃非受保障存款,并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第581章)下的存款保障计划之保障。
#表内所示的非保证年利率(基本)仅供参考,并非保证。香港人寿保留可随时自行决定调整非保证年利率(基本)的权利,而毋须另行通知。
有关保险计划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请参阅相关产品分页。有关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完整条款及细则,请参阅相关保单。有关计划及风险披露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相关人寿保险产品小册子。客户于投保任何人寿保险计划前,应详阅及明白保单内容及条款,亦应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
「自在赏2025」客户优惠之条款及细则(适用于「特选备用保费户口额外首年保证年利率」客户推广之摘录)
一般条款及细则:
-
由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香港人寿」)提供之「自在赏2025」客户优惠包括「特选备用保费户口额外首年保证年利率」客户推广(「推广」)。
-
推广期为2025年4月1日至6月30日(包括首尾两日)(「推广期」)。
-
除另有注明外,享有推广之保单可以同时享有「创富未来」多元货币计划客户优惠、「二赏得到」客户优惠、「尊赏礼遇」满期保单客户优惠、离岸客户优惠、免费健康服务、「保险服务推广优惠2025」(如适用),及/或使用任何保费折扣优惠券,但不可同时享有「自在赏2025」客户优惠以外之其他优惠。惟每张保单只可使用一张保费折扣优惠券(如适用)。
-
客户必须于推广期内签署及递交任何一份由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香港人寿」)承保之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投保申请书,于申请时缴交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首期保费及保费供款年期内所需之总净预缴保费(不包括首年年缴保费) (「总净预缴保费」)及以年缴方式缴付保费,并且有关投保申请书之保单随后获成功缮发,其存于特选备用保费户口内的总净预缴保费方符合获享额外首年保证年利率及非保证年利率(基本)之资格。
-
总净预缴保费必须与首期保费及保费征费(如有)一并缴交。
-
客户于递交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投保申请书时必须连同特选备用保费户口申请书一并递交。
-
任何存于特选备用保费户口的预缴保费征费并不会获得任何利息。如日后因任何法规之改变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业监管局所收取之保费征费金额有任何变动,香港人寿将视乎情况退回多余之预缴保费征费,或向阁下追讨尚欠之金额。
-
本推广不适用于冷静期内取消之保单。若于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客户可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首年保费原额、总净预缴保费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
-
本推广不能兑换现金或转换其他礼品。除另有注明外,本推广亦不适用于任何保单转换。
-
除另有注明外,本推广可与香港人寿的其他优惠同时享有。
-
额外首年保证年利率及非保证年利率(基本)受特选备用保费户口之运作规章规限,详情请参阅「特选备用保费户口申请书」内之运作规章。
-
香港人寿保留随时更改或终止推广,以及修改任何有关条款及细则而毋须对客户作出预先通知或为此提供原因之权利。为免疑虑,如合资格保单于推广更改、暂停或终止前缮发,所享之推广则不受影响。
-
有关保险计划之详情、内容、条款及细则,客户须参阅香港人寿网站之产品分页、保险计划的相关保单内容、保险计划建议书、产品小册子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推广宣传只叙述推广详情,并未提及有关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任何保障范围、不保障范围、风险披露、内容或条款及细则。客户于投保保险计划前,必须阅读、完全明白并接受其保单及建议书之任何保障范围、不保障范围、风险披露、内容、条款及细则。
-
推广及其相关条款及细则只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境内及受香港法律所规管。
-
如本推广宣传之中文及英文版本在内容上有任何歧义或抵触,均以英文版本为准。
-
如有任何争议,香港人寿保留最终决定权。
推广之额外首年保证年利率之指定条款及细则: - 受限于一般条款及细则及本指定条款及细则,客户存于特选备用保费户口内的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基本计划的总净预缴保费可于首个保单年度内获享额外首年保证年利率。
- 额外首年保证年利率并不适用于首年保费。额外首年保证利息由存款日起按额外首年保证年利率计算。
- 如客户于首个保单年度内作出任何更改,而导致未能符合获享本推广之要求,香港人寿有权撤销客户所享有之额外首年保证年利率。
- 额外首年保证利息将于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后派发,而其后客户方可提取该利息。每次提取必须为全数金额或不少于最低提款额。最低提款额为港元5,000或相等之金额。
- 如保单权益人申请行使保单分拆选项,而该申请获香港人寿接纳及批准,额外首年保证利息将根据指定的比例存入分拆保单之特选备用保费户口。
- 如客户于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前曾作出部份退保、保单退保、提取特选备用保费户口之金额或转换保单货币(如适用),有关客户将不能获享额外首年保证利息,而所有额外首年保证利息将被取消。在此情况下,该特选备用保费户口之结余只可获享当时之非保证年利率(基本)。
- 于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前,如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保单因受保人身故而终止,而该保单没有作「指定后续受保人」安排,额外首年保证利息将由存款日起计算至受保人身故日为止并全数支付予受益人。
- 若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保单已根据「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指定后续受保人而没有申请分配该保单之基本金额,并且该保单的受保人的实际更改获香港人寿批准(如适用),额外首年保证利息将继续存于原有保单的特选备用保费户口。
- 若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保单已根据「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指定后续受保人并申请将该保单之基本金额根据指定比例分配至指定保单,并且该保单的受保人的实际更改获香港人寿批准(如适用),由存款日起计算至原受保人身故日之额外首年保证利息将根据指定比例存入指定保单之特选备用保费户口(如适用)。如保单权益人没有将所有基本金额分配给指定后续受保人,剩余比例之额外首年保证利息将由存款日起计算至原受保人身故日并支付予受益人(如适用)。
- 如保单权益人于保费供款年期完结后退保,额外首年保证利息将支付予保单权益人。
推广之非保证年利率(基本)之指定条款及细则: - 受限于一般条款及细则及本指定条款及细则,客户存于特选备用保费户口内之结余会按非保证年利率(基本)计算利息。利息由存款日起按当时之年利率于保单周年日复式计算并会存入特选备用保费户口。有关利率乃非保证,利率可由香港人寿按时酌情调整,而毋须另行通知。
- 客户若要提取利息,每次均必须为全数金额或不少于最低提款额。最低提款额为港元5,000或相等之金额。如特选备用保费户口之结余少于最低提款额,则必须全数提取所有金额。
- 如保单权益人申请行使保单分拆选项,而该申请获香港人寿接纳及批准,有关保单的总净预缴保费、非保证利息(基本)及预缴保费征费(如有)将根据指定的比例存入分拆保单之特选备用保费户口。
- 如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保单因受保人身故而终止,而该保单没有作「指定后续受保人」安排,总净预缴保费、非保证利息(基本)及预缴保费征费(如有)将全数支付予受益人。
- 若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保单已根据「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指定后续受保人而没有申请分配该保单之基本金额,并且该保单的受保人的实际更改获香港人寿批准(如适用),总净预缴保费、非保证利息(基本)及预缴保费征费(如有)将继续存于原有保单的特选备用保费户口。
- 若合资格人寿保险计划之保单已根据「指定后续受保人」条款指定后续受保人并申请将该保单之基本金额根据指定比例分配至指定保单,并且该保单的受保人的实际更改获香港人寿批准(如适用),由存款日起计算至原受保人身故日之总净预缴保费、非保证利息(基本)及预缴保费征费(如有)将根据指定比例存入指定保单之特选备用保费户口(如适用)。如保单权益人没有将所有基本金额分配给指定后续受保人,剩余比例之总净预缴保费、非保证利息(基本)及预缴保费征费(如有)将由存款日起计算至原受保人身故日并支付予受益人(如适用)。
- 如保单权益人申请退保,总净预缴保费、非保证利息(基本)及预缴保费征费(如有)将退还予保单权益人。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 (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如欲查询有关推广详情,请致电香港人寿客户服务热线2290 2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