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机构 : 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真挚守护 乐享健康
基本资料
认可产品类别 | 标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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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产品名称 | 「挚健乐」医疗计划 – 基本 |
认可产品编号 | S00037-01-000-02 |
产品提供者编号 | 00037 (注册生效日期:2019年5月31日) |
以下资料并没有包含保单文件的完整条款。有关完整的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文件。
害怕突如其来的医疗开支令您大失预算?担心公营医疗服务紧拙问题?爱锡自己,爱锡家人,您需要及时为自己和家人准备足够的医疗保障。
「挚健乐」医疗计划 – 基本(「此计划」)为香港政府自愿医保计划(「自愿医保」)下的认可产品,并符合自愿医保要求的产品设计。就自愿医保计划保单所缴交之保费,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可申请税务扣减。此计划为您提供一个保证续保至受保人100岁的医疗保障计划。
终身保障 实报实销
此计划为实报实销的医疗保障。于此计划生效期间,一旦受保人不幸因伤病,并在注册医生的建议下而住院;或接受任何日间手术、订明诊断成像检测或订明非手术癌症治疗,此计划将赔偿合理及惯常1的合资格费用2,助您纾缓突如其来的经济压力。
保证续保 后顾无忧
不论受保人的健康状况或索偿纪录,保单持有人可保证每年续保3此计划直至受保人100岁。于续保时,保证不会因受保人的任何索偿记录或身体状况变化而调高续保保费,续保保费将根据当时保单周年日适用之保费表而厘定。
税务扣减4
保单持有人可为自己或受养人就此计划所支付的保费申请税务扣减。每名受保人每年可获的税务扣减上限为港元8,000,而可申请税务扣减的自愿医保保单数目及受养人数目均不设上限。
不设终身保障限额 全球保障
此计划内所有保障均不设终身保障限额。除精神科治疗外,此计划的保障均全球适用。
不设医疗服务提供者及病房级别限制
此计划内所有保障均不设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及不设医院病房级别选择的限制,让您灵活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
保障广泛 守卫健康
- 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
保单持有人或受保人在投保时不察觉及理应不察觉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此计划将按下述的等候期及赔偿比率赔偿合资格费用2:保单年度 赔偿比率
(按保障限额赔偿之百分比)首个保单年度 没有保障 第2个保单年度 25% 第3个保单年度 50% 第4个保单年度起 100% - 先天性疾病治疗
若受保人于8岁或以后发病或确诊的先天性疾病,此计划将赔偿相关先天性疾病所招致的合理及惯常1的合资格费用2。 - 日间手术
若受保人不幸因伤病而接受任何日间手术,此计划将赔偿合理及惯常1的合资格费用2。 - 订明诊断成像检测
此计划将赔偿因检查或治疗伤病进行订明诊断成像检测,包括电脑断层扫描("CT"扫描)、磁力共振扫描("MRI"扫描)、正电子放射断层扫描("PET"扫描)、PET–CT组合及PET–MRI组合所收取的合资格费用2。本保障需按保障表列明的共同保险5作出赔偿,由您承担30%的合资格费用2后,香港人寿会支付余下的合资格费用2,惟须受到本保障之赔偿限额及此计划之累积每年保障限额所限制。 - 订明非手术癌症治疗
此计划将赔偿订明非手术癌症治疗,订明非手术癌症治疗指治疗癌症的放射性治疗、化疗、标靶治疗、免疫治疗及荷尔蒙治疗所收取的合资格费用2,包括在接受治疗期间就进行治疗计划、监察预后及病况进展的专科医生门诊收费。 - 精神科治疗
若受保人在专科医生建议下,在香港境内住院接受精神科治疗,此计划将赔偿有关合资格费用2。
额外人寿保障
于此计划生效期内,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单持有人将可获发恩恤身故保障赔偿。此外,若受保人之身故因意外而导致,保单持有人将可额外获发意外死亡保障赔偿。
保障项目6 | 赔偿限额(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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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病房及膳食 | 每日$750 每保单年度最多180日 |
(b) 杂项开支 | 每保单年度$14,000 |
(c) 主诊医生巡房费 | 每日$750 每保单年度最多180日 |
(d) 专科医生费7 | 每保单年度$4,300 |
(e) 深切治疗 | 每日$3,500 每保单年度最多25日 |
(f) 外科医生费 | 每项手术,按手术表划分的手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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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麻醉科医生费 | 外科医生费的35%8 |
(h) 手术室费 | 外科医生费的35%8 |
(i) 订明诊断成像检测7,9 | 每保单年度$20,000 设30%共同保险5 |
(j) 订明非手术癌症治疗10 | 每保单年度$80,000 |
(k) 入院前或出院后/ 日间手术前后的门诊护理7 | 每次$580,每保单年度$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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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精神科治疗 | 每保单年度$30,000 |
其他限额 | |
保障项目(a)–(l)的每年保障限额 | 每保单年度$420,000 |
保障项目(a)–(l)的终身保障限额 | 无 |
其他保障 | |
恩恤身故保障 | $10,000 |
意外死亡保障11 | $10,000 |
- 「合理及惯常」是指就医疗服务的收费而言,对情况类似的人士(例如同性别及相近年龄),就类似伤病提供类似治疗、服务或物料时,不超过当地相关医疗服务供应者收取的一般收费范围的水平。合理及惯常的收费水平由香港人寿合理及绝对真诚地决定,在任何情况下,此收费不得高于实际收费。香港人寿必须参照以下资料(如适用)以厘定合理及惯常收费–(a)由保险或医学业界进行的治疗或服务费用统计及调查;(b)公司内部或业界的赔偿统计;(c)政府宪报;及/或(d)提供治疗、服务或物料当地的其他相关参考资料。
- 「合资格费用」是指就伤病接受医疗服务所需的费用。「医疗服务」是指就诊断或治疗受保人的伤病所提供的医疗所需服务,包括按情况所需的住院、治疗、程序、检测、检查或其他相关服务。有关「医疗所需」的释义,请参阅此计划的条款及细则。
- 保单持有人可每年续保其保单直至受保人100岁。续保保费并非保证,香港人寿有权按当时香港人寿所采用的标准保费表向所有同一类别保单调整标准保费。
- 就自愿医保保单缴付的合资格保费(不包括保费征费)能否获得税务扣减须受限于税务条例及保单持有人(作为纳税人)及受保人(作为指明受养人)之情况。如有有关税务的疑问,请浏览税务局(「税务局」)的网页(www.ird.gov.hk)或直接向税务局查询,亦可向阁下的税务及会计顾问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
- 「共同保险」 是指保单持有人在支付毎个保单年度的自付费后(如有),必须按比率分担的合资格费用。为免存疑,共同保险并非指在实际费用超出此计划的条款及保障赔偿限额的情况下,保单持有人需支付的任何差额。
- 同一项目的合资格费用不可获上述表中多于一个保障项目的赔偿。
- 香港人寿有权要求有关书面建议的证明,例如转介信或由主诊医生或注册医生在索偿申请表内提供的陈述。
- 此百分比适用于外科医生费实际赔偿的金额或根据手术分类下外科医生费的保障限额,以较低者为准。
- 检测只包括电脑断层扫描("CT"扫描)、磁力共振扫描("MRI"扫描)、正电子放射断层扫描("PET"扫描)、PET–CT组合及PET–MRI组合。
- 治疗只包括放射性治疗、化疗、标靶治疗、免疫治疗及荷尔蒙治疗。
- 意外死亡保障(如适用)将与恩恤身故保障一并支付。
保费供款年期 | 1年 (续保至受保人100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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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0(出生后15天)至80岁 |
保单货币 | 港元 |
保障年期 | 1年 (续保至受保人100岁) |
保障地区 | 全球 (精神科治疗除外) |
受保病房级别 | 不设限制 |
保费缴付方式 | 年缴 / 半年缴 / 季缴 / 月缴 |
* 年龄指受保人的上一次生日年龄
按此计划的条款及保障,香港人寿不会赔偿与下列项目相关或由其引致的费用–
- 任何非医疗所需治疗、治疗程序、药物、检测或服务的费用。
- 若纯粹为接受诊断程序或专职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职业治疗及言语治疗)而住院,该住院期间所招致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惟若该等程序或服务是在注册医生建议下因而进行医疗所需的诊断,或无法以为日症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方式下有效地进行的伤病治疗,则不属此项。
- 在保单生效日前,因感染或出现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及其相关的伤病所招致的费用。不论保单持有人或受保人在递交投保申请文件(若香港人寿提出要求,则包括相关必需资料的任何更新及改动)时是否知悉,若此伤病在保单生效日前已存在,此计划的条款及保障则不会赔偿此伤病。若无法证明初次感染或出现此伤病的时间,则此伤病于保单生效日起计五(5)年内发病,将被推定为于保单生效日前已感染或出现;若在这五(5)年后发病,将被推定为于保单生效日后感染或出现。
惟此第3节的不保事项并不适用于因性侵犯、医疗援助、器官移植、输血或捐血、或出生时受HIV感染所引致的伤病,有关赔偿将按此计划的条款及保障内其他条款处理。 - 因倚赖或过量服用药物、酒精、毒品或类似物质(或受其影响)、故意自残身体或企图自杀、参与非法活动、或性病及经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或其后遗症(HIV及其相关的伤病将按此一般不保事项第3节处理)的医疗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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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服务的收费–
(a)
以美容或整容为目的的服务,惟受保人因意外而受伤,并于意外后九十(90)日内接受的必要医疗服务则不属此项;或
(b)
正视力或屈光不正的服务,而该等视力问题可透过验配眼镜或隐形眼镜矫正,包括但不限于眼部屈光治疗、角膜激光矫视手术(LASIK),以及任何相关的检测、治疗程序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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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治疗及预防性护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并无症状下的一般身体检查、定期检测或筛查程序、或仅因受保人及/或其家人过往病历而进行的筛查或监测程序、头发重金属元素分析、接种疫苗或健康补充品。为免存疑,此第6节并不适用于–
(a)
为了避免因接受其他医疗服务引起的并发症而进行的治疗、监测、检查或治疗程序;
(b)
移除癌前病变;及
(c)
为预防过往伤病复发或其并发症的治疗。
- 牙科医生进行的牙科治疗及口腔颌面手术的费用,惟受保人因意外引致在住院期间接受的急症治疗及手术则不属此项。出院后的跟进牙科治疗及口腔手术则不会获得赔偿。
- 下列医疗服务及辅导服务的费用 - 产科状况及其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怀孕、分娩、堕胎或流产的诊断检测;节育或恢复生育;任何性别的结扎或变性;不育(包括体外受孕或任何其他人工受孕);以及性机能失常,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原因导致的阳萎、不举或早泄。
- 购买属耐用品的医疗设备及仪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床及家具、呼吸道压力机及面罩、可携式氧气及氧气治疗仪器、血液透析机、运动设备、眼镜、助听器、特殊支架、辅助步行器具、非处方药物、家居使用的空气清新机或空调及供热装置。为免存疑,住院期间或日间手术当日所租用的医疗设备及仪器则不属此项。
- 传统中医治疗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草药治疗、跌打、针灸、穴位按摩及推拿,以及另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催眠治疗、气功、按摩治疗、香薰治疗、自然疗法、水疗法、顺势疗法及其他类似的治疗。
- 按接受治疗、治疗程序、检测或服务所在地的普遍标准(或尚未经当地认可机构批准)界定为实验性或未经证实医疗成效的医疗技术或治疗程序的费用。
- 受保人年届8岁前发病或确诊的先天性疾病所招致的医疗服务费用。
- 已获任何法律,或由任何政府、雇主或第三方提供的医疗或保险计划赔偿的合资格费用。
- 因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侵略、外敌行动、敌对行动、叛乱、革命、起义、或军事政变或夺权事故所招致的治疗费用。
以上一般不保事项仅供参考之用,有关详细及全部不保事项,请参阅此计划的条款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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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计划
自愿医保计划下的税务扣减
即使成功投保此计划,亦不代表保单持有人符合资格就此计划已缴付的保费享有税务扣减。有关自愿医保计划下的税务扣减详情,请浏览税务局(「税务局」)的网页或直接向税务局查询,亦可向 阁下的税务及会计顾问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
产品内容改动
香港人寿保留于续保前30日提前通知保单持有人更改条款及保障之权利。只要香港人寿仍然注册为自愿医保的产品提供者,香港人寿保证该条款及保障将不差于在续保时由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标准计划之条款及保障。
汇率风险
若保单的货币并非本地货币,阁下须承受汇率风险。汇率会不时波动,阁下可能因汇率之波动而损失部分的利益价值,而往后缴交的保费(如有)亦可能会比投保时保费为高。
冷静期
若 阁下对保单不满意,阁下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香港人寿的保费原额及保费征费(以缴付货币计算),惟不附带任何利息。阁下需将已签妥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即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予 阁下或 阁下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直接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中一百八十三号中远大厦十五楼-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冷静期结束后,若 阁下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的总退保发还金额(如适用)可能少于 阁下的缴付保费总额。
取消保单
冷静期过后,若保单持有人在该保单年度期间没有就此计划的条款及保障获得任何赔偿,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三十(3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香港人寿要求取消此计划的条款及保障。
此权利在首个(及其后的)保单年度的条款及保障续保后仍然适用。
保费调整
香港人寿有权于续保时检讨并相应划一调整此计划下特定风险级别的保费率,但不会向任何个别客户作出检讨和调整保费率。香港人寿对于保费率的调整将基于不同因素,如香港人寿的索偿及续保经验、与此计划相关的直接支出及分配至此计划的间接开支、医疗费用通胀、预期未来医疗费用及任何适用之保障修订。
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人寿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及承保。阁下将缴付的保费会成为香港人寿资产的一部份,阁下及 阁下的保单须承受香港人寿的信贷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所有已缴之保费及利益价值。
通胀风险
当检视保险计划建议书内所列出的价值时,应留意未来医疗费用/ 未来生活成本很可能因通胀而上调。
失实陈述或欺诈
香港人寿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宣告保单自保单生效日起无效,并通知保单持有人,保单不会为受保人提供保障–
(a)
在投保申请文件,或在投保申请文件或任何其后就相关申请提交予香港人寿的资料或文件,其所作出的陈述或声明中,就受保人健康状况的重要事实作出失实声明或遗漏资料(若香港人寿提出要求,则包括相关必需资料的任何更新及改动)。「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由香港人寿要求提供、会影响香港人寿对受保人的核保决定的事实,若披露该事实香港人寿有可能因而征收附加保费,增加个别不保项目或拒绝投保申请。为免存疑,本(a)段并不适用于此计划的条款及细则关于受保人非健康相关资料;或
(b)
在投保申请文件中或索偿时,作出欺诈或有欺诈成分的申述。
香港人寿必须负举证责任证明(a)及(b)为真确。按此计划的条款及细则,香港人寿有责任查询所有影响核保决定的重要事实。
在(a)的情况下,香港人寿将 –
(i)
有权追讨已支付的赔偿;及
(ii)
有责任退还已缴交的保费,
两者均适用于现保单年度及过往所有保单年度,香港人寿亦有权收取合理的行政费用。
在(b)的情况下,香港人寿将–
(iii)
有权追讨已支付的赔偿;及
(iv)
有权不退还已缴交的保费。
有关详情,请参阅此计划的条款及细则。
终止保单
保单将在以下情况时自动终止,以最先者为准 –
(a)
按此计划的条款及细则规定,保单持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交保费;或
(b)
受保人身故翌日;或
(c)
香港人寿不再获《保险业条例》授权承保或继续承保保单。
在保单终止后,保单的保障亦即告终止。除非另有说明,任何现保单年度及过往所有保单年度已缴交的保费,均不获退还。
若保单持有人按此计划的条款及细则(视情况而定),决定取消保单或不再续保,保单亦会被终止,惟保单持有人必须向香港人寿提供所需的书面通知作实。
有关详情,请参阅此计划的条款及细则。
保险费用
部份保费用作缴付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有)。
排解纠纷
香港人寿及保单持有人必须尽力以友善方式解决就保单所出现的纠纷、争议及分歧,包括与保单的有效性、无效性、条款违反或终止相关的事宜。如未能解决,在有关纠纷转介至香港法院前,双方亦可以(但没有责任)透过各种另类排解纠纷程序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在双方同意下以调解或仲裁方式进行。
双方需要自行承担另类排解纠纷程序的服务费用。
销售及产品争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为香港人寿之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有关人寿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产品。对于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 什么是核保?
这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接受保险申请的过程,如果接受,则以核保结果为基础以便决定适当的保费。 - 保险公司如何评估风险?
在核保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风险因素主要归纳分为三个:您的过去病史和现在的身体状况,您的生活方式(例如职业、居住地*、吸烟及饮酒习惯等)和您的家族历史(有否遗传病等) 。 - 审核医疗申请后会提供什么样的承保决定?
根据风险因素,医疗保险申请将被以标凖保费接受、收取附加保费及/或加入 个别不保项目、延迟或拒绝投保申请。 - 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会对保单重新核保?
保险公司有权因应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在保单续保时提出以下要求,重新核保 其保单:
(a) 转换到另一份提供更佳或额外保障的医疗保险计划;
(b) 取消先前附加的个别不保项目或减低附加保费;
(c) 更改居住地*;或
(d) 更改职业。 - 什么是重要事实以及它对核保决策的影响?
"重要"事实是该事实将会影响到核保决定包括是否接受其风险、适用的条款 和条件(例如有否附加保费及/或加入个别不保项目等)。 如果客户未披露(或 歪曲)重大事实,并且这导致保险公司接受建议的风险,则法律上处理方法是 "避免"该保单。 这意味著保险公司有权将保单视为从未存在过。 在不涉及 欺诈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会退还保费,并且不会就此保单支付任何索赔。 - 保单持有人有什么要求?
保单持有人必需为18 岁或以上,并且受保人须为保单持有人或保单持有人之 配偶或子女#。我们只接受每张保单只有一名保单持有人。
* 居住地是指某人士在法律上拥有居留权的司法管辖区。居住地变更包括该人 士获得新增司法管辖区的居留权或停止拥有现有司法管辖区的居留权。为免存 疑,某人士若对该司法管辖区只有法律上的入境许可,而非居留权(例如留学、 工作或旅游),该司法管辖区并不可被视为该人士的居住地。
# 子女需为17 岁或以下或18 至25 岁之全日制学生。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并只适用于香港境内。如以上资料及保单文件有任何差异,以保单文件为准。保单文件副本可应要求提供。阁下于投保前,可参阅保单文件内容及条款,亦可于作出任何决定前先咨询独立及专业的意见。