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現金保險
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適時支援 守護家庭

以下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

意外和疾病往往在意料之外發生,帶來突如其來的經濟負擔。「家.守護」保費回贈住院現金保障計劃為您未雨綢繆,若受保人因傷害或疾病而須住院,此計劃將提供每日住院入息保障作經濟支援,讓您安心休養,加快復原。

每日住院入息 讓您靈活運用

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滿期日前,若受保人因傷害或疾病入院,每日住院入息保障1將就每一住院2日作出賠償,每一傷病最多住院2日數高達1,000日。

深切治療保障

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滿期日前,若受保人因傷害或疾病入住深切治療病房,並因同一傷病獲發每日住院入息保障,附加於每日住院入息保障之深切治療保障1將就每一住院2日作出賠償,每一傷病最多住院2日數高達90日。

3種每日住院入息級別

此計劃設有3種每日住院入息級別以供選擇,分別為港元600、港元1,000及港元1,500,配合您的需要。

10年保障 保費回贈

此計劃為受保人提供10年保障。同時,此計劃為您提供保費回贈。若受保人於滿期日仍然生存,您可獲發相等於繳付保費總額之100%的滿期利益。若您在此計劃保障年期內沒有提出任何身故索償並在滿期日前作出退保,退保保障將支付予保單權益人。退保保障相等於退保時此計劃繳付保費總額的百分比,其百分比須參照「保障範圍」中之退保保障表。

無索償奬賞

若受保人於滿期日仍然生存及在此計劃保障年期內未曾辦理退保及並無提出任何每日住院入息保障1(或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1,3,如適用)、深切治療保障1或退保保障的索償,更可額外獲發繳付保費總額之3%的無索償奬賞。

人壽保障 讓您倍添安心

此計劃除提供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外,更提供人壽保障。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滿期日前,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受益人將可獲發相等於繳付保費總額之105%的保證身故賠償額。

額外保障及服務 照顧您及家人所需
    • 市場首創# 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1,3
      此計劃特別為保單權益人的一名配偶或子女(受保人除外)提供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1,3。受保家庭成員無須驗身或回答任何健康問題。當受保家庭成員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滿期日前因傷害或疾病入院,保單權益人可就每一住院2日獲發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1,3。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1,3於此計劃之整個保障年期內,最多住院2日數為10日。
    • 海外專家第二醫療意見服務4
      若受保人不幸確診患上此服務所涵蓋之危疾,可透過此服務獲得海外專家所給予的第二醫療意見4

#「市場首創」乃比較「家.守護」保費回贈住院現金保障計劃首推時市場上截至2022年9月之同類型住院現金保險產品而作出之陳述。

固定保費 盡在掌握

保費供款年期5內,保費維持不變,讓您更能預算未來。

投保簡便

投保手續簡易,無須驗身。

每日住院入息保障、深切治療保障及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1,3(港元)
(每一住院2日賠償金額)

住院利益給付表:

  • 每日住院入息保障

    級別一 級別二 級別三
    600 1,000 1,500
    每一傷病最多住院2日數:1,000日
  • 深切治療保障

    級別一 級別二 級別三
    600 1,000 1,500
    每一傷病最多住院2日數:90日
  • 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

    級別一 級別二 級別三
    600 1,000 1,500
    此計劃最多住院2日數:10日
保障年期

10年

身故賠償額

繳付保費總額之105%

滿期利益
  • 若受保人於滿期日仍然生存,您可獲發繳付保費總額之100%。
無索償奬賞
  • 若受保人於滿期日仍然生存及在此計劃保障年期內未曾辦理退保及並無提出任何每日住院入息保障1(或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1,3,如適用)、深切治療保障1或退保保障的索償,更可額外獲發繳付保費總額之3%的無索償奬賞。
    索償紀錄 此計劃繳付保費總額的百分比 (於期滿時)
    100% + 3% (無索償奬賞)
    100%
退保保障
  • 若您在此計劃保障年期內沒有提出任何身故索償並在滿期日前作出退保,退保保障將支付予保單權益人。退保保障相等於退保時此計劃繳付保費總額的百分比,其百分比須參照以下之退保保障表:

退保保障表:

由保單日起計
保單生效年度滿
此計劃
繳付保費總額的百分比
第1年


0%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50%
第6年 60%
第7年 70%
第8年 80%
第9年 90%
保費表
  港元
級別一 級別二 級別三
每日住院入息保障 600 1,000 1,500
年齡* 每月 每年 每月 每年 每月 每年
0-6 704 8,448 994 11,928 1,427 17,124
7-17 698 8,376 984 11,808 1,410 16,920
18-30 737 8,844 1,011 12,132 1,456 17,472
31-35 761 9,132 1,078 12,936 1,548 18,576
36-40 861 10,332 1,238 14,856 1,768 21,216
41-45 992 11,904 1,428 17,136 2,039 24,468
46-50 1,088 13,056 1,558 18,696 2,256 27,072
51-55 1,334 16,008 1,905 22,860 2,792 33,504
56-60 1,606 19,272 2,295 27,540 3,363 40,356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保費供款年期5 10年
投保年齡* 0 (出生後15天) 至60歲
保單貨幣 港元
保障年期 10年
保費繳付方式 年繳/月繳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1. 不論每次住院之傷病數目,每日住院入息保障(或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如適用)或深切治療保障於任何住院日只限賠償一次。假如因同一或相關的傷病而住院一次以上,香港人壽將視該等多次住院為同一傷病所引致。若受保人(或受保家庭成員,如適用)入住於香港、澳門、星加坡、馬來西亞、泰國、日本、北美洲、歐洲、澳洲及紐西蘭以外之醫院,每一住院日的賠償額將以住院利益給付表內所列明此計劃之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及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如適用)及深切治療保障賠償金額的50%為限,惟每一傷病之賠償最高以90日為限(適用於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及深切治療保障)或此計劃之賠償最高以10日為限(適用於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如適用)。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及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如適用)及深切治療保障均須符合醫療上有需要住院的原則。「醫療上有需要」指就住院、治療、程序、供應或其他醫療服務而言,該住院、治療、程序、供應或其他醫療服務按香港人壽的意見為:(i) 必須、適合及與有關病徵之發現或有關傷病的診斷及治療一致;(ii) 符合一般接受的醫療慣例而非為實驗或檢查性質;(iii) 非純為保單權益人、受保人(或受保家庭成員,如適用)、醫生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方便;及(iv) 不能省略的,以避免受保人(或受保家庭成員,如適用)的健康狀況惡化。
  2. 「住院」指受保人(或受保家庭成員,如適用)根據醫生建議入住醫院作為住院病人就傷病接受治療,惟受保人(或受保家庭成員,如適用)必須被醫院接收為住院病人最少6小時,並於出院前在醫院連續逗留及須支付醫院的病房及膳食費用或深切治療病房費用。該住院必須為醫療上有需要。
  3. 保單權益人之合法婚姻之配偶或親生子女,受保人除外(受保家庭成員)的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只適用於已獲得香港人壽接納及批准之配偶或子女。僅一位受保家庭成員可獲承保於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配偶的年齡必須於(i)申請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時小於60歲及(ii)此計劃保障年期內小於70歲,而子女的年齡必須大於15日及小於18歲。於此計劃之整個保障年期內,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之最高賠償日數為10日。在任何情況下,保單及所有其他由香港人壽不時為保障受保家庭成員而簽發的保單提供之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就每一住院日之累積最高賠償金額將不得超過港元1,500。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相關申請書及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4. 海外專家第二醫療意見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有關服務並不屬於保單的產品特點,此服務並非保證。服務詳情將連同保單文件一併提供或請參閱香港人壽公司網頁。香港人壽保留取消或修改有關服務的權利。同時,所有服務及意見均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香港人壽恕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如有任何爭議,香港人壽保留最終決定權。
  5. 如保單權益人未能在保費供款年期內的保費寬限期完結前繳付應繳保費,保單將被終止,惟須受不能作廢及其他有關條款限制。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如保單於期滿前被終止,保單權益人可領取的保證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低於繳付保費總額。

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保單權益人可申請此計劃之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以保障保單權益人之一(1)位家庭成員,惟須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保單權益人之一(1)位符合家庭成員資格之家庭成員,可申請獲承保於此計劃之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惟須符合香港人壽於申請當時釐定的條款、條件及行政規定及要求;及
    2. 須提供香港人壽認可與保單權益人的關係證明;及
    3. 申請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時,保單權益人配偶之年齡必須小於六十(60)歲,至於保單權益人子女之年齡必須大於十五(15)日及小於十八(18)歲,並須提供香港人壽認可之年齡證明;及
    4. 保單權益人須遞交香港人壽指定之申請表格。

香港人壽保留權利不接受任何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申請,並擁有絕對權力不時釐定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申請之行政規定及要求。

當家庭成員之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申請獲得香港人壽接納及批准後,該家庭成員將成為受保家庭成員,並獲承保於此計劃之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家庭成員之保障將於保單權益人、受保人及家庭成員生存期間並且有關申請經香港人壽發出書面批註確認,方為有效。在發出該批註確認前,香港人壽就已給付的所有款項及所作之其他行動均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1. 僅一(1)位保單權益人之受保家庭成員並須符合家庭成員之資格方可獲承保於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
  2. 於保單有效期內及受保人仍然生存,保單權益人可申請更換受保家庭成員,惟須未曾提出任何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的索償,並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相關條件、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
  3. 若受保家庭成員為配偶,其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將於該受保家庭成員年滿七十(7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終結。
  4. 若受保家庭成員為子女,其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將於該受保家庭成員年滿十八(18)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終結。
  5. 當提出受保家庭成員之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索償時,該受保家庭成員須仍然符合家庭成員之資格,方可作出賠償。
  6. 當此計劃終止,受保家庭成員之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將會自動終止。
  7. 若根據保單基本條款內「保單權益」條款轉移保單之權益,此計劃之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將會自動終止,並且不能再恢復。
  8. 若保單權益人身故,此計劃之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將會自動終止,並且不能再恢復。
  9. 保單權益人可於任何時間以香港人壽規定的書面方式移除受保家庭成員。當移除受保家庭成員申請獲得香港人壽接納及批准,並於香港人壽就有關申請記錄在案及發出批註確認後,此計劃將終止對該家庭成員提供任何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

此計劃之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及家庭每日住院入息保障,如適用)及深切治療保障之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賠:

  1. 此計劃繕發日、批註日或復效日(以較後者為準)前五(5)年內或起計三十(30)日內既有之傷病或病徵所導致的住院或費用;
  2.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或受保家庭成員,如適用)自致之傷害或自殺;
  3.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4.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或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毆鬥;
  5. 參與(a)任何類別的賽車或賽馬;(b)專業運動;(c)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潛水活動;(d)除作為購票乘客乘搭商業航機外之任何飛行或航空活動;
  6. 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導致之傷害或疾病;或與毒癮或酒癮有關之治療;
  7. 例行身體檢驗、健康檢查或測試、休養治療、療養院護理、種痘、免疫注射、預防性治療或任何非醫療上有需要的治療;
  8. 牙齒護理、視力檢驗、假牙、眼鏡、助聽器或其配件、美容手術或整形手術。惟因治療或減輕受保人(或受保家庭成員,如適用)之傷害所需要接受的護理則除外;
  9. 喪失免疫力病毒(HIV)之感染(因意外所造成的傷痕或傷口而受感染者除外)及/或其有關之疾病包括愛滋病及/或因愛滋病之任何併發症;性病、經性接觸傳播之疾病、不育手術、絕育手術或精神病治療;神經錯亂或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神經性厭食、焦慮、抑鬱症、躁狂、神經官能症、類偏狂、精神病和精神分裂症;在受保人(或受保家庭成員,如適用)十四(14)歲前已出現徵兆、症狀或被診斷患有之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0. 分娩、懷孕、流產或人工流產;
  11. 扁桃腺、腺狀腫、疝氣等治療或外科手術,但受保人(或受保家庭成員,如適用)在此計劃繼續有效達一百二十日(120)以後接受此項治療或外科手術者不在此限。
  • 基本計劃

風險

匯率風險

若保單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閣下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閣下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投保時保費為高。

流動性風險/ 長期承諾

此計劃的設計是供持有至滿期日/到期日。閣下若在滿期日/到期日前終止保單,或會損失已繳之保費。

閣下應全數繳付此計劃的整個保費繳付期內之保費。若停止繳付保費,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及損失已繳之保費。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份,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醫療費用/ 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自殺」條款

若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於扣減任何欠款後只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費予受益人。若保單曾辦理復效,香港人壽只退還由復效日後所繳交之保費。

「不持異議」條款

除(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外,自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交之保費均不予發還。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當此計劃期滿或退保;或
  3. 根據基本條款所列明,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足保費;或
  4. 受保人年滿七十(7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

其他

保險費用

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即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 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直接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在期滿前取消保單,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取消保單

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仍然生存,保單權益人可於滿期日前根據保單利益條款內「退保保障」條款辦理保單退保,並領取保單之退保保障,惟保單須未曾或將不會作出任何身故賠償。保單權益人須以書面通知香港人壽及退回保單以辦理退保,並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相關條件、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

一經退保,保單即自行終止,而香港人壽對保單將再無任何責任。

非受保障存款

此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計劃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人壽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除非另有指明,以上資料所使用之含定義的字詞與保單文件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