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華僑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累積尊貴財富 締造富裕明天
用一生的努力邁向每個人生里程碑,並為您的家人創造美好生活。我們與您一起穩守財富,抵禦人生各種不確定性的時刻,讓您能夠專注於自己的夢想。
「御富」儲蓄保險計劃(「此計劃」)是一個穩健的長線儲蓄人壽保障計劃,只需繳付一筆過的保費,便可為您的資產提供較高潛在回報的人壽保障計劃。此計劃特設轉換保單貨幣選項及保單分拆選項,助您管理財富風險。同時,此計劃配備6種身故賠償支付選項及靈活的後續受保人安排等多項特點,為您打造全面及具持續性的財富傳承方案。
整付保費 1 理財簡便
您只需繳付一筆過的保費,將您的儲蓄及人壽保障計劃同時實現。此計劃亦提供特長人壽保障直至受保人130歲。如保單權益人選擇更改受保人1,人壽保障更可延長至新受保人130歲。
保證現金價值由已繳保費的83%開始 倍感信心
此計劃提供的保證現金價值由已繳保費的83%開始,並隨時間增長,令您對理財計劃倍感信心。
額外回報 運籌帷幄
週年紅利(非保證)2亦將有機會於第3個保單年度終結時起每年以現金形式派發。您可自由選擇作現金提取或保留於保單內積存生息2,靈活配合您的個人需要。
此外,終期紅利(非保證)2亦有機會於第3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後於保單權益人選擇全數退保、受保人不幸身故(假設沒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後續受保人成為新的受保人)或保單期滿時派發,以較早者為準。
終期紅利(非保證)2有機會於第3個保單年度終結時或以後當保單權益人選擇部份退保3時(包括支付失去行為能力保障4時進行自動部份退保3的情況)派發,而可獲支付之終期紅利(非保證)2金額相等於因應已減少之基本金額5比例而計算。終期紅利(非保證)2不會積存於保單內。
靈活理財 捕捉環球市場良機
- 轉換保單貨幣選項6
由第3個保單週年日起,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保單權益人可申請轉換保單貨幣6,將保單現時之保單貨幣轉換至不同貨幣(「新保單貨幣」),包括:美元、港元或人民幣 (受制於申請轉換保單貨幣6時由香港人壽決定之可供選擇情況),讓您可緊隨市場走勢或個人需要靈活配置貨幣組合,提升財富增值潛力。轉換保單貨幣選項6於每個保單年度的行使次數上限為1次。
- 保單分拆選項7
由第1個保單週年日起,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保單權益人可申請保單分拆7,將保單分拆至一份獨立新保單或多份獨立新保單(「分拆保單」),並且轉移保單基本計劃內指定比例之基本金額5至每張分拆保單。此選項可同時配合轉換保單貨幣選項6,適切地應對您的人生規劃轉變。同時,亦可配合更改受保人選項1,滿足您對財富傳承安排的需要。保單分拆選項7於每個保單年度的行使次數上限為1次。
- 提取安排
保單權益人可因應需要作一筆過或定期提取保單的現金價值(包括:保證現金價值(如有)、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8(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以實現子女升學或豐盛退休等夢想,但保單未來之現金價值將會隨之減少。
當保單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權益人可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後選擇以部份退保3方式,提取保單內因應基本金額5之減少而發放之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
全面財富傳承方案 締造財富世代相傳
- 更改受保人選項1
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保單權益人可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起無限次更改受保人1。
- 後續保單權益人安排9
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保單權益人可申請指定最多3位後續保單權益人,並可指定後續保單權益人於保單權益人身故時成為保單新的保單權益人之先後次序。若保單權益人不幸身故,保單之權益將按指明的先後次序轉移至後續保單權益人,讓財富管理計劃更周全完備。若保單權益人申請於受保人身故時按後續受保人安排將保單分拆及分配保單指定比例之基本金額5至多份獨立新保單(「指定保單」),就每張指定保單而言,保單權益人可以指定最多3位後續保單權益人,並且指定後續保單權益人於保單權益人身故時成為該指定保單新的保單權益人之先後次序。
若保單權益人不幸身故,第一順位的後續保單權益人將成為新的保單權益人。若第一順位的後續保單權益人未能成為新的保單權益人,則會安排第二順位的後續保單權益人成為新的保單權益人,如此類推,讓保單得以延續。
- 後續受保人安排10
為確保財富能根據您的意願傳承世代,避免遭受突發情況影響,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保單權益人可指定最多3位後續受保人,並且指定後續受保人於受保人身故時成為保單新的受保人之先後次序。保單權益人亦可申請於受保人身故時將保單分拆,並且分配保單指定比例之基本金額5至多份獨立新保單。而就每張指定保單而言,保單權益人可以指定最多3位後續受保人,並且指定後續受保人於受保人身故時成為該指定保單新的受保人之先後次序。保單權益人須指明保單的基本金額5分配至每張指定保單之指定分配比例,並不得低於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最低金額要求及任何其他相關要求。
若受保人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不幸身故,第一順位的後續受保人將成為新的受保人。若第一順位的後續受保人未能成為新的受保人,則會安排第二順位的後續受保人成為新的受保人,如此類推,讓保單得以延續,避免保單因受保人突然離世而終止。
周全人壽保障 倍添安心
- 人壽保障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假設沒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後續受保人成為新的受保人,受益人可獲得總身故賠償額如下:
總身故賠償額 | |
---|---|
繳付保費總額11之101%或 受保人身故當日之保證現金價值之100% (以較高者為準) |
加上累積紅利及利息(非保證)2,8(如有)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並扣除欠款(如有) |
當作出部份退保3,基本金額6將會根據部份退保3中已提取之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之百分比按比例減少。當基本金額5減少,此計劃之保證現金價值、週年紅利(非保證)2(如有)、終期紅利(非保證)2(如有)、保費(如有)及繳付保費總額11將按比例減少。總身故賠償額亦將作出相應調整。
- 靈活身故賠償支付選項12
此計劃提供靈活身故賠償支付選項12。保單權益人可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指定以下列其中一項支付選項支付身故賠償予受益人,以取代一筆過形式收取身故賠償。若保單設有多於一位受益人,亦可為不同受益人指定不同的支付選項。為進一步加強遺產規劃的靈活性,保單權益人更可以選擇首期利益開始支付的日期。
- 分期領取(固定金額)
身故賠償將會以固定金額定期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並可設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 - 分期領取(固定限期)
身故賠償將會在已同意之固定年期內以分期方式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並可設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 - 部份分期領取(固定金額)
指定百分比之身故賠償將會作一次性支付。任何未發放之身故賠償結餘將會以固定金額定期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並可設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 - 部份分期領取(固定限期)
指定百分比之身故賠償將會作一次性支付。任何未發放之身故賠償結餘將會以已同意之固定年期內以分期方式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並可設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 - 部份分期領取至受益人指定年齡
身故賠償將於受益人到達指定年齡前,以固定金額定期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並可設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任何未發放之身故賠償結餘(如有)將於受益人到達指定年齡時作一次性支付。 - 分期遞增領取
身故賠償將以分期遞增方式發放(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並可設定首期利益的支付日期。第一期之身故賠償將根據指定金額發放。往後之分期將由第二年起於每年增加3%之發放金額,直至身故賠償完全付清為止。
其他保障
- 失去行為能力保障4
面對人生的不確定性,為家人摯愛作周詳規劃之餘,您更需要為自己多想一步,才能確保萬無一失。此計劃提供失去行為能力保障4,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及受保人生存期間,保單權益人可指定一位人士(「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領取失去行為能力保障4及為失去行為能力保障4金額指定百分比(「失去行為能力保障百分比」),當保單權益人於此計劃有效期內被診斷為患上受保疾病,失去行為能力保障4將於保單權益人生存期間支付予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讓家人即時獲得經濟支援以應付醫療復康開支。每份保單只限支付失去行為能力保障4一次。
- 意外死亡保障13
此計劃於首5個保單年度提供意外死亡保障13。不論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後續受保人是否存在,若受保人不幸因意外身故,受益人將可額外獲發相等於此計劃的基本金額之10%的賠償。
投保簡便
若基本金額5不超過香港人壽當時的行政程序所指定的限額,受保人無須進行任何驗身。
保費供款年期 | 整付保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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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 | 0 (出生後15天)至80歲 | ||
保單貨幣 | 港元 / 美元 / 人民幣 | ||
保障年期 | 至新受保人130歲 | ||
最低基本金額6 | 港元240,000 / 美元30,000 / 人民幣216,000 |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 更改受保人須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行政規定及要求辦理,及須得到任何受讓人同意下進行。除非更改受保人引致基本金額及/或其他保單價值作出相應調整,否則,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週年紅利(如有)、終期紅利(如有)、保費(如有)、繳付保費總額、保單日、繕發日、保費供款年期、保單年度及欠款(如有)將於批註日保持不變。保單之滿期日將根據新受保人之年齡作出更新。於香港人壽收妥書面申請時,擬新受保人須符合保單繕發年齡要求及不可比最初受保人年長,並須提供擬新受保人可保之證明,包括可保利益證明。同時,新受保人及前受保人須於批註日仍然生存。所有前受保人之附加保障(如有)將於批註日自行終止,預收之保費將不予發還。新受保人將可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核保及行政規則及要求申請相關附加保障。當更改受保人申請已獲香港人壽接納及批准,任何香港人壽先前已經記錄及確認保單之後續保單權益人及後續受保人將自動被取消及移除。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 週年紅利、積存年利率以及終期紅利並非保證,並可能不時被調整,而過往表現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會比此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顯示者較高或較低,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被提取的週年紅利及/或利息將不再積存成為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的一部份。保單之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將相應減少。
- 若保單作出部份退保,基本金額將會根據部份退保中已提取之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如有)之百分比按比例減少。當基本金額減少,此計劃之保證現金價值、週年紅利(如有)、終期紅利(如有)、保費(如有)及繳付保費總額將按比例減少。身故賠償、滿期利益及失去行為能力保障(如有)亦將作出相應調整。若意外死亡保障附加於此計劃,該相關保障之保障金額亦作出相應調整。部份退保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條款、規定及當時的行政指引辦理。當香港人壽確認部份退保生效,批註及修訂之承保表將繕發予保單權益人。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 失去行為能力保障受限於任何相關法律及條例規限及須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行政規定及要求辦理,及須得到任何受讓人同意下進行。失去行為能力保障百分比不得低於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最低金額要求或任何其他相關要求。擬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於提交申請時之年齡必須為18歲或以上,及須提供可保利益證明。香港人壽保留權利不接受任何指定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申請及隨時暫停及/或終止提供失去行為能力保障之權利。於此計劃有效期內,當保單權益人被診斷為患上受保疾病,包括:植物人、昏迷、不能獨立生活、嚴重頭部創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癱瘓或末期疾病,根據保單之條款、規定及限制,而且得到任何受讓人同意、並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行政規定及要求,香港人壽將支付失去行為能力保障予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如下:
i. 若失去行為能力保障百分比為100%,保單將進行全數退保。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可獲支付相等於(i)保證現金價值,加上(ii)累積紅利及利息(如有)及(iii)終期紅利(如有),並扣除(iv)欠款(如有)之全數退保發還金額。一經全數退保,保單即自行終止。
ii. 若失去行為能力保障百分比少於100%,失去行為能力保障之金額相等於(i)保證現金價值、累積紅利及利息(如有)及終期紅利(如有)之總值,乘以失去行為能力保障百分比,並扣除(ii)欠款(如有)。任何累積紅利及利息將首先被提取以作支付失去行為能力保障。若累積紅利及利息不足以支付失去行為能力保障,將進行自動部份退保,部份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如有)將會被提取。基本金額將會根據進行之自動部份退保中已提取之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如有)之百分比按比例減少。當基本金額減少,此計劃之保證現金價值、週年紅利(如有)、終期紅利(如有)、保費(如有)及繳付保費總額將按比例減少。身故賠償及滿期利益亦將作出相應調整。若意外死亡保障附加於此計劃,該相關保障之保障金額亦將作出相應調整。由於進行自動部份退保後此計劃之基本金額不得低於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最低金額要求,實際支付之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金額將可能少於上述指明之應付金額。失去行為能力保障賠償後將構成香港人壽對該失去行為能力保障完全免除責任,及香港人壽將不會就失去行為能力保障所支付的任何款項對保單權益人及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保單權益人之遺產及他/她的個人代表、後續保單權益人及受益人(如適用))承擔責任。
失去行為能力保障將在保單權益人被診斷患上受保疾病,包括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支付,因此,於作出該失去行為能力保障指示時須慎重處理。保單權益人須確保於作出該失去行為能力保障指示時具精神行為能力,否則,該失去行為能力保障指示將可能受到質疑或被解除。為進一步保障保單權益人的權益,指定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之申請須由保單權益人在獨立的第三者見證下簽署。當香港人壽批准支付失去行為能力保障,批註及修訂之承保表將繕發予保單權益人。如有任何爭議,香港人壽保留暫停支付失去行為能力保障的權利直至該爭議得到解決為止。有關受保疾病的定義、失去行為能力保障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 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如適用)之投保時保費、任何其後保費、保障及保單價值(如有)均按基本金額而計算。任何往後基本金額之更改將會導致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如適用)之保費、保障及保單價值(如有)作出相應更改。基本金額並不代表相關基本計劃及任何附加保障(如適用)之身故賠償金額。
- 轉換保單貨幣選項須受到相關法律及條例規限,及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之行政規定及要求辦理,及須得到任何受讓人同意下進行。申請轉換保單貨幣須受到下列之條件及限制所約束:
i. 申請轉換保單貨幣時新保單貨幣必須與保單現時之保單貨幣不同。若所選擇之新保單貨幣於轉換保單貨幣時已被該貨幣之發行國家或地區廢除,該新保單貨幣則未能提供作選擇。
ii. 保單權益人可於每個保單年度申請轉換保單貨幣1次;及
iii. 保單沒有任何欠款;及
iv. 保單沒有任何正在處理或已獲得批准之索償;及
v. 新保單基本金額不得低於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最低金額要求;及
vi. 提交轉換保單貨幣申請後不可撤回、更改或復原。
當轉換保單貨幣申請獲得香港人壽接納及批准,標示為新保單貨幣之新保單將取代保單,而轉換保單貨幣將於受保人生存期間經香港人壽記錄在案,並以香港人壽發出書面批註,並須受到下列之條件及限制所約束:
i. 任何轉換保單貨幣申請獲得香港人壽確認後將於批註日生效,即在緊接批准轉換保單貨幣申請之保單週月日或任何香港人壽決定為切實可行的日子生效,生效日將列明於新保單文件內。
ii. 新保單的基本計劃可能與保單的基本計劃相同或不同,並須根據香港人壽不時決定可提供之基本計劃釐定。因此,新保單的基本計劃之計劃特點、保障及保單條款亦可能與現時之保單的基本計劃有所不同。
iii. 新保單並沒有冷靜期。
iv. 當轉換保單貨幣已經生效,新保單的保單日、繕發日、保費供款年期、滿期日及保單年度將維持與保單相同。
v. 保單之保單價值,包括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週年紅利(如有)、終期紅利(如有)、保費(如有)及繳付保費總額,將會轉換為新保單的新保單貨幣。香港人壽將擁有獨立決定權決定及調整(或會調高或調低)現行及未來之保單價值,包括但不限於新保單之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週年紅利(如有)、終期紅利(如有)、保費(如有)及繳付保費總額,並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選定以市場為基礎的貨幣兌匯率、新舊資產組合的投資收益和資產價值及/或由現有資產轉移至新資產之交易。當保單價值作出調整,身故賠償、滿期利益及失去行為能力保障(如有)亦將作出相應調整。
vi. 除非另外註明,任何香港人壽先前已經記錄及確認保單之身故賠償支付選項、後續保單權益人、後續受保人、受益人及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將適用於新保單。
vii. 附加於保單的任何附加保障之保單貨幣將會轉換至新保單貨幣,惟新保單須能提供該附加保障及該附加保障須能提供新保單貨幣。在沒有抵觸附加於保單的附加保障之終止條款的情況下,若新保單未能提供該附加保障或並沒有該附加保障適用之新保單貨幣,或若行使轉換保單貨幣選項導致該附加保障之新保障金額低於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最低金額要求或任何其他相關要求,該附加保障將於列明於新保單文件之生效日自行終止。
viii. 為免存疑,若於保單之意外死亡保障已作出賠償,標示為新保單貨幣的新保單將不會提供相關保障。
當轉換保單貨幣申請獲得香港人壽接納及批准,香港人壽將會就新保單繕發一套全新的保單文件,列明批註日、計劃特點、保障及保單條款,並且保單將自行終止。在轉換保單貨幣申請生效日前,香港人壽就已給付的所有款項及所作之其他行動均不會承擔任何責任。香港人壽保留權利不接受任何轉換保單貨幣申請,並擁有絕對權力不時釐定就轉換保單貨幣之行政規定及要求。香港人壽保留權利隨時暫停及/或終止提供轉換保單貨幣選項之權利。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 保單分拆選項須得到任何受讓人同意、符合任何相關法律及條例規限及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行政規定及要求辦理,並須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i. 保單權益人可於每個保單年度申請保單分拆1次;及
ii. 保單沒有任何欠款;及
iii. 保單沒有任何正在處理或已獲得批准之索償;及
iv. 保單及分拆保單之基本金額於保單分拆後不得低於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最低金額要求;及
v. 提交保單分拆申請後不可撤回、更改或復原。
當保單分拆申請獲得香港人壽接納及批准,新的分拆保單及保單之批註將會繕發予保單權益人以反映保單基本金額之轉移,而保單分拆將於受保人生存期間經香港人壽記錄在案,並以香港人壽發出書面批註,方為有效,另須受到下列之條件及限制所約束:
i. 任何保單分拆申請獲得香港人壽確認後將於批註日生效,即在緊接批准保單分拆申請之保單週月日或任何香港人壽決定為切實可行的日子生效,生效日將列明於保單之批註內及分拆保單繕發之新保單文件內。
ii. 分拆保單並沒有冷靜期。
iii. 當保單分拆申請獲得香港人壽接納及批准,保單的基本金額將根據保單權益人指明保單分拆指定分配比例轉移至分拆保單,而保單於轉移後之基本金額將會被調低。香港人壽將決定保單及分拆保單於分拆後相關新的基本金額。
iv. 分拆保單之保單貨幣、保單日、繕發日、保費供款年期、滿期日及保單年度將維持與保單相同。所有保單之保單價值,包括保證現金價值、週年紅利(如有)、終期紅利(如有)、保費(如有)及繳付保費總額將被調低,並根據保單分拆後保單及分拆保單新的基本金額轉移至分拆保單。保單分拆後保單及分拆保單之保單價值將會作出調整,並會用以計算保單及分拆保單之身故賠償、滿期利益及失去行為能力保障(如有)。
v. 除非另外註明,保單之所有保障、條件及限制將適用於分拆保單。為免存疑,若於保單之意外死亡保障、付款人豁免保費意外保障或豁免保費意外保障(如適用)已作出賠償,分拆保單將不會提供相關保障。
vi. 除非另外註明,任何香港人壽先前已經記錄及確認保單之身故賠償支付選項、後續保單權益人、後續受保人、受益人及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將會保留於保單,並且適用於分拆保單。
vii. 所有附加於保單之附加保障將仍然生效。在沒有抵觸附加於保單的附加保障之終止條款的情況下,若保單之基本金額減少而導致附加保障之保障金額減少至低於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最低金額要求或不符合任何其他相關要求,附加保障將於批註日自行終止。
當保單分拆申請獲得香港人壽接納及批准,香港人壽將於保單繕發批註及修訂之承保表,並就每張分拆保單繕發一套全新的保單文件,以記錄該次保單分拆。在保單分拆申請生效日前,香港人壽就已給付的所有款項及所作之其他行動均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香港人壽保留權利不接受任何保單分拆申請,並擁有絕對權力不時釐定就保單分拆之行政規定及要求。香港人壽保留權利隨時暫停及/或終止提供保單分拆選項之權利。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 累積紅利及利息指(1)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之週年紅利總值(如有);及(2)任何已派發並保留於香港人壽的週年紅利用作積存生息之利息總值之總額。
- 指定後續保單權益人須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行政規定及要求辦理,及須得到任何受讓人同意下進行,亦須提供擬後續保單權益人之可保證明包括存在可保利益。於保單有效期內,當保單權益人身故,香港人壽將在收到保單權益人之死亡證明及任何所需文件後,實際轉移保單之權益至後續保單權益人將會獲得批准及生效,惟須參照有關條件及限制及香港人壽當時行政規定及要求。保單只有一位後續保單權益人可成為保單權益人。所有保單權益人之附加保障(如有)將於保單權益人身故日自行終止,預收之保費將不予發還。後續保單權益人將可申請相關附加保障,惟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核保及行政規定及要求。任何香港人壽先前已經記錄及確認保單之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將於保單權益人身故日自動被取消及移除。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相關申請書及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 指定後續受保人受限於任何相關法律及條例規限及須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行政規定及要求辦理,及須得到任何受讓人同意下進行。於香港人壽收妥書面申請時,擬後續受保人的年齡須符合保單繕發年齡要求及不可比最初受保人年長,並須提供擬後續受保人之可保證明包括存在可保利益。於保單有效期內,當受保人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身故,香港人壽將在收到受保人之死亡證明及任何所需文件後,實際更改受保人至後續受保人將會獲得批准及生效,惟須參照有關條件及限制及香港人壽當時行政規定及要求。保單或每張指定保單(如適用)只有一位後續受保人可成為受保人。若保單權益人並未申請分配保單之基本金額,當後續受保人成為保單新的受保人後,保單將繼續生效。若保單權益人申請分配保單之基本金額至指定保單,指定保單將根據保單權益人指明相關指定比例繕發,而保單將於批註日自行終止。後續受保人將成為全新繕發的指定保單之受保人。指定保單之保單貨幣、保單日、繕發日、保費供款年期及保單年度將維持與保單相同。保單之滿期日或指定保單之滿期日(如適用)將根據新受保人之年齡作更新。所有指定保單之保單價值,包括保證現金價值、週年紅利(如有)、終期紅利(如有)、保費(如有)及繳付保費總額亦將根據保單權益人闡明之指定比例作出調整。行使指定後續受保人選項後指定保單之基本金額及保單價值將會作出調整,並會用以計算指定保單之身故賠償、滿期利益及失去行為能力保障(如有)。所有保單之附加保障(如有)將於保單之批註日自行終止,預收之保費將不予發還。新受保人將可根據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核保及行政規則及要求於保單或指定保單(如適用)申請相關附加保障。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相關申請書及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 繳付保費總額指由保單日起計直至此計劃失效日,所有已繳付及香港人壽已收取此計劃到期及應繳的保費之總和。繳付保費總額並不包括任何超逾該到期及應繳保費數額之款項。
- 身故賠償支付選項只適用於受保人身故,並須符合香港人壽不時釐定的行政規定及要求辦理,及須得到任何受讓人同意下進行。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 此意外死亡保障只適用於為香港居民及於投保時之年齡為65歲或以下之受保人。每位受保人於香港人壽受保的所有保單中,此意外死亡保障之總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港元400,000(或其港元以外貨幣之等值)。若受保人於香港人壽受保多於一份並包含保單貨幣為港元以外之保單,於計算總賠償金額上限時,其他保單貨幣之保單中的相關保障將按計算當日的兌換率轉換為港元計算。
此意外死亡保障之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賠:
-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傷害或自殺;
-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
-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毆鬥;
- 參與(a)任何類別的賽車或賽馬;(b)專業運動;(c)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潛水活動;(d)除作為購票乘客乘搭商業航機外之任何飛行或航空活動;
- 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導致之傷害;
- 不論有意或無意服用或吸入毒藥、瓦斯或濃煙;
- 患病或受感染(因意外所造成的傷痕或傷口而受感染者除外),包括喪失免疫能力病毒(HIV)感染及/或其有關之疾病包括愛滋病(AIDS)及/或因愛滋病(AIDS)引發之任何併發症;
- 分娩、懷孕、流產或人工流產。
- 保單權益人可於任何時間提交香港人壽指定之表格更改或移除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及失去行為能力保障百分比。任何更改或移除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及失去行為能力保障百分比必須獲得香港人壽接納及批准,並僅於批註日生效。
- 以下任何情況下,任何香港人壽先前已經記錄及確認保單之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將會被自動取消及移除(包括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已申請失去行為能力保障索償支付但於批准該索償前已經出現下列任何情況),香港人壽不會支付失去行為能力保障:
a. 保單權益人指定新一位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並且獲得香港人壽接納及批准;或
b. 更改保單權益人;或
c. 保單權益人身故及香港人壽已收到相關通知;或
d. 受保人身故及香港人壽已收到相關通知(須受到此計劃「指定後續受保人」條款所約束);或
e. 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身故及香港人壽已收到相關通知。 - 若香港人壽相信指定或更改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或支付失去行為能力保障已經或似乎與任何適用的法律、規例、法院命令或同等性質法令或任何其他人士之利益出現衝突,香港人壽保留隨時移除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或暫停支付失去行為能力保障的權利,恕不作預先通知。
- 若 (a)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 章)已經委任受託監管人或監護人(或在另一處司法管轄區根據類似法律委任受託監管人或監護人);(b) 香港人壽得悉受託監管或監護令已生效;(c) 有涵蓋保單的持久授權書;(d) 香港人壽得悉有涵蓋保單的持久授權書;或 (e) 保單已經根據基本條款內轉讓條款所列明作出轉讓,香港人壽只會在得到受託監管人或監護人(適用於 (a) 及 (b));及/或受權人(適用於 (c) 及 (d));及/或受讓人(適用於 (e))(視乎情況而定)預先書面同意下向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支付失去行為能力保障。
- 若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與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保單權益人、保單權益人的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受權人、後續保單權益人、受益人或受讓人)之間可能出現爭議、已經出現爭議或香港人壽合理地相信其中出現爭議,或若香港人壽可能因支付失去行為能力保障而須承擔責任,香港人壽保留權利暫不付款直至該爭議或事件已經得到香港人壽感滿意之解決為止。
- 若香港人壽根據失去行為能力保障條款行使其權利移除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領取人或暫停支付失去行為能力保障,香港人壽將不會承擔責任。
有關失去行為能力保障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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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計劃
風險
匯率風險
若保單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閣下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閣下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投保時保費為高。
貨幣風險
人民幣現時並非自由兌換的貨幣。透過香港各銀行進行人民幣兌換須根據銀行及/或有關監管機構不時釐定之規則、指引、規定及條款所規限。實際的兌換安排須依據當時的管制而定。由於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且須受中國政府的外匯管制,在相關時間內的人民幣貨幣轉換須受供應量所限及香港人壽亦可能沒有足夠的人民幣供應。
行使轉換保單貨幣選項之風險
當 閣下行使轉換保單貨幣選項更改保單貨幣至另一貨幣,保單價值可能顯著調整(較高或較低),而行使轉換保單貨幣選項後的保單價值金額可能相對少於已繳的總保費。若 閣下於保費供款年期內行使轉換保單貨幣選項,任何其後之保費均會被調整。申請行使轉換保單貨幣選項之批准及於行使該選項時可供選擇之貨幣將受限於有關的法律及規則。香港人壽保留權利不接受任何轉換保單貨幣申請,並擁有絕對權力不時釐定就轉換保單貨幣之行政規定及要求。香港人壽保留權利隨時暫停及/或終止提供轉換保單貨幣選項之權利。
請注意,新保單的基本計劃可能與保單的基本計劃相同或不同,並須根據香港人壽不時決定可提供之基本計劃釐定。因此,新保單的基本計劃之計劃特點、保障及保單條款亦可能與保單的基本計劃有所不同。閣下不應僅為了轉換保單貨幣選項而購買此產品。當行使轉換保單貨幣選項時,請仔細評估保單的基本計劃及當時最新可供轉換之計劃的產品間之差別,並考慮相關產品是否符合 閣下的個人需要。
流動性風險/ 長期承諾
此計劃的設計是供持有至滿期日/到期日。閣下若在滿期日/到期日前部份退保或終止保單,或會損失已繳之保費。
閣下應全數繳付此計劃的整個保費繳付期內之保費。若停止繳付保費,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及損失已繳之保費。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份,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市場風險
此計劃之紅利金額(如有)主要根據投資回報、理賠款項、保單續保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而積存年利率則主要根據其投資表現及市況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如有)及積存年利率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及積存年利率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及數值。
投資回報包括基礎投資的投資收入和資產值變動。投資回報的表現受利息收入及其他市場風險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利率或信貸息差變動、信貸事件、資產的價格變動,以及外匯貨幣變動。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自殺」條款
若最初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於扣減任何欠款後只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費予受益人。若保單曾辦理復效,香港人壽只退還由復效日後所繳交之保費。
更改受保人後,若新受保人在批註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只限 (i)(a) 退還此計劃之繳付保費總額(不包括利息)或(i)(b)保證現金價值加上終期紅利(如有),以較大者為準,加上(ii)累積紅利及利息(如有),並扣除(iii)欠款(如有)。
「不持異議」條款
除(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外,自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最初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交之保費均不予發還。
更改受保人後,自批註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新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惟(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不在此限。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保費均不予發還。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 受保人身故(在沒有指定及仍然生存之後續受保人根據此計劃「指定後續受保人」條款成為新的受保人的情況下);或
- 根據此計劃「指定後續受保人」條款,當保單之基本金額分配至指定保單;或
- 當此計劃期滿或全數退保 (包括根據失去行為能力保障條款所列明,支付失去行為能力保障引致全數退保);或
- 當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保證現金價值;或
- 根據轉換保單貨幣選項條款所列明,當轉換保單貨幣。
其他
保險費用
此計劃是包含儲蓄成份的保險計劃。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即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直接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在期滿前取消保單,預計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紅利
香港人壽釐定可分配盈餘,並以紅利方式分配。紅利會根據保單條款及細則而釐定及分派,並且遵守有關立法及監管機構之要求,以及有關精算標準,另外,某些類別的保單可於保單終止時獲得終期紅利。
可分配盈餘主要根據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回報及前景、有關賠償(例如身故賠償及/或其他受保保障)和退保的實際經驗,以及提供相關保障的預期成本、保單續保率、營運開支及稅項而釐定,因此紅利金額並非保證,而且會隨時間而改變。實際派發之紅利或會高於或低於保單簽發時所預期之金額。提取紅利將降低保單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投資回報包括基礎投資的投資收入和資產值變動。投資回報的表現受利息收入及其他市場風險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利率或信貸息差變動、信貸事件、資產的價格變動,以及外匯貨幣變動。
部份退保
當作出部份退保,保單之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將相應減少,並將會降低保單之基本金額、總退保發還金額、總身故賠償額、週年紅利、保費、繳付保費總額及其他保障(如適用)。
保單貸款
若此計劃已具有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權益人可於保單有效期內將保單抵押並轉讓予香港人壽以申請借貸。任何保單之貸款,其利息會由貸款日開始以香港人壽當時所公佈之利率每日複式計算,保單貸款的年利率並不保證,香港人壽有權不時作出更改。貸款連同所有利息將成為保單欠款的一部份。利息應於貸款日隨後每個保單週年日繳交。若保單之欠款相等於或超逾保證現金價值時,保單即自行終止。任何保單貸款及其利息將會減少保單總退保發還金額及總身故賠償額。
非受保障存款
此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計劃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人壽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
附加保障
意外死亡保障
上述基本計劃部分中之匯率風險、貨幣風險、發行人的信貸風險、通脹風險、冷靜期及銷售及產品爭議,以及下列各項適用於此意外死亡保障:
重要保單條款
1.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意外死亡保障將自動失效:
- 當此意外死亡保障到期;或
- 當基本計劃失效。
其他
2. 部份退保
當作出部份退保,將會降低此意外死亡保障之賠償金額(如適用)。
除非另有指明,以上資料所使用之含定義的字詞與保單文件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以上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