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現金保險
承保機構 : 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靈活安排 更好保障

以下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

健康和財富,是我們畢生的追求。要達成目標,您應為突如其來的意外和疾病做好準備。「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系列(「此計劃」)-包括「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及「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精選計劃,為您提供每日住院現金賠償,全面保障您的健康和財富。

現金支援 靈活運用

於此計劃生效期內,若受保人因傷害或疾病入院,將可按留院日1之日數獲每日住院入息。您可選擇之每日住院入息為港元288、港元388、港元488或港元688,每一傷病賠償日數可高達1,000日。

保費回贈 原銀奉還

此計劃為您提供保費回贈,於保單到期時您可獲發全數繳付保費總額。

深切治療 雙倍賠償

深切治療期間可獲雙倍的每日住院入息,每一傷病賠償日數最高可達90日。

固定保費 盡在掌握

保費供款年期2內,保費維持不變,讓您更能預算未來。續保保費並非保證,並將按續保時(如適用)受保人當時之年齡及保費費率計算。

申請簡易 無須驗身

投保手續簡易,無須驗身。

 

「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

「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於保單到期時提供全數保費回贈。若於保障年期內並無作出任何索償,於保單到期時您更可獲發繳付保費總額之103%。

保障範圍
每日住院入息及深切治療保障3
  • 住院利益給付表

    每日住院入息 級別一 級別二
    每一留院日1賠償金額 港元388 港元688
    每一傷病最高賠償日數 1,000 1,000
  • 深切治療期間可獲雙倍的每日住院入息,每一傷病最高賠償日數為90日
保障年期
  • 7年(續保至受保人67歲)
身故賠償額
  • 退回繳付保費總額
  • 另加港元1,000
保費回贈
  • 計劃期滿時,將根據索償紀錄回贈保費:

    索償紀錄 保證回贈基本計劃繳付保費總額的百分比
    103%
    100%
  • 若終止保單,以下保證退保發還金額將適用:

    保單生效年度滿
    (由保單日或任何隨後續保日期起計,以較後者為準)
    保證退回基本計劃繳付保費總額的百分比
    第1年 0%
    第2年 0%
    第3年 0%
    第4年 30%
    第5年 50%
    第6年 80%
保費表﹝以港元計算﹞
計劃選擇 級別一 級別二
每日住院現金 388 688
年齡* 每月 每年 每月 每年
0-17 549 6,588 960 11,520
18-30 507 6,084 886 10,632
31-35 569 6,828 994 11,928
36-40 584 7,008 1,022 12,264
41-45 815 9,780 1,431 17,172
46-50 948 11,376 1,667 20,004
51-55 1,451 17,412 2,559 30,708
56-60 1,748 20,976 3,086 37,032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於保費供款年期2內,保費維持不變。「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於續保時之到期日自動續保。續保保費並非保證,並將按續保時受保人當時之年齡及保費費率計算。續保可至受保人67歲止。


「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 - 精選計劃

投保「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 - 精選計劃只須繳付相宜的保費,便可享有周全的住院現金保障。

保障範圍
每日住院入息及深切治療保障3
  • 住院利益給付表

    每日住院入息 級別一 級別二
    每一留院日1賠償金額 港元288 港元488
    每一傷病最高賠償日數 1,000 1,000
  • 深切治療期間可獲雙倍的每日住院入息,每一傷病最高賠償日數為90日
保障年期
  • 10年
身故賠償額
  • 退回繳付保費總額
  • 另加港元1,000
保費回贈
  • 計劃到期時,保證回贈繳付保費總額之100%
  • 若終止保單,以下保證退保發還金額將適用:
保單生效年滿 保證退回基本計劃繳付保費總額的百分比
 第1年  0%
 第2年  0%
 第3年  0%
 第4年  0%
 第5年  50%
 第6年 60%
 第7年  70%
 第8年 80%
 第9年  90%
保費表﹝以港元計算﹞
計劃選擇 級別一 級別二
每日住院現金 288 488
年齡* 每月 每年 每月 每年
0-17 203 2,436 332 3,984
18-30 199 2,388 325 3,900
31-35 216 2,592 353 4,236
36-40 285 3,420 471 5,652
41-45 355 4,260 589 7,068
46-50 429 5,148 714 8,568
51-55 525 6,300 877 10,524
56-60 744 8,928 1,249 14,988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 - 精選計劃於保費供款年期2內,保費維持不變。

  「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 「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 - 精選計劃
保費供款年期2 7年 10年
續保至受保人67歲
投保年齡* 0 (出生後15天)至60歲
保單貨幣 港元
保障年期 7年 10年
續保至受保人67歲
保費繳付方式 年繳 / 月繳

* 年齡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齡

  1. 「留院日」指受保人進住醫院每連續24個小時為之一留院日。
  2. 如保單權益人未能在保費供款年期內的保費寬限期完結前繳付應繳保費,保單將被終止。有關條款及細則的詳情,請參閱香港人壽繕發的保單文件。如保單於期滿前被終止,保單權益人可領取的保證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低於繳付保費總額。
  3. 即使受保人同時患上多過一種傷病,香港人壽就每一留院日之賠償額將不會超過利益給付表內所列明此計劃之每日住院入息賠償金額。若受保人進住於香港、澳門、星加坡、馬來西亞、泰國、日本、北美洲、歐洲、澳洲及紐西蘭以外之醫院,每一留院日的賠償額將以利益給付表內所列明此計劃之每日住院入息賠償金額的50%為限。每日住院入息及深切治療保障均須符合醫療上有需要和合理及慣常的住院的原則。「醫療上有需要」指一些醫療服務或供應是香港人壽認同為符合普遍認可的專業醫療標準,而所接受之診斷及治療是不能在安全的情況下用其他較簡單的方法代替。醫療上有需要並不包括用作審查、實驗及預防的服務或供應。「合理及慣常的住院」指註冊入醫院及留院,留院時間,在留院期間接受之醫療服務及治療是根據留院當地的慣常醫療標準和不可超過同類傷害或疾病的慣常治療標準。

此計劃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份之關係而導致之索賠:

  1. 此計劃繕發日、批註日或復效日(以較後者為準)前5年內或起計30日內既有之傷病或病徵所導致的住院或費用;
  2.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自致之傷害或自殺;
  3. 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戰事、侵略、民事騷亂、暴動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4. 在宣佈或不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參與軍役執行任務;或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鬥毆;
  5. 參與 (a) 任何類別的賽車或賽馬;(b) 專業運動;(c) 涉及使用呼吸器具之潛水活動;(d) 除作為購票乘客乘搭商業航機外之任何飛行或航空活動;
  6. 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導致之傷害或疾病;或與毒癮或酒癮有關之治療;
  7. 例行身體檢驗、健康檢查或測試、休養治療、療養院護理、種痘、免疫注射、預防性治療或任何非醫療上有需要的治療;
  8. 牙齒護理、視力檢驗、假牙、眼鏡、助聽器或其配件、美容手術或整形手術。惟因治療或減輕受保人之傷害所需要接受的護理則除外;
  9. 喪失免疫力病毒(HIV)之感染(因意外所造成的傷痕或傷口而受感染者除外)及/或其有關之疾病包括愛滋病及/或因愛滋病之任何併發症;性病、經性接觸傳播之疾病、不育手術、絕育手術或精神病治療;神經錯亂或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神經性厭食、焦慮、抑鬱症、躁狂、神經官能症、類偏狂、精神病和精神分裂症;在受保人14歲前已出現徵兆、症狀或被診斷患有之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0. 分娩、懷孕、流產或人工流產;
  11. 扁桃腺、腺狀腫、疝氣等治療或外科手術,但受保人在此計劃繼續有效達120日以後接受此項治療或外科手術者不在此限。
  • 基本計劃

風險

匯率風險

若保單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閣下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閣下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投保時保費為高。

流動性風險/ 長期承諾

此計劃的設計是供持有至滿期日/到期日。閣下若在滿期日/到期日前終止保單,或會損失已繳之保費。

閣下應全數繳付此計劃的整個保費繳付期內之保費。若停止繳付保費,可能會導致保單失效及損失已繳之保費。

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此人壽保險產品由香港人壽發行及承保。閣下將繳付的保費會成為香港人壽資產的一部份,閣下及 閣下的保單須承受香港人壽的信貸風險。在最壞的情況下,閣下可能損失所有已繳之保費及利益價值。

通脹風險

當檢視保險計劃建議書內所列出的價值時,應留意未來醫療費用/ 未來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脹而上調。

重要保單條款

續保(「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適用)

於此計劃有效期內,可於受保人年齡滿六十七(67)歲前此計劃續保時之到期日及任何往後的到期日繳付保費而無需提供受保人可保之證明下自動續保,有關保費將根據續保時受保人之年齡及續保日當時香港人壽之保費費率而定。該續保的保障年期為 (i) 此計劃原本的保障年期,或 (ii) 由續保日至受保人年滿六十七(67)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之年期,以較短期者為準。此計劃之到期日為該續保保障年期完結日。此計劃之其他條款及規定於續保時將維持不變。 香港人壽保留可隨時取消此計劃之權利,惟須於三十(30)日前以書面通知保單權益人,並將不生效之保費退還。取消此計劃將不會影響香港人壽對其終止前已發生之保險事故之賠償。

「自動失效」條款

在下列的情況下,此計劃將自動失效:

  1. 受保人身故;或
  2. 當此計劃到期;或
  3. 根據基本條款所列明,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足保費;或
  4. 受保人年滿六十七(67)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適用);或受保人年滿七十(70)歲後之首個保單週年日(「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精選計劃適用)。

其他

保費調整(「賞健康」住院現金保障計劃適用)

香港人壽有權於續保時檢討並相應劃一調整此計劃下特定風險級別的保費費率,但不會向任何個別客戶作出檢討和調整保費費率。香港人壽對於保費費率的調整將基於不同因素,如香港人壽的索償及續保經驗、投資回報的過往表現及未來展望,以及與此計劃相關的直接支出及分配至此計劃的間接開支。

保險費用

部份保費用作繳付保險及相關費用(如有)。

冷靜期

若 閣下對保單不滿意,閣下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已繳付香港人壽的保費原額及保費徵費(以繳付貨幣計算),惟不附帶任何利息。閣下需將已簽妥的書面通知於冷靜期內(即為緊接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 閣下或 閣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直接送達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號中遠大廈十五樓-香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冷靜期結束後,若 閣下在期滿前取消保單,退保發還金額(如適用)可能少於 閣下的繳付保費總額。

取消保單

冷靜期過後,若保單權益人在該保單年度期間沒有就保單獲得任何賠償,保單權益人可以在三十(30)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香港人壽要求取消保單。

非受保障存款

此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此計劃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銷售及產品爭議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為香港人壽之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而有關人壽保險產品是香港人壽而非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產品。對於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人壽與客戶直接解決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用途,並只適用於香港境內。以上資料並沒有包含保單文件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以上資料及保單文件有任何差異,以保單文件為準。保單文件副本可應要求提供。閣下於投保前,可參閱保單文件內容及條款,亦可於作出任何決定前先咨詢獨立及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