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
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增加競爭力 留意專業人才

醫療保障是僱員福利重要的一環。周全的醫療保障有助企業留住人材,維持團隊穩定性及提升生產力。香港人壽深明中小企的需要,精心設計「團體醫療保險計劃」,讓僱主為其僱員提供既具成本效益而又靈活的醫療計劃,只需相宜的保費,即可為僱員提供周全的醫療保障,讓僱員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專心拼搏,推動企業進一步發展業務。

投保程序簡易,6名僱員或以上不需進行核保
可因應僱員不同的職級制定合適之保障
保障可伸延至僱員配偶及子女
自選門診保障及附加醫療保障
提供自選醫生供受保成員選擇
不設最低住院時數
設有住院現金保障 ( 入住香港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之大房)
自選門診保障,豁免皮膚科、婦科、耳鼻喉科、眼科及骨科之醫生轉介信
基本住院及外科手術醫療保障
自選附加醫療保障
自選門診保障
僱員投保年齡 18歲至69*
僱員配偶投保年齡 18歲至69*
僱員子女投保年齡 出生後15天至18歲或19至23歲全日制學生^
* 年齡為65歲或以上必需進行核保
^ 必須提供全日制學生證明
 
保單貨幣 港元
保障地域 環球
保障級別 3級#
保障年期 1年
保費供款年期 1年
保費繳付方式 年繳
最少投保僱員人數 3人
# 僱主可按僱員的職級給予不同級別的保障。同職級的僱員必須享用相同保障
「年齡/ 歲」指上一次生日時之年齡
  1. 「年齡/ 歲」指上一次生日時之年齡
  2. 保費率或會於參考各項因素,例如醫療趨勢、醫療成本、通脹及「倍放心」團體醫療保險計劃的整體賠償紀錄後, 於每保單年度作調整
  3. 「倍放心」團體醫療保險計劃屬每年續保的保單,惟並不保證可續保
  4. 65至69歲之僱員,於每個保單周年日須重新核保,保障範圍將視乎核保報告而釐定
  5. 海外專家第二醫療意見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有關服務並不屬於保單的產品特點,此服務並非保證。服務詳情 將連同保單文件一併提供或請參閱香港人壽公司網頁。香港人壽保留取消或修改有關服務的權利。同時,所有服務 及意見均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香港人壽恕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如有任何爭議,香港人壽保留最終決定權
寬限期及保單失效

每次保費到期日後的三十一(31) 天為寬限期,應允許保單持有人在首次支付保費後支付任何保費。若在寬限期屆滿前未繳付任何保費,本保單自動終止。 保單持有人須在寬限期內向香港人壽支付本保單生效期間的保費。

醫療所需

指就住院、治療、程序、供應或其他醫療服務而言,該住院、治療、程序、供應或其他醫療服務按本公司的意見為:

      1. 必須、適合及與有關病徵之發現或有關傷病的診斷及治療一致;
      2. 符合一般接受的醫療慣例而非為實驗或檢查性質;
      3. 非純為受保成員(或受保家屬,如適用)、醫生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方便;及
      4. 不能省略的,以避免受保成員(或受保家屬,如適用)的健康狀況惡化。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保障金額時,應留意未來醫療費用/ 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份,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合理及慣常

指符合以下各項要求的任何收費或費用:

      1. 就傷者或病人接受的治療、醫療物品或醫療服務所收取的費用,而該等治療、醫療物品或醫療服務乃為醫療上有需要及根據良好的醫療慣例及標準而給予的,並在註冊醫生的護理、看顧或指示下進行;及
      2. 有關費用不超過在當地提供類似治療、醫療物品或醫療服務的一般收費標準;及
      3. 不包括任何因為有保險才會衍生的費用。

本公司有權根據(但不限於)由當地政府、相關機構及認可之醫療組織提供的有關公佈或資料如收費表等去決定該等住院/ 醫療收費是否合理及慣常收費。

若根據本公司指定之醫生的意見,任何住院/ 醫療收費並非合理及慣常收費,本公司有權調整任何或所有利益給付。

保費徵費

保險業監管局於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已根據《保險業(徵費)規例》(「徵費規例」)及《保險業(徵費)令》 (「徵費令」)透過保險公司在保單持有人每次繳交保費時徵收保費徵費。

保單應付之保費徵費的計算方法將會以保費乘以保費徵費率,同時保費徵費是設有上限。根據徵費令, 保費徵費之上限轉載如下:

保單日或保單週年日 保費徵費率% 每保單最高徵費 ( 港幣)
由 2021 年 4 月 1 日之後(包括該日) 0.1% 5,000

根據徵費規例第3(4)條,如保單持有人未能於法定期限內繳付訂明之保費徵費,即屬違法,違者可被處以最高港幣5,000元的罰款。

保費徵費根據訂明於合約內的應繳保費作計算。任何沒有訂明於合約內的折扣、佣金、或其他扣減/ 款項在計算保費徵費時將不被考慮在內。

終止保單

保單持有人或香港人壽可在終止生效日期前提前三十一 (31) 天向另一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終止保單。在此類終止的情況下,受保成員(或受保家屬,如適用)的保險應持續到為其保險支付保費的期限屆滿之日。終止不應影響在此類終止生效日期之前產生的任何索賠。

排解糾紛

香港人壽及保單持有人必須盡力以友善方式解決就保單所出現的糾紛、爭議及分歧,包括與保單的有效性、無效性、條款違反或終止相關的事宜。如未能解決,在有關糾紛轉介至香港法院前,雙方亦可以( 但沒有責任)透過各種另類排解糾紛程序處理,包括但不限在於雙方同意下以調解或仲裁方式進行。

雙方需要自行承擔另類排解糾紛程序的服務費用。

銷售及產品爭議

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團體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團體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不保事項 (適用於醫療保障)
  1. 投保前已有傷病為受保成員(或受保家屬,如適用)在其保障生效日期前九十(90) 天內因受傷或疾病而接受治療、診斷、 諮詢或處方藥的既有傷病, 除非在該生效日期或其最後一次諮詢日期(以較晚者為準)後的任何連續六個月內,受保成員(或受保家屬,如適用)未就此類疾病接受任何醫療或手術護理關於此類傷害或疾病;
  2.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自致之傷害或自殺;
  3.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4.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或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 何爭執或毆鬥;
  5. 參與 (a) 任何類別的賽車或賽馬;(b) 專業運動;(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潛水活動;(d) 除作為購票乘客乘搭商業航機外之任何飛行或航空活動;
  6. 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導致之傷害或疾病;或與毒癮或酒癮有關之治療;
  7. 自願或非自願服用的毒藥、氣體或煙霧;
  8. 例行身體檢驗、健康檢查或測試、休養治療、療養院護理、種痘、免疫注射、預防性治療、物理治療及脊醫治療( 除非涵蓋於醫療保障中指定的物理治療/ 脊醫治療) 或任何非醫療上有需要的治療;
  9. 牙齒護理、視力檢驗、假牙、眼鏡、助聽器或其配件、美容手術或整形手術。惟因治療或減輕受保成員(或受保家屬,如適用)之傷害所需要接受的護理則除外;
  10. 喪失免疫力病毒(HIV) 之感染( 因意外所造成的傷痕或傷口而受感染者除外) 及/或其有關之疾病包括愛滋病及/或因愛滋病之任何併發症;性病、經性接觸傳播之疾病、不育手術、絕育手術、精神病治療、精神或神經疾病或病症、先天性畸形和異常;
  11. 懷孕、分娩、流產、人工流產、計劃生育、絕育或由此引起的任何併發症;
  12. 任何傷害或疾病可經政府之規定取得賠償,又或可從其他保險保單或類似計劃取得補償者;但不能從上述政府之規定,或各項保單或計劃中取得之醫療費用則不在此限。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以上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