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疾保險
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守護健康財富 全方位理財方案

以下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

「創健未來」終身保(「此計劃」)是一個儲蓄與危疾保障兼備的人壽保障計劃,為您提供一個全方位理財方案,致力保障您的健康及財富。此計劃專為中長線儲蓄而設,並為3個危疾組別,包括:癌症、中風及心臟疾病提供保障。同時,此計劃特設額外危疾保障,為您提供更強守護。更重要的是,有別於傳統的危疾保障計劃,保單不會因支付危疾賠償而終止,保單價值更不會因相關賠償而減少,讓您賺取長遠的潛在回報。

多種供款年期選擇1 特長人壽保障

此計劃設有三種保費供款年期1 以供選擇,分別為3年1 、6年1 及12年1 ,並提供特長人壽保障直至受保人130歲。

額外回報 運籌帷幄

此計劃除提供保證現金價值外,終期紅利(非保證)2亦有機會早於第5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後於保單權益人選擇全數退保、受保人不幸身故或保單期滿時派發,以較早者為準。終期紅利(非保證)2有機會早於第5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後當保單權益人選擇部份退保時派發,而可獲支付之終期紅利(非保證)2 金額相等於因應已減少之基本金額比例而計算。終期紅利(非保證)2 不會積存於保單內。

終期紅利(非保證)2 將有機會根據不同保費供款年期1 的計劃派發如下:

保費供款年期1 保單年度終結
3年 第5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後
6年
12年 第8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後
高達基本金額3 150%之基本危疾保障 保單價值不受影響

若受保人在80歲前不幸確診患上受保危疾,保單權益人可就以下每一個危疾組別之首次索償,獲支付相等於基本金額3之50%的基本危疾保障4,以紓緩經濟負擔。惟第二次或往後索償危疾之診斷日須與上次已批核基本危疾保障或額外危疾保障索償之診斷日相隔1年等候期。同時,保單價值不會因基本危疾保障賠償而改變,讓您的理財目標不會因突如其來的疾病而受到影響。

危疾組別 賠償次數 基本危疾保障
(基本金額3之百分比)
癌症 1次 50%
中風 1次 50%
心臟疾病 1次 50%
總和(最高) 150%

上述每個危疾組別各可就基本危疾保障獲賠償1次,即基本危疾保障最多可作3次賠償,總賠償金額可高達基本金額3之150%。

額外危疾保障 更強守護

雖然現時醫療愈見進步,危疾亦有機會再臨。在獲取基本危疾保障賠償及1年等候期5或三年無癌症期(「三年無癌症期」)5後,若受保人在80歲前不幸確診患上受保危疾,保單權益人可就同一危疾組別之第二次索償,獲支付相等於基本金額3 之50%的額外危疾保障4。同樣地,保單價值不會因額外危疾保障賠償而改變。

危疾組別 賠償次數 額外危疾保障
(基本金額3之百分比)
癌症^ 3個危疾組別合共1次 50%
中風
心臟疾病#
總和(最高) 50%

上述3個危疾組別合共可就額外危疾保障獲賠償1次,即額外危疾保障最多可作1次賠償,總賠償金額為基本金額3之50%。

註:

^ 就額外危疾保障而言,第二次索償的癌症須為全新之癌症;或先前已批核索償之癌症復發,並不可為癌症之延續或轉移。

# 就額外危疾保障而言,於危疾組別 - 心臟疾病中,只限心臟病屬保障範圍。

靈活更改受保人6

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保單權益人可於保費供款年期後按您的計劃更改受保人1次6。保單的滿期日將會重設至新受保人之130歲。同時,若基本危疾保障或額外危疾保障並未曾作出任何賠償,基本危疾保障及額外危疾保障將於更改受保人後適用於新受保人。

人壽保障 周全安心

於此計劃生效期內,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單受益人將可獲發相等於繳付保費總額之101%或受保人身故當日之保證現金價值之100%(以較高者為準),加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的總身故賠償額。

靈活身故賠償支付選項7

此外,此計劃提供靈活身故賠償支付選項7。保單權益人可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指定以其他支付選項,包括分期領取(固定金額)或分期領取(固定限期),支付身故賠償予保單受益人,以取代一筆過形式收取身故賠償。

免費額外保障及服務 安枕無憂
  • 意外死亡保障8
    此計劃於首5個保單年度免費提供意外死亡保障8。若受保人不幸因意外身故,保單受益人將可額外獲發相等於此計劃的首年保費之30%的賠償。
  • 海外專家第二醫療意見服務9
    若受保人不幸確診患上此服務所涵蓋之危疾,可透過此服務的國際專業醫療網絡,以獲得海外專家所給予的第二醫療意見9
投保簡便

若符合以下投保年齡及基本金額3 之要求,受保人便可以簡易手續投保,無須驗身。

投保年齡* 簡易投保之最高基本金額3
港元 美元
40或以下 4,400,000 550,000
41-45 4,000,000 500,000
46-50 3,200,000 400,000
51-55 2,000,000 250,000
56-60 800,000 100,000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保費供款年期1 3年 6年 12年
投保年齡* 0(出生後15天)至60歲
保單貨幣 港元 / 美元
保障年期 至受保人130歲
最低基本金額3 港元200,000 / 美元25,000
最高基本金額3

港元8,000,000 / 美元1,000,000

(按每位受保人及每個計劃計算)
保費繳付方式 年繳 / 半年繳 / 季繳 / 月繳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1. 如保單權益人未能在保費供款年期內的保費寬限期完結前繳付應繳保費,保單將被終止,惟須受自動墊繳保費、不能作廢及其他有關條款限制。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如保單於期滿前被終止,保單權益人可領取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低於繳付保費總額。
  2. 終期紅利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
  3. 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之投保時保費、任何其後保費、保障及保單價值(如有)均按基本金額而計算。任何往後基本金額之更改將會導致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之保費、保障及保單價值(如有)作出相應更改。基本金額並不代表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之身故賠償金額。
  4. 受保人須於診斷患上受保危疾的14天後仍然生存,才能獲發賠償金額。
  5. 若第二次或往後於基本危疾保障或額外危疾保障下提出任何受保危疾索償,相關第二次或往後索償之診斷日須於上一次已批核索償之診斷日後起計相隔至少1年後。若診斷日跌入該1年等候期期間內,基本危疾保障或額外危疾保障索償因此未能作出賠償。就癌症提出第二次索償而言,該次索償在先前已批核及已支付基本危疾保障之癌症索償後發生並屬同一組別,第二次索償的癌症須於先前已批核索償之癌症之三年無癌症期完結後診斷。三年無癌症期必須由受保人之主診專科註冊醫生證明受保人於緊接整個三年期內並沒有任何癌症徵狀。沒有任何癌症徵狀必須以臨床、放射學、組織學、實驗室檢驗報告及於當時可提供的所有其他有關檢驗方法之證據作證明。三年無癌症期是由上一次出現之癌症療程完成日起開始計算。癌症療程包括任何手術、化療、電療、免疫療法、單克隆抗體療法或其他由受保人之主診專科註冊醫生指定的慣常癌症療法。
  6. 更改受保人須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核保及行政規定辦理。更改受保人或會引致基本金額及/或其他保單價值作出相應調整。若然需要作出調整,相關調整須根據香港人壽絕對酌情權釐定的核保及行政規定處理,否則,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終期紅利(如有)、保單日、保費、保費供款年期、繳付保費總額及欠款(如有)將於批註日維持不變,而保單之滿期日將更新至新受保人之130歲。若新基本金額低於原有的基本金額,保單權益人可為新受保人申請增加基本金額至更改受保人前原本之基本金額,並繳付額外保費。任何相關申請須符合香港人壽當時法規要求及香港人壽有絕對決定權批核該申請。若保單之基本危疾保障或額外危疾保障仍然生效及於更改受保人生效前並未作出任何賠償,基本危疾保障及額外危疾保障將於更改受保人後繼續適用於新受保人。否則,基本危疾保障及額外危疾保障將於批註日更改受保人生效後終止。於香港人壽收妥書面申請時,擬新受保人之年齡不可以超過60歲及不可比最初受保人年長,並須提供擬新受保人可保之證明,包括可保利益證明。同時,新受保人及最初受保人須於批註日仍然生存。所有最初受保人之任何附加保障(如有)將於批註日自行終止,預收之保費將不予發還。新受保人將可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核保規則及要求申請相關附加保障。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7. 身故賠償支付選項只適用於受保人在保費供款年期完結後身故及所有到期保費均已繳付,並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8. 此意外死亡保障只適用於為香港居民之受保人。每位受保人於香港人壽受保的所有保單中,此意外死亡保障之總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港元400,000/ 美元50,000。
  9. 海外專家第二醫療意見由Inter Partner Assistance Hong Kong Limited提供。有關服務並不屬於保單的產品特點。服務的條款與規章會連同保單文件一併發出,此服務並非保證。香港人壽保留取消或修改有關服務的權利。同時,所有服務及意見均由Inter Partner Assistance Hong Kong Limited提供,香港人壽恕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如有任何爭議,香港人壽保留最終決定權。
  1. 於基本危疾保障及額外危疾保障下,任何相關受保危疾之診斷日須於受保人年齡滿8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之前。為免存疑,假如為受保疾病,受保危疾之診斷日將為作出明確診斷之日期,或假如為受保手術,受保危疾之診斷日將為進行手術之日期。
  2. 於基本危疾保障及額外危疾保障下,受保人被診斷任何相關受保危疾後仍然生存至少14日。
  3. 任何兩(2)個連續索償之診斷日必須相隔至少一(1)年等候期。換言之,今次索償之診斷日須於先前已批核索償之診斷日後起計相隔至少一(1)年。若診斷日跌入該一(1)年等候期期間內,基本危疾保障或額外危疾保障索償因此未能作出賠償。為免存疑,若同時診斷患上兩種或以上受保危疾,於基本危疾保障或額外危疾保障下之任何危疾組別僅只作出一次賠償。
  4. 任何保單之欠款將於保單基本危疾保障及額外危疾保障應付金額中扣除。
  5. 基本危疾保障及額外危疾保障將於受保人年滿8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終止。
  6. 當基本危疾保障及額外危疾保障作出全數賠償後,香港人壽就危疾保障不再有任何責任。

此計劃之基本危疾保障及額外危疾保障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賠:

  1. 任何已存在的情況所引致之危疾或於此計劃繕發日以前或自此計劃繕發日、批註日或復效日(以最遲者為準)起計九十(90)日內首次出現危疾之受保疾病的病徵或受保手術的原因;或
  2. 並非經註冊醫生處方的藥物中毒或酒精濫用;或
  3. 於危疾診斷日之前已存在的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HIV)感染。

此意外死亡保障之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賠:

  1.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傷害或自殺;
  2.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3.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
  4.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鬥毆;
  5. 參與 (a) 任何類別的賽車或賽馬;(b) 專業運動;(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潛水活動;(d) 除作為購票乘客乘搭商業航機外之任何飛行或航空活動;
  6. 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導致之傷害;
  7. 不論有意或無意服用或吸入毒藥、瓦斯或濃煙;
  8. 患病或受感染(因意外所造成的傷痕或傷口而受感染者除外),包括喪失免疫能力病毒(HIV)感染及/或其有關之疾病包括愛滋病(AIDS)及/或因愛滋病(AIDS)引發之任何併發症;
  9. 分娩、懷孕、流產或人工流產。
  • 基本計劃

風險

匯率風險

若保單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閣下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閣下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投保時保費為高。

流動性風險 / 長期承諾

此計劃的設計是供持有至滿期日/到期日。閣下若在滿期日/到期日前部份退保或終止保單,或會損失已繳之保費。

閣下應全數繳付此計劃的整個保費繳付期內之保費。若停止繳付保費,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及損失已繳之保費。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份,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市場風險

此計劃之紅利金額(如有)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持續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如有)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及數值。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醫療費用/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非保證保費

保費是不保證的且香港人壽有權按投保等級調整。

「自殺」條款

若最初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只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費予受益人,並扣減(i)任何保單已支付之保障及(ii)任何欠款。若保單曾辦理復效,香港人壽只退還由復效日後所繳交之保費。

更改受保人後,若新受保人在批註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只限(i)(a)退還此計劃之繳付保費總額(不包括利息)或(i)(b)保證現金價值加上終期紅利(如有),以較大者為準,並扣除(ii)任何保單已支付之保障及(iii)欠款(如有)。

「不持異議」條款

除(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外,自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最初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交之保費均不予發還。

更改受保人後,自批註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新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惟(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的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不在此限。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保費均不予發還。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當此計劃期滿或全數退保;或
    3. 根據保單基本條款所列明,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足保費,除非自動墊繳保費條款適用;或
    4. 當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保證現金價值;或
    5. 根據自動墊繳保費條款所列明,若保證現金價值扣除欠款(如有)後之金額少於維持保單至下一個保費到期日所需之保費。

其他

保費調整

香港人壽有權於保單週年日檢討並相應劃一調整此計劃下特定風險級別的保費費率,但不會向任何個別客戶作出檢討和調整保費費率。香港人壽對於保費費率的調整將基於不同因素,如香港人壽的索償及續保經驗、投資回報的過往表現及未來展望,以及與此計劃相關的直接支出及分配至此計劃的間接開支。

保險費用

此計劃是包含儲蓄成份的保險計劃。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為緊接保單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 閣下或 閣下指定代表之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者為準直接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在期滿前取消保單,預計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取消保單

冷靜期過後,保單權益人可以在三十(30)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香港人壽要求取消保單。

紅利

香港人壽釐定可分配盈餘,並以終期紅利方式分配。終期紅利會根據保單條款及細則而釐定,並且遵守有關立法及監管機構之要求,以及有關精算標準。終期紅利於保單終止時發放。

可分配盈餘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持續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因此終期紅利金額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終期紅利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

部份退保

當作出部份退保,保單之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將相應減少,並將會降低保單之基本金額、總退保發還金額、總身故賠償額及其他保障(如適用)。

保單貸款

若此計劃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權益人可於保單有效期內將保單抵押並轉讓予香港人壽以申請借貸。任何保單之貸款,其利息會由貸款日開始以香港人壽當時所公佈之利率每日複式計算,保單貸款的年利率並不保證,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貸款連同所有利息將成為保單欠款的一部份。利息應於貸款日隨後每個保單週年日繳交。若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保證現金價值時,保單即自行終止。任何保單貸款及其利息將會減少保單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非受保障存款

此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計劃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人壽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 附加保障
意外死亡保障(免費)

上述基本計劃部分中之匯率風險、發行人的信貸風險、通脹風險、冷靜期、取消保單及銷售及產品爭議,以及下列各項適用於此意外死亡保障:

重要保單條款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意外死亡保障將自動失效:

  1. 當此意外死亡保障到期;或
  2. 當基本計劃失效。

其他

部份退保

當作出部份退保,將會降低此意外死亡保障之賠償金額(如適用)。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以上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