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創富為家 更添保障
肩負家庭責任的您努力工作,盡心籌劃未來。香港人壽深明您對財富增值的需求,誠意推出「家・創富」儲蓄壽險計劃(「此計劃」),由早於第2個保單年度終結時起,將每年派發保證儲蓄現金,直至保單期滿。此計劃更特設保證獎賞,分別於第10及第20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派發。此外,此計劃更提供家庭保障,讓保單權益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受保人除外)獲得額外人壽保障,助您專注財富累積之餘,更添安心。
靈活供款期1 終身人壽保障
此計劃設有兩種保費供款年期1以供選擇,分別為5年1及10年1,便可享終身人壽保障直至最初受保人2100歲。
保證儲蓄現金直至保單期滿
由早於第2個保單年度終結時起,將每年派發保證儲蓄現金,直至保單期滿。您可自由選擇作現金提取3或保留於保單內積存生息4。保證儲蓄現金更會隨保單年度增加,助您實踐理財目標。
保證儲蓄現金根據不同保費供款年期1的計劃派發如下:
保單年度終結時 | 保證儲蓄現金 (基本金額5之百分比) | |
---|---|---|
5年保費供款年期 | 10年保費供款年期 | |
第2個 | 1% | 不適用 |
第3個至第15個 | 1% | |
第16個至第24個 | 1.7% | |
第25個及其後之每一個保單年度終結時 | 2.5% |
保證獎賞 靈活運用
相等於基本金額5之1%的保證獎賞將分別於第10個及第20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派發。您可自由選擇作現金提取3或保留於保單內積存生息4。
保單年度終結時 | 保證獎賞 (基本金額5之百分比) | |
---|---|---|
5年保費供款年期 | 10年保費供款年期 | |
第10個 | 1% | |
第20個 | 1% |
人壽保障 周全安心
於此計劃生效期內,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單受益人將可獲發總身故賠償額。
保單年度 | 總身故賠償額 | |
---|---|---|
第1至5年 | 淨繳付保費6之101%或受保人身故當日之保證現金價值之100%(以較高者為準) | 加上累積保證儲蓄現金4(如有)、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7,8(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
第6至20年 | 淨繳付保費6之105%或受保人身故當日之保證現金價值之100%(以較高者為準) | 加上累積保證儲蓄現金4(如有)、累積保證獎賞4 (如有) 、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7,8(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7(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
第21年起 | 淨繳付保費6之110%或受保人身故當日之保證現金價值之100%(以較高者為準) |
家庭保障9 倍添安心
此計劃特別為保單權益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受保人除外)提供家庭保障9。受保家庭成員無須驗身或回答任何健康問題。當父母、配偶或子女於此家庭保障9的保障年期內不幸身故,此計劃會就每位受保家庭成員向保單權益人提供相等於基本金額5之2%的家庭保障9。家庭保障9最多可作4次賠償,其中配偶之賠償以1次為限。保單價值及受保人的保障不會因派發家庭保障9而改變。
家庭保障9 | 父母 | 配偶 | 子女 |
---|---|---|---|
受保家庭成員數目上限 | 2名 | 1名 | 不限 |
保障年期* | 至父母/配偶85歲 | 至子女18歲 | |
保障金額 | 基本金額5之2% (最多4次賠償) |
*每名受保家庭成員的家庭保障將於(i)該名受保家庭成員的批註日或(ii)任何復效日(以較後者為準)起2年後生效。
額外回報 運籌帷幄
週年紅利(非保證)7將有機會早於第2個保單週年日起每年以現金形式派發。您可自由選擇作現金提取7或保留於保單內積存生息7,靈活配合您的個人需要。
週年紅利(非保證)7將根據不同保費供款年期1的計劃派發如下:
保費供款年期1 | 保單週年日 | |
---|---|---|
5年 | 第2個及其後之每一個保單週年日 | |
10年 | 第3個及其後之每一個保單週年日 |
此外,終期紅利(非保證)7亦有機會早於第8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後於保單權益人選擇全數退保、受保人不幸身故或保單期滿時派發,以較早者為準。當保單權益人選擇部份退保時,終期紅利(非保證)7有機會早於第8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後派發,而可獲支付之終期紅利(非保證)7金額相等於因應已減少之基本金額5比例而計算。終期紅利(非保證)7不會積存於保單內。
終期紅利(非保證)7將根據不同保費供款年期1的計劃派發如下:
保費供款年期1 | 保單年度終結 | |
---|---|---|
5年 | 第8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後 | |
10年 | 第11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後 |
指定後續受保人10及後續保單權益人11安排 保單輕鬆延續
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保單權益人可指定後續受保人10。若受保人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不幸身故,後續受保人將成為新的受保人,讓保單得以延續,避免保單因受保人突然離世而終止。
另外,保單權益人亦可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指定後續保單權益人11。若保單權益人不幸身故,保單之權益將轉移至後續保單權益人,讓財富管理計劃更周全完備。
靈活身故賠償支付選項12
此計劃提供靈活身故賠償支付選項12。保單權益人可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指定以其他支付選項,包括分期領取(固定金額)或分期領取(固定限期),支付身故賠償予受益人,以取代一筆過形式收取身故賠償。
身故賠償支付選項並不適用於家庭保障。
延長保費寬限期之服務安排13
您可因應財務需要,為此計劃申請延長保費寬限期之服務安排13。經香港人壽成功審批後,到期保費之寬限期將延長至6個月。每張保單最多可獲享2次。
固定保費 盡在掌握
保費供款年期1內,保費維持不變,讓您更能預算未來。
投保簡便
若基本金額不超過香港人壽當時的行政程序所指定的限額,受保人無須進行任何驗身。
保費供款年期1 | 5年 | 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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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 | 0 (出生後15天) 至70歲 | 0 (出生後15天) 至65歲 | |
保單貨幣 | 港元 / 美元 | ||
保障年期 | 至最初受保人2100歲 | ||
最低基本金額5 | 港元100,000 / 美元12,500 | ||
最高基本金額5 |
港元15,000,000 / 美元1,875,000## (按每位受保人及每個計劃計算) |
||
保費繳付方式 | 年繳 / 半年繳 / 季繳 / 月繳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如基本金額超過港元10,000,000 / 美元1,250,000,將受核保要求所限。
以上的例子假設整個保單年期內沒有保單貸款,沒有作部份退保,沒有提取任何保單價值及於保費寬限期內繳付所有保費。以上例子僅供參考,實際的保費及詳情,請參閱此計劃之保險計劃建議書。
#週年紅利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
**總退保發還金額相等於保證現金價值之100%,加上累積保證儲蓄現金、累積保證獎賞、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累積紅利及利息指(1)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之週年紅利總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的週年紅利、保證儲蓄現金及保證獎賞用作積存生息之利息總值之總額。週年紅利、積存年利率以及終期紅利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
以上的例子假設整個保單年期內沒有保單貸款,沒有作部份退保及按時繳付所有保費。以上例子僅供參考,實際的保費及詳情,請參閱此計劃之保險計劃建議書。
*總退保發還金額相等於保證現金價值之 100%,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累積紅利及利息指(1)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之週年紅利總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的週年紅利用作積存生息之利息總值。總退保發還金額並不包括第60年的保證儲蓄現金。週年紅利、積存年利率以及終期紅利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
**週年紅利、積存年利率以及終期紅利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
- 如保單權益人未能在保費供款年期內的保費寬限期完結前繳付應繳保費,保單將被終止,惟須受自動墊繳保費、不能作廢及其他有關條款限制。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如保單於期滿前被終止,保單權益人可領取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低於繳付保費總額。
- 最初受保人指於此計劃開始時之受保人。
- 被提取的保證儲蓄現金及/或保證獎賞將不再積存成為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的一部份。保單之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將相應減少。
- 積存年利率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
- 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之投保時保費、任何其後保費、保障及保單價值(如有)均按基本金額而計算。任何往後基本金額之更改將會導致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之保費、保障及保單價值(如有)作出相應更改。基本金額並不代表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之身故賠償金額。
- 淨繳付保費指繳付保費總額扣除由保單日起計直至此計劃失效日所有香港人壽已派發之保證儲蓄現金及保證獎賞之總和。繳付保費總額指由保單日起計直至此計劃失效日,所有此計劃到期及應繳保費之總和。
- 週年紅利、積存年利率以及終期紅利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被提取的週年紅利及/或利息將不再積存成為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的一部份。保單之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將相應減少。
- 累積紅利及利息指(1)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之週年紅利總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的週年紅利、保證儲蓄現金及保證獎賞用作積存生息之利息總值之總額。
- 每名保單權益人之親生父母、配偶或親生子女,受保人除外(受保家庭成員)的家庭保障只適用於已獲得香港人壽接納及批准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每名受保家庭成員的家庭保障將於(i)該名受保家庭成員的批註日或(ii)任何復效日(以較後者為準)起2年後生效。就每一位受保家庭成員於此計劃之家庭保障及香港人壽繕發的其他保單之相同保障的總賠償金額將不得超過港元200,000/美元25,000。若先前已獲香港人壽記錄及確認的受保家庭成員根據「指定後續受保人」條款成為新的受保人,該受保家庭成員之家庭保障將會自動終止。當此計劃終止,所有受保家庭成員之家庭保障將會自動終止。若根據「保單權益」條款轉移保單之權益,此計劃之家庭保障將會自動終止,並且不能再恢復。若保單權益人身故,無論有否根據「指定後續保單權益人」條款指定後續保單權益人,此本計劃之家庭保障將會自動終止,並且不能再恢復。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相關申請書及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 指定後續受保人須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每次只能指定一位後續受保人。於香港人壽收妥書面申請時,擬後續受保人的年齡不可以超過65歲及不可比最初受保人年長,並須提供擬後續受保人之可保證明包括可保利益。於保單有效期內,當受保人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身故,香港人壽將在收到受保人之死亡證明及任何所需文件後,實際更改受保人至後續受保人將會獲得批准及生效,惟須參照有關條件及限制及香港人壽當時行政規定及要求。所有受保人附加保障(如有)將於受保人身故日自行終止,預收之保費將不予發還。後續受保人將可申請相關附加保障,惟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核保規定及要求。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相關申請書及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 指定後續保單權益人須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每次只能指定一位後續保單權益人,並須提供擬後續保單權益人之可保證明包括可保利益。於保單有效期內,當保單權益人身故,香港人壽將在收到保單權益人之死亡證明及任何所需文件後,實際轉移保單之權益至後續保單權益人將會獲得批准及生效,惟須參照有關條件及限制及香港人壽當時行政規定及要求。所有保單權益人附加保障(如有)將於保單權益人身故日自行終止,預收之保費將不予發還。後續保單權益人將可申請相關附加保障,惟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核保規定及要求。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相關申請書及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 身故賠償支付選項只適用於受保人在保費供款年期完結後身故及所有到期保費均已繳付,並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 延長保費寬限期之服務安排須根據香港人壽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有關服務並不屬於保單的產品特點,此服務並非保證。香港人壽保留取消或修改有關服務的權利。
-
基本計劃
風險
匯率風險
若保單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閣下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閣下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投保時保費為高。
流動性風險/ 長期承諾
此計劃的設計是供持有至滿期日/到期日。閣下若在滿期日/到期日前部份退保或終止保單,或會損失已繳之保費。
閣下應全數繳付此計劃的整個保費繳付期內之保費。若停止繳付保費,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及損失已繳之保費。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份,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市場風險
此計劃之紅利金額(如有)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持續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而積存年利率則主要根據其投資表現及市況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如有)及積存年利率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及積存年利率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及數值。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自殺」條款
若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於扣減任何欠款後只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費予受益人。若保單曾辦理復效,香港人壽只退還由復效日後所繳交之保費。
「不持異議」條款
除(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外,自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交之保費均不予發還。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 受保人身故(在沒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後續受保人根據保單基本條款內「指定後續受保人」條款成為新的受保人的情況下);或
- 當此計劃期滿或全數退保;或
- 根據保單之基本條款所列明,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足保費,除非自動墊繳保費條款適用;或
- 當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保證現金價值;或
- 根據自動墊繳保費條款所列明,若保證現金價值扣除欠款(如有)後之金額少於維持保單至下一個保費到期日所需之保費。
其他
保險費用
此計劃是包含儲蓄成份的保險計劃。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即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 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直接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在期滿前取消保單,預計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紅利
香港人壽釐定可分配盈餘,並以紅利方式分配。紅利會根據保單條款及細則而釐定及分派,並且遵守有關立法及監管機構之要求,以及有關精算標準,另外,某些類別的保單可於保單終止時獲得終期紅利。
可分配盈餘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持續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提取紅利將降低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提取現金保障收益
提取現金保障收益(包括但不限於保證儲蓄現金(如有)及每月入息(如有)等)將降低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部份退保
當作出部份退保,保單之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將相應減少,並將會降低保單之基本金額、總退保發還金額、總身故賠償額、保證儲蓄現金、保證獎賞、週年紅利及其他保障(如適用)。
保單貸款
若此計劃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權益人可於保單有效期內將保單抵押並轉讓予香港人壽以申請借貸。任何保單之貸款,其利息會由貸款日開始以香港人壽當時所公佈之利率每日複式計算,保單貸款的年利率並不保證,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貸款連同所有利息將成為保單欠款的一部份。利息應於貸款日隨後每個保單週年日繳交。若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保證現金價值時,保單即自行終止。任何保單貸款及其利息將會減少保單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非受保障存款
此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計劃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人壽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 (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以上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