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现金保险
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灵活安排 更好保障

以下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

健康和财富,是我们毕生的追求。要达成目标,您应为突如其来的意外和疾病做好准备。「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系列(「此计划」)-包括「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及「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精选计划,为您提供每日住院现金赔偿,全面保障您的健康和财富。

现金支援 灵活运用

于此计划生效期内,若受保人因伤害或疾病入院,将可按留院日1之日数获每日住院入息。您可选择之每日住院入息为港元288、港元388、港元488或港元688,每一伤病赔偿日数可高达1,000日。

保费回赠 原银奉还

此计划为您提供保费回赠,于保单到期时您可获发全数缴付保费总额。

深切治疗 双倍赔偿

深切治疗期间可获双倍的每日住院入息,每一伤病赔偿日数最高可达90日。

固定保费 尽在掌握

保费供款年期2内,保费维持不变,让您更能预算未来。续保保费并非保证,并将按续保时(如适用)受保人当时之年龄及保费费率计算。

申请简易 无须验身

投保手续简易,无须验身。

 

「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

「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于保单到期时提供全数保费回赠。若于保障年期内并无作出任何索偿,于保单到期时您更可获发缴付保费总额之103%。

保障范围
每日住院入息及深切治疗保障3
  • 住院利益给付表

    每日住院入息 级别一 级别二
    每一留院日1赔偿金额 港元388 港元688
    每一伤病最高赔偿日数 1,000 1,000
  • 深切治疗期间可获双倍的每日住院入息,每一伤病最高赔偿日数为90日
保障年期
  • 7年(续保至受保人67岁)
身故赔偿额
  • 退回缴付保费总额
  • 另加港元1,000
保费回赠
  • 计划期满时,将根据索偿纪录回赠保费:

    索偿纪录 保证回赠基本计划缴付保费总额的百分比
    103%
    100%
  • 若终止保单,以下保证退保发还金额将适用:

    保单生效年度满
    (由保单日或任何随后续保日期起计,以较后者为准)
    保证退回基本计划缴付保费总额的百分比
    第1年 0%
    第2年 0%
    第3年 0%
    第4年 30%
    第5年 50%
    第6年 80%
保费表﹝以港元计算﹞
计划选择 级别一 级别二
每日住院现金 388 688
年龄* 每月 每年 每月 每年
0-17 549 6,588 960 11,520
18-30 507 6,084 886 10,632
31-35 569 6,828 994 11,928
36-40 584 7,008 1,022 12,264
41-45 815 9,780 1,431 17,172
46-50 948 11,376 1,667 20,004
51-55 1,451 17,412 2,559 30,708
56-60 1,748 20,976 3,086 37,032

*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于保费供款年期2内,保费维持不变。「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于续保时之到期日自动续保。续保保费并非保证,并将按续保时受保人当时之年龄及保费费率计算。续保可至受保人67岁止。


「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 - 精选计划

投保「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 - 精选计划只须缴付相宜的保费,便可享有周全的住院现金保障。

保障范围
每日住院入息及深切治疗保障3
  • 住院利益给付表

    每日住院入息 级别一 级别二
    每一留院日1赔偿金额 港元288 港元488
    每一伤病最高赔偿日数 1,000 1,000
  • 深切治疗期间可获双倍的每日住院入息,每一伤病最高赔偿日数为90日
保障年期
  • 10年
身故赔偿额
  • 退回缴付保费总额
  • 另加港元1,000
保费回赠
  • 计划到期时,保证回赠缴付保费总额之100%
  • 若终止保单,以下保证退保发还金额将适用:
保单生效年满 保证退回基本计划缴付保费总额的百分比
 第1年  0%
 第2年  0%
 第3年  0%
 第4年  0%
 第5年  50%
 第6年 60%
 第7年  70%
 第8年 80%
 第9年  90%
保费表﹝以港元计算﹞
计划选择 级别一 级别二
每日住院现金 288 488
年龄* 每月 每年 每月 每年
0-17 203 2,436 332 3,984
18-30 199 2,388 325 3,900
31-35 216 2,592 353 4,236
36-40 285 3,420 471 5,652
41-45 355 4,260 589 7,068
46-50 429 5,148 714 8,568
51-55 525 6,300 877 10,524
56-60 744 8,928 1,249 14,988

*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 - 精选计划于保费供款年期2内,保费维持不变。

  「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 「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 - 精选计划
保费供款年期2 7年 10年
续保至受保人67岁
投保年龄* 0 (出生后15天)至60岁
保单货币 港元
保障年期 7年 10年
续保至受保人67岁
保费缴付方式 年缴 / 月缴

*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1. 「留院日」指受保人进住医院每连续24个小时为之一留院日。
  2. 如保单权益人未能在保费供款年期内的保费宽限期完结前缴付应缴保费,保单将被终止。有关条款及细则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如保单于期满前被终止,保单权益人可领取的保证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低于缴付保费总额。
  3. 即使受保人同时患上多过一种伤病,香港人寿就每一留院日之赔偿额将不会超过利益给付表内所列明此计划之每日住院入息赔偿金额。若受保人进住于香港、澳门、星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北美洲、欧洲、澳洲及纽西兰以外之医院,每一留院日的赔偿额将以利益给付表内所列明此计划之每日住院入息赔偿金额的50%为限。每日住院入息及深切治疗保障均须符合医疗上有需要和合理及惯常的住院的原则。「医疗上有需要」指一些医疗服务或供应是香港人寿认同为符合普遍认可的专业医疗标准,而所接受之诊断及治疗是不能在安全的情况下用其他较简单的方法代替。医疗上有需要并不包括用作审查、实验及预防的服务或供应。「合理及惯常的住院」指注册入医院及留院,留院时间,在留院期间接受之医疗服务及治疗是根据留院当地的惯常医疗标准和不可超过同类伤害或疾病的惯常治疗标准。

此计划保障范围并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关系而导致之索赔:

  1. 此计划缮发日、批注日或复效日(以较后者为准)前5年内或起计30日内既有之伤病或病征所导致的住院或费用;
  2. 不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伤害或自杀;
  3. 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战事、侵略、民事骚乱、暴动或任何类似战争行动;
  4. 在宣布或不宣布之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期间,或镇压叛乱时,参与军役执行任务;或抵触或企图抵触法律、拒捕或参与任何争执或斗殴;
  5. 参与 (a) 任何类别的赛车或赛马;(b) 专业运动;(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潜水活动;(d) 除作为购票乘客乘搭商业航机外之任何飞行或航空活动;
  6. 受酒精或药物影响而导致之伤害或疾病;或与毒瘾或酒瘾有关之治疗;
  7. 例行身体检验、健康检查或测试、休养治疗、疗养院护理、种痘、免疫注射、预防性治疗或任何非医疗上有需要的治疗;
  8. 牙齿护理、视力检验、假牙、眼镜、助听器或其配件、美容手术或整形手术。惟因治疗或减轻受保人之伤害所需要接受的护理则除外;
  9. 丧失免疫力病毒(HIV)之感染(因意外所造成的伤痕或伤口而受感染者除外)及/或其有关之疾病包括爱滋病及/或因爱滋病之任何并发症;性病、经性接触传播之疾病、不育手术、绝育手术或精神病治疗;神经错乱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性厌食、焦虑、抑郁症、躁狂、神经官能症、类偏狂、精神病和精神分裂症;在受保人14岁前已出现征兆、症状或被诊断患有之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0. 分娩、怀孕、流产或人工流产;
  11.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受保人在此计划继续有效达120日以后接受此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 基本计划

风险

汇率风险

若保单的货币并非本地货币,阁下须承受汇率风险。汇率会不时波动,阁下可能因汇率之波动而损失部分的利益价值,而往后缴交的保费(如有)亦可能会比投保时保费为高。

流动性风险/ 长期承诺

此计划的设计是供持有至满期日/到期日。阁下若在满期日/到期日前终止保单,或会损失已缴之保费。

阁下应全数缴付此计划的整个保费缴付期内之保费。若停止缴付保费,可能会导致保单失效及损失已缴之保费。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份,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医疗费用/ 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重要保单条款

续保(「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适用)

于此计划有效期内,可于受保人年龄满六十七(67)岁前此计划续保时之到期日及任何往后的到期日缴付保费而无需提供受保人可保之证明下自动续保,有关保费将根据续保时受保人之年龄及续保日当时香港人寿之保费费率而定。该续保的保障年期为 (i) 此计划原本的保障年期,或 (ii) 由续保日至受保人年满六十七(67)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年期,以较短期者为准。此计划之到期日为该续保保障年期完结日。此计划之其他条款及规定于续保时将维持不变。 香港人寿保留可随时取消此计划之权利,惟须于三十(30)日前以书面通知保单权益人,并将不生效之保费退还。取消此计划将不会影响香港人寿对其终止前已发生之保险事故之赔偿。

「自动失效」条款

在下列的情况下,此计划将自动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当此计划到期;或
  3. 根据基本条款所列明,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足保费;或
  4. 受保人年满六十七(67)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适用);或受保人年满七十(70)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精选计划适用)。

其他

保费调整(「赏健康」住院现金保障计划适用)

香港人寿有权于续保时检讨并相应划一调整此计划下特定风险级别的保费费率,但不会向任何个别客户作出检讨和调整保费费率。香港人寿对于保费费率的调整将基于不同因素,如香港人寿的索偿及续保经验、投资回报的过往表现及未来展望,以及与此计划相关的直接支出及分配至此计划的间接开支。

保险费用

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有)。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即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予 阁下或 阁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直接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取消保单

冷静期过后,若保单权益人在该保单年度期间没有就保单获得任何赔偿,保单权益人可以在三十(3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香港人寿要求取消保单。

非受保障存款

此计划并不等同,亦不应被视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计划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并只适用于香港境内。以上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