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相宜保費 終身保障
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總希望家人或摯愛享有安穩的生活,一旦遇到不如意的事,都有足夠的保障給予他們繼續維持生活。更「安」心壽險計劃 (「此計劃」) 以相宜的保費,提供全面的人壽保障,減低因頓失家庭經濟支柱而導致的財政困難,令您的家人或摯愛更加安心。
多種保障年期選擇 極具彈性
此計劃設有五種保障年期以供選擇,分別為1年期、5年期、10年期、20年期及30年期,靈活配合您的需要。於此計劃生效期內,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單受益人將可獲發相等於保險金額的總身故賠償額。
相宜保費 周全保障
您只須繳付相宜的保費,便可獲享周全的人壽保障。保費供款年期1內,保費維持不變,讓您更能預算未來。此外,保險金額達港元2,000,000或美元250,000或以上,更可獲得保費折扣優惠。
保證續保 終身保障
於此計劃續保時之到期日,1年期、5年期及10年期之計劃可在無須提供受保人可保之證明下,保證可獲續保至受保人100歲2。
轉換權益 配合人生所需
在受保人年滿65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前及保障年期內,您可將此計劃全部或部份保險金額轉換為其他終身壽險計劃,而無須提供受保人可保之證明。此計劃之保險金額將在轉換後自動減少同等金額,而此計劃之保費亦會隨之按比例減少。若此計劃的保險金額已全數轉換,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末期疾病保障3 提供現金支援
若受保人於60歲前不幸經診斷證實患上末期疾病4,即可預支一筆過相等於此計劃的保險金額之現金賠償,為您提供即時財政支援。此計劃將於此末期疾病保障賠償後自動終止。
自選附加保障5 全面配合需要
您可根據個人需要選擇於保單附加豁免保費保障5,令所獲之保障更全面。
保費供款年期1 | 1年 | 5年 | 10年 | 20年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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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續保至受保人100歲 | |||||
最低保險金額 | 港元240,000 / 美元30,000 | ||||
投保年齡* | 16至74歲 | 16至70歲 | 16至65歲 | 16至55歲 | 16至45歲 |
保單貨幣 | 港元 / 美元 | ||||
保障年期 | 1年 | 5年 | 10年 | 20年 | 30年 |
保證續保至受保人100歲 | |||||
最低保險金額 | 港元240,000 / 美元30,000 | ||||
保費繳付方式 | 年繳 / 半年繳 / 季繳 / 月繳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 如保單權益人未能在保費供款年期內的保費寬限期完結前繳付應繳保費,保單將被終止。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如保單於期滿前被終止,保單權益人可領取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低於繳付保費總額。
- 續保保費並非保證,並將按續保時受保人當時之年齡及保費費率計算。
- 此末期疾病保障只適用於投保時之年齡為16至55歲之受保人。
- 該病症極可能在12個月內引致受保人死亡,並必須由香港人壽指定的醫生確認。
- 投保附加保障必須符合附加保障之投保年齡限制及按一般核保程序進行,並可於投保此計劃時或每個保單週年日選擇附加。附加保障將會在此計劃終止時同時被終止。有關各附加保障之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此末期疾病保障之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償:
-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傷害;
-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
-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毆鬥;
- 分娩、懷孕、流產或人工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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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計劃
風險
匯率風險
若保單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閣下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閣下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投保時保費為高。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份,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自殺」條款
若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於扣減任何欠款後只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費予受益人。若保單曾辦理復效,香港人壽只退還由復效日後所繳交之保費。
「不持異議」條款
除 (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外,自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交之保費均不予發還。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 受保人身故;或
- 當此計劃到期;或
- 根據基本條款所列明,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足保費;或
- 當此計劃的保險金額已全數轉換;或
- 受保人年滿一百(10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保障年期為1年、5年及10年之計劃適用);或受保人年滿七十五(75)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保障年期為20年及30年之計劃適用)。
其他
保費調整
香港人壽有權檢討並於續保時調整此計劃的保費費率。香港人壽對於保費費率的調整將基於不同因素,如香港人壽的索償及續保經驗及與此計劃相關的直接支出及分配至此計劃的間接開支。
保險費用
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保單費用
此計劃之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單費用,現時之保單費用為每年港元240 / 美元30。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即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 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直接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在期滿前取消保單,預計的總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人壽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 (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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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保障
末期疾病保障(免費)
上述基本計劃部分中之匯率風險、發行人的信貸風險、通脹風險、「自殺」條款、「不持異議」條款、冷靜期及銷售及產品爭議,以及下列各項適用於此末期疾病保障:
重要保單條款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末期疾病保障將自動失效:
- 當此末期疾病保障到期;或
- 當基本計劃失效;或
- 當此末期疾病保障之保險金額已全數給付;或
- 受保人年滿六十(6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以上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