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
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本」有回報的意思,我們的有「本」心壽險計劃(「此計劃」)不但提供周全的人壽保障,而所繳付之保費將獲原銀奉還。

短期供款1 靈活自選

此計劃設有兩種保費供款年期1以供選擇,分別為51101。於此計劃生效期內,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單受益人將可獲發相等於保險金額加上退回繳付保費總額的保證身故賠償額。於此計劃到期時,若無任何索償,繳付保費總額將可全數退回。

續保保證  輕鬆自在

於此計劃續保時之到期日,無須提供受保人可保之證明下,保證可獲續保至受保人75歲,讓您繼續獲得周全的保障。

固定保費 盡在掌握

保費供款年期1內,保費維持不變,讓您更能預算未來。如須續保,續保保費並非保證,並將按續保時受保人當時之年齡及保費費率計算。

轉換權益 配合人生所需

在受保人年滿65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前及保障期內,您可將此計劃全部或部份保險金額轉換為其他終身壽險計劃,而無須提供受保人可保之證明。此計劃之保險金額將在轉換後自動減少同等金額,而此計劃之保費亦會隨之按比例減少。若此計劃的保險金額已全數轉換,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退回供款  相得益彰

當計劃生效年滿2(5年保障年期適用)3(10年保障年期適用)2,若保單中途退保,亦可退回部份繳付保費總額,讓您應付財務上之需要。

自選附加保障3  全面配合需要

您可根據個人需要選擇於保單附加豁免保費保障3,令所獲之保障更全面。

保費供款年期1 5年 10年
保證續保至受保人75歲
投保年齡* 16至65歲
保單貨幣 港元 / 美元
保障年期 5年 10年
保證續保至受保人75歲
最低保險金額 港元240,000 / 美元30,000
保費繳付方式 年繳 / 半年繳 / 季繳 / 月繳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1. 如保單權益人未能在保費供款年期內的保費寬限期完結前繳付應繳保費,保單將被終止。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如保單於期滿前被終止,保單權益人可領取的保證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低於繳付保費總額。
  2. 由保單日或任何隨後續保日起計,以較後者為準。
  3. 投保附加保障必須符合附加保障之投保年齡限制及按一般核保程序進行,並可於投保此計劃時或每個保單週年日選擇附加。附加保障將會在此計劃終止時同時被終止。有關各附加保障之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
  • 基本計劃

風險

匯率風險

若保單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閣下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閣下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投保時保費為高。

流動性風險 / 長期承諾

此計劃的設計是供持有至滿期日/到期日。閣下若在滿期日/到期日前終止保單,或會損失已繳之保費。

閣下應全數繳付此計劃的整個保費繳付期內之保費。若停止繳付保費,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及損失已繳之保費。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分,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自殺」條款

若受保人在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一(1)年內自殺身亡,無論自殺時神志清醒與否,香港人壽於扣減任何欠款後只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費予受益人。若保單曾辦理復效,香港人壽只退還由復效日後所繳交之保費。

「不持異議」條款

除(i)欠繳保費、(ii)蓄意欺詐或(iii)根據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條款所列明之年齡及/或性別的錯誤陳述外,自保單繕發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在受保人生存期間持續有效達兩(2)年後,香港人壽不得對保單之有效性有所異議。若保單被香港人壽解除,所有已繳交之保費均不予發還。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當此計劃到期;或
  3. 根據基本條款所列明,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足保費;或
  4. 當此計劃的保險金額已全數轉換;或
  5. 受保人年滿七十五(75)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

其他

保險調整

香港人壽有權檢討並於續保時調整此計劃的保費費率。香港人壽對於保費費率的調整將基於不同因素,如香港人壽的索償及續保經驗、投資回報的過往表現及未來展望,以及與此計劃相關的直接支出及分配至此計劃的間接開支。

保險費用

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保單費用

此計劃之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單費用,現時之保單費用為每年港元240 / 美元30。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即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 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直接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在期滿前取消保單,預計的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非受保障存款

此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計劃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人壽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以上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